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方時評丨抗癌藥寄丟快遞全賠具有破冰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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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方時評丨抗癌藥寄丟快遞全賠具有破冰意義


9月10日,林先生向澎湃新聞(www.thepaper.cn)反映稱,家人用中通快遞從安徽寄往上海的裝有抗癌藥品的包裹被寄丟了。藥品價格價值超過1.7萬元,但中通快遞方面僅願意賠償3000元。中通快遞方面稱,將按原件賠付,目前仍在追查物品丟失的具體地點。(9月11日澎湃新聞)

首先必須承認,在快遞業務中,將郵件完好無損地送到消費者手中,是快遞企業最基本的責任。如果因郵件在快遞途中丟失或損壞,快遞企業沒有將郵件安全送達到消費者手中,那麼表明其未能履行職責,必須承擔賠償責任。換言之,快遞途中的郵件丟失或損壞,消費者要求快遞公司全額賠償,這樣的維權訴求,理應得到支持和滿足。如此語境下,客戶1.7萬元抗癌藥被寄丟,中通快遞表示將按原件全額賠付,顯然令客戶滿意。

事實上,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有關規定,“保價的郵件丟失或損毀的,按照保價額賠償;未保價的郵件丟失、損毀或者內件短少的,按照實際損失賠償,但最高賠償額不超過所收取資費的三倍。”這種模糊規定,實際上為郵件丟失、損壞少賠或不賠,留下了操作空間。比如,2012年11月,快遞公司給深圳的客戶快遞了兩塊1公斤重的24K黃金,價值68萬餘元,結果客戶收到的是一隻空箱子。事後,快遞公司只答應賠2000元,訴至法院後,法院判決快遞公司無需擔責。

值得注意的是,近日,根據國家郵政局的快遞服務滿意度調查結果顯示,丟件、快件損毀是快遞業投訴的主要問題。如快件延誤、服務態度差、快件丟失及內件短少等,佔快遞業務有效申訴量的85.4%。可見,快遞行業極不規範,亂象叢生,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究其原因,關鍵在於行業監管政策滯後,行業自律意識不強,行業標準缺位。特別是,相關法律的滯後,為快遞行業出現包裹延誤、丟失、損毀、內件短少及服務態度差等不良現象埋下了禍根。

可見,抗癌藥寄丟快遞全賠,具有破冰意義。首先,必須對相關法律條款進行修繕,取消一些為快遞企業免責的“霸王”條款,強化快遞行業的賠償責任,讓客戶承擔零風險,維護消費者的利益。比如,郵件丟失或損壞,快遞企業全額賠付,應成為一項法定義務。特別是,快遞企業應進一步強化管理和服務,規避包裹延誤、丟失、損毀、內件短少及服務態度差等不良現象。只有快遞更安全,才能進一步促進網絡消費,這對於電商、快遞企業和消費者來說,是一個多贏的結果。

作者:張西流

* 以上只是作者個人言論,不代表本網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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