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資產管理公司是如何處理不良資產的?你還在為不良資產煩惱?

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展歷程

《中國銀監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可根據需要設立或授權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經省級政府核准後,需將相關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在銀監會統一公佈合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後,金融企業才可按照《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等規定向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批量轉讓不良資產。

2014年8月,銀監會批覆了首批5家可在本省範圍內開展金融不良資產批量收購業務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首批獲批的省市均分佈在長三角和珠三角地區。2014年11月和2015年7月,銀監會又先後批覆了10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2015年10月以後,銀監會又陸續對部分省市的資產管理公司進行了備案。根據公開信息披露,截至2016年12月底,全國共設立35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加上此次銀監會公佈的7家,全國共有42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其中30餘家資產管理公司取得了銀監會的備案,個別公司僅獲得省級政府授權)。

從分佈區域來看,目前全國31個省級行政區中(不含港澳臺),除了新疆、貴州之外,其他29個省級行政區均設立了本地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上海、浙江、山東、江蘇、雲南、湖北、福建、山東、廣西、天津10個省級行政區已有兩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山東、浙江和江蘇除在省級層面設立,還分別在地級市設立了資產管理公司(青島市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溫州)光大金甌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和蘇州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從股東背景上來看,一般由地方國資控股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但也有個別公司存在民間資本控股股東。如安徽國厚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及寧夏順億資產管理公司的控股股東均是民營企業,西藏海德資產管理公司由民營企業海德股份獨資設立。另外,四大資產管理公司也在積極佈局,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平臺信達投資參股了中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中國華融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分別與山西省政府和青海省政府組建了華融晉商資產管理公司、華融崑崙青海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特點

(一)數量增加、業務擴展,屬地優勢凸顯。銀監會2016年10月21日下發《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允許確有意願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同時取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的限制,這在事實上改變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生存業態。可以預計,未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數量將會不斷增加。同時,不良資產處置方式放寬後,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業務模式將更加多元化,其牌照價值將更加突顯。眾所周知,屬地資產的信息不對稱是不良資產處置行業的核心問題。深耕屬地市場的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更瞭解當地的產業政策、優勢行業以及區域分佈,更熟悉當地的司法和信用環境,也更容易獲得其他與資產處置相關的信息,具備屬地優勢。

(二)展業範圍及融資渠道仍受限制。根據《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和《中國銀監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原則上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只能參與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展業範圍受限。同時,銀監會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實行備案制管理,業務範圍也主要限於不良資產批量轉讓處置業務。相較於可以發行金融債券、同業拆借、開展資產證券化或向其他金融機構融資的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融資渠道相對狹窄,融資成本也相對更高。

三、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主要業務模式

(一)收購重組類業務

這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初期可以開展的業務,在銀監會下發《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之前,無論是《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還是《中國銀監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都規定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購入的不良資產應當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也就是說,在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發展初期,只能開展收購重組類業務。

所謂收購重組類業務,是指在不良資產的收購環節,即根據不良資產風險程度確定實施債務或資產重組的手段,並與債務人及相關方達成重組協議,獲取重組收益的業務。其業務模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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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不良資產風險程度、債務關係特點及債務人實際情況,重組方式可以分為債務重組、資產整合和企業重組。債務重組方式最為簡單,主要對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關係進行重組。如,重新約定還款金額、方式、時間以及抵押物等。資產整合需要在重組 資產管理公司與債務人之間債務關係的基礎上,立足於債務人的核心資產,對債務人的整體負債進行清理整合。企業重組方式最為複雜,通常需要立足於債務人的企業價值,採用債務重組、追加投資等多種方式幫助債務人改善生產經營,提高償債能力。目前,資產管理公司主要採用債務重組方式,並擇機使用資產整合及問題企業重組方式。

(二)收購處置類業務

所謂收購處置類業務,是指資產管理公司按賬面原值的一定折扣收購不良債權資產,在資產分類的基礎上進行價值提升,然後尋機出售或通過其他方式實現債權回收,從而獲得收益的業務。該業務是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傳統業務,但對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而言,卻是直到2016年10月21日,銀監會下發《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放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的限制後才得以開展,該文件還規定了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打破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處置方式的禁錮,實際上將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在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收購處置業務方面與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放在平起平坐的政策地位上。該業務模式如下圖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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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該模式中,資產管理公司與債權人達成協議,完成權利義務轉讓的同時,原債權債務合同中其他要素保持不變。

(三)債轉股業務

國務院2016年10月10日發佈的《關於市場化銀行債權轉股權的指導意見》明確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可以參與市場化債轉股,銀監會也在新聞發佈會中提到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對鋼鐵煤炭等領域骨幹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

所謂債轉股是指將銀行對企業的債權轉換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企業的股權。具體來說,銀行將不良貸款轉移給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將債權轉換為股權。隨後通過改善企業經營模式逐步提升企業資產價值,最終通過資產置換、併購、重組和上市等方式退出,獲得處置收益。對於在上市債轉股企業中持有的股份,資產管理公司可以通過二級市場逐步進行減持,對於非上市公司中的股份,主要退出方式包括其他股東增持、債轉股公司回購和股份轉讓。債轉股大致交易結構如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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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通道業務

除了上述三大業務模式外,目前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做得比較多的業務還有通道業務。儘管《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號)明確禁止資產管理公司作為銀行不良資產出表通道,但現實中部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仍在通過更隱蔽的方式開展此項業務。一方面,銀行為了應付監管要求,有尋求通道的動機(對即將劃入不良類的準不良資產進行打包轉讓,可以美化資本充足率、不良率、撥備覆蓋率等監管指標);另一方面,對於部分金融機構,也存在通過適時轉讓或受讓不良資產來操縱財務指標的動機。

操作上,一般由銀行與資產管理公司直接簽訂不良資產轉讓協議,銀行佔用自己資金成本並通過自有通道向資產管理公司轉讓資產,通道費率一般介於千分之幾至百分之幾。通道形式主要有應收、往來應收應付掛賬和收益權公開掛牌兩種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如資產管理公司受讓商業銀行的準不良資產,屬於正常類債權資產的轉讓,該行為與《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規定的轉讓範圍不符。但在實務中,相關業務已成為當前部分銀行化解不良資產潛在壓力的主要手段。如上述通道業務再嵌套銀信合作協議或回購抽屜協議,則更涉嫌違反多項監管規定。

四、監管政策全面梳理

(一)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監管政策沿革

2012年1月18日,財政部和銀監會聯合發佈的《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是地方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政策依據,該辦法第三條規定,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只可設立或授權一家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核准設立或授權文件同時抄送財政部和銀監會。上述資產管理或經營公司只能參與本省(區、市)範圍內不良資產的批量轉讓工作,其購入的不良資產應採取債務重組的方式進行處置,不得對外轉讓。

2013年11月28日,銀監會下發《中國銀監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在重申上述規定的基礎上,明確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准入條件,包括: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10億元人民幣;有具備任職專業知識和業務工作經驗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適宜於從事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的專業團隊;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制度。

2016年10 月 14 日,銀監會向省級政府下發了《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 ,提出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中關於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 允許有意願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此外,還放寬了 6 號文中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至此,不良資產管理行業由“4+1”格局變為“4+2”格局(即四大資產管理公司加兩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且取消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不得對外轉讓不良資產的限制,使得方式多樣化,處置效率得到提升。

2017年4月25日,銀監會下發《關於公佈雲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702號),公佈了7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同時,降低了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門檻,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組包戶數由10戶以上降低為3戶及以上。意味著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繼續擴容的同時,資產處置將效率越來越高。

(二)不良資產處置相關法規梳理

發佈時間

政策文件

主要內容

2000.01.1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條例》(國務院令第297號)

對四大資產管理公司的註冊資本、業務範圍、資金來源、公司治理、財稅政策等方面作出了規定。

2004.04.28

《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業務風險管理辦法的通知》(財金[2004]40號)

附件:《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投資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委託代理業務風險管理辦法》、《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商業化收購業務風險管理辦法》

資產管理公司獲准開展抵債資產追加投資、委託 代理和商業化不良資產收購等業務。投資業務方面:規定政策性收購不良資產的投資期限不得超過資產處置目標責任的最後期限,商業化收購不良資產的投資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3年。公司投資餘額不得超過現金資本金的三分之二。

委託代理業務方面:明確了委託代理業務範圍,賬務處理等內容,規定受託方公司不得承擔委託人的風險和損失。

商業化收購業務方面:規定公司商業化收購的範圍是境內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公司商業化收購資產的資金來源為資本金和其他合法融資方式取得的資金。

2005.12.31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內部控制辦法》(財金[2005]136號)

明確資產管理公司內部控制要素,對內部控制環境、內部控制措施、風險識別評估與控制作出詳細規定。

2009.12.23

《關於規範信貸資產轉讓及信貸資產類理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監發[2009]113號)

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 只有將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等完全轉移給轉入方後,方可將信貸資產移出資產負債表,轉入方應同時將信貸資產作為自己的表內資產進行管理;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在進行信貸資產轉讓時,轉出方自身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件。

201012.03

《關於進一步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發〔2010〕102號

銀行業金融機構轉讓信貸資產應當遵守真實性原則,禁止資產的非真實轉移。轉出方不得安排任何顯性或隱性的回購條款;轉讓雙方不得采取簽訂回購協議、即期買斷加遠期回購等方式規避監管。不得使用理財資金直接購買信貸資產。

2011.03.08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並表監管指引(試行)》(銀監發〔2011〕20號)

要求規範和加強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附屬法人機構的並表監管,防範金融風險。

2012.01.18

《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財金[2012]6號)

明確了四大國有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作為市場主體,除此之外還有省級政府設立或授權的一家資產管理公司。規定批量轉讓是指金融企業對一定規模的不良資產(10戶/項以上)進行組包,定向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的行為。

2013.11.28

《中國銀監會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收購處置業務資質認可條件等有關問題的通知》銀監發[2013]45號)

鼓勵設立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並明確指出鼓勵民營參股。每個省份原則上只設立一家。規定了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准入條件,如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十億元人民幣,且為實繳資本等。

2014.11.28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監管辦法》(銀監發〔2014〕41號)

明確對資產管理公司綜合經營的規範和指引。對資產管理公司業務範圍、業務活動、公司治理、風險管控、內部交易管理、資本充足性、信息披露、監督管理等作了明確規定。

2015.06.09

《金融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管理辦法》(財金〔2015〕56號 )

進一步明確了四大資產管理公司開展非金融機構不良資產業務的經營要求,為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實體企業不良資產業務的蓬勃發展提供了良好的環境

2016.03.17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不良資產收購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56 號)

要求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不良資產時,要實現資產和風險的真實、完全轉移,不得與轉讓方在轉讓合同等正式法律文件之外簽訂或達成影響資產和風險真實性完全轉移的改變交易結構、風險承擔主體及相關權益轉移過程等的協議或約定。

2016.04.27

《中國銀監會辦公廳關於規範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業務的通知》(銀監辦發[2016]82號)

著重限制了商業銀行通過收益權轉讓方式將不良資產出表。規定出讓方銀行應當根據《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在信貸資產收益權轉讓後按照原信貸資產全額計提資本。同時規定銀行理財產品投資信貸資產收益權,按本通知要求在銀登中心完成轉讓和集中登記的,相關資產不計入非標準化債權資產統計。

2016.12.01

《關於鋼鐵煤炭行業化解過剩產能金融債權債務處置的若干意見》(銀監發〔2016〕51號)

鼓勵支持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地方金融資產管理公司對鋼鐵煤炭企業開展市場化債轉股業務。

2016.10.21

《關於適當調整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有關政策的函》(銀監辦便函[2016]1738號

放寬《金融企業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管理辦法》中關於各省級人民政府原則上可設立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的限制, 允許有意願的省級人民政府增設一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此外,還放寬了關於地方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不良資產不得對外轉讓的限制,允許以債務重組、對外轉讓等方式處置不良資產,對外轉讓的受讓主體不受地域限制。

2017.04.25

關於公佈雲南省、海南省、湖北省、福建省、山東省、廣西壯族自治區、天津市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通知》(銀監辦便函[2017]702號)

公佈了7家地方資產管理公司名單的同時,降低了不良資產批量轉讓門檻,將不良資產批量轉讓組包戶數由10戶以上降低為3戶及以上。

本公司主要經營辦理私募基金管理人備案牌照,出售現成管理人備案牌照,深圳金融行業公司殼出售:融資租賃,商業保理,基金管理,資產管理,投資管理,投資擔保,融資擔保,保險代理,小額貸款,互聯網金融,金融服務,金融控股,第三方支付牌照,等金融行業公司殼,房地產公司,債務催收公司,出售現成訪港車牌,粵Z中港兩地車牌,辦理港珠澳車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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