'法學苑丨戀愛終結:分手也要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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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中的人渴望著相濡以沫,攜手終身,總想為對方付出一切,然而,當愛人成為前任,感情或可以交給時間慢慢沖淡,付出的金錢和財產又該怎麼算?戀愛期間的借款需要還嗎?婚前共同購房,分手時怎麼處理?未走進婚姻殿堂,給出去的彩禮還能否要求返還?

8月6日,北京青年報記者邀請海淀法院法官通過以案釋法談談戀愛中的那些“錢”的事兒。

案例一丨 戀人間的借款:該還也得還

小娜與小磊2012年相識後確立戀愛關係。小娜稱戀愛期間小磊以週轉生意為由向其借款60萬元,後償還3萬元。2015年7月,小磊向小娜出具借條,承諾到期償還,然而,到期後小磊並未履行還款承諾。小娜多次催要無果,將小磊訴至法院,要求其償還借款本金57萬並支付相應利息。

庭審中,小娜向法院提交了借條和轉賬記錄。借條內容顯示“今小磊從小娜處借款60萬元,已還3萬元,剩下57萬元於2015年10月前還清。2015年7月30日,借款人小磊”。小娜銀行個人賬戶對賬單記載,小娜通過手機轉賬方式於2014年至2015年間陸續向小磊轉賬60萬元。小磊認可轉賬記錄,但稱其與小娜原是戀愛關係,雙方在戀愛期間經常相互轉賬,其並未向小娜借款,雙方本來打算2015年8月舉行婚禮,但在婚禮前幾天小娜帶著幾個人強迫其寫了這張借條。但就脅迫一事,小磊並未提交相關證據。

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小娜提交的證據,可以認定其與小磊之間存在民間借貸關係。小娜已向小磊交付了借款,小磊作為借款方應履行還款義務,小磊至今未償還全部借款的行為已構成違約。小磊稱借條是在受到小娜的脅迫下出具,未提供證據,對此不予採信。最終,法院判令小磊償還小娜借款57萬元並支付相應利息。

【法官提醒】

戀人之間相互轉賬非常普遍,戀愛關係結束後,一方主張轉賬為借款並提起訴訟的現象也屢見不鮮。因涉及戀愛雙方的特殊身份關係,戀人之間也有不少基於情感原因向對方寫下借條,但實際並未發生借款的情況,此類案件借貸關係認定較為複雜。戀愛關係期間的轉賬是否成立借貸關係,一般由主張借貸關係成立的一方當事人就借貸關係是真實意思表示以及借款的實際交付承擔舉證責任,因此,出借方保留好相關的支付憑據尤為重要。戀人之間的借款,最好通過轉賬等方式留痕,同時注意保留好銀行的流水和交易記錄;如果需要支付大額現金,則應該保留好銀行的提款記錄,必要時應要求對方出具借條或簽訂借款協議。

案例二丨 婚前共同購房:該分也得分

周洋與李婷自大學期間開始交往,2015年兩人分手。2012年10月,雙方共同出資在北京市海淀區購買房屋一套,因周洋當時不具備購買房屋資格,二人商議以李婷的名義與房地產公司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簽訂後,周洋支付首付款1588519元、購房款160000元,李婷支付剩餘房款440000元,房屋登記在李婷名下。2016年6月30日,周洋在取得購房資格後,與李婷聯繫辦理房屋過戶,但李婷置之不理。周洋稱其發現李婷通過中介公司擬將上述房屋進行出售,周洋認為,房屋是雙方共同購買,李婷擅自出售房屋的行為嚴重侵害了他的合法權益。因此,將前女友訴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周洋佔78.3%權屬份額,李婷佔21.7%權屬份額。

李婷則稱,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登記在其個人名下,屬於個人財產,周洋無權分割,而且周洋支付的購房款是對其的贈與,雙方之間沒有共同財產,請求法院駁回周洋的訴訟請求。

審理過程中,二人均表示雙方原計劃結婚,購買的房屋打算用作婚房,但後來因為感情原因分手,雙方分手後房屋一直由李婷居住。法院經審理認為,周洋與周某在處於戀愛關係期間共同出資並以周某名義購買了海淀區房屋一套,是具有婚意的共同購置財產的行為。現雙方未能締結婚姻,並因矛盾結束戀愛關係,房屋購置目的已無法實現,雖然產權登記在女方一人名下,仍應認定為共同財產。最終,法院判決李婷名下位於北京市海淀區房屋由二人按份共有,雙方各佔百分之五十產權,李婷協助周洋辦理上述房屋產權登記手續。

【法官提醒】

男女雙方婚前共同出資購房的現象越來越普遍,戀愛期間雙方基於共同的意思表示,共同出資購買的房屋、汽車及傢俱等,應視為共同財產。在共同共有關係終止時,對共有財產的分割,有協議的按協議處理,沒有協議的應當考慮共有人出資額、對共有財產的貢獻大小、共有人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等因素予以處理。為了避免將來出現糾紛戀愛期間共同買房要慎重,可以事先要簽訂出資協議,約定一下各自所佔份額,同時也要對房子的出資情況如銀行轉賬記錄、交款憑證等相關證據做好保留。

案例三丨婚前給的彩禮:該退也得退

李文與張霞經朋友介紹認識,雙方在交往過程中確定戀愛關係並決定結婚。李文稱,確定結婚後其照張霞要求花費226856.9元購買SUV轎車一輛作為給張霞的結婚彩禮。因其與張霞在北京無購車資格,便將所購車輛登記在張霞母親王某名下。購車後不久,雙方因性格等原因決定分手,李文向張霞提出,如不結婚便返還所購車輛費用,但張霞拒不返還。無奈之下,李文將張霞及其母親王某訴至法院,請求法院判令張霞及其母親返還婚約彩禮費232983.79元。

張霞和其母親在庭審中辯稱,李文與張霞之間並無婚約,李文出資購買並登記在王某名下的涉案車輛也不是婚約彩禮。因二人交往時間比較長,期間李文多次提到分手,購車前,李文又向張霞提出分手,此次是為彌補感情提出給張霞買車。而且,在買車時使用王某名下舊車折抵8000元,因此新買的車也有王某的權益,應該先分割再進行處置。車過使用已經摺舊,也不應該按照新車價格返還。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李文為張霞母親購買車輛,鑑於其所支付購車款項數額較大,與在戀愛期間的男女朋友為促進情感、表達心意而贈送的一般性禮物存在區別,結合現有證據、中國傳統習俗、現代社會人情因素以及車輛價值等綜合分析,購車款項應屬李文以締結婚姻為目的而支出,具備彩禮性質。張霞及其母親雖主張李文的出資行為是對張霞的贈與,且贈與的是車輛,即使涉及返還,應綜合考慮李文提出分手導致無法結婚的情形,並應扣除王某舊車折抵價款以及車輛折舊部分之後,才能將車輛價值予以分割處理,但未提供充分證據,法院不予支持。鑑於李文與張霞已結束戀愛關係,未能締結婚姻,李文有權主張對方返還其為締結婚姻而產生的相應支出,關於應返還款項數額,應根據李文為購置涉案車輛實際支出費用予以判定。最終,法院判定返還購車款232983.79元。

【法官提醒】

婚前給付彩禮現象是一種習俗,在我國很多地區比較盛行。如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一方請求返還彩禮的,應予支持。如果未婚男女雙方確已共同生活但最終未登記結婚,法院可以根據雙方共同生活的時間、彩禮數額並結合當地農村的風俗習慣等因素,確定是否返還及返還數額。另外,彩禮的實際給付人與收受人並不侷限於男女雙方本人,如彩禮實際收受人為女方父母或其他人,男方起訴要求返還彩禮時,可將女方和實際收受人列為共同被告。(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朱健勇 通訊員 胡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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