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衝動撞車 鎮江檢察官:義氣成“凶器”,衝動代價大'

鎮江 刑法 江蘇 交通 法律 儀徵檢察 2019-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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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江蘇檢察網

“為了哥們義氣,我一時衝動,不但賠了3萬元錢,還背了前科,我怎麼這麼糊塗,當時應該聽小區那位阿姨勸的!” 在庭審現場,被告人王某後悔不已。7日,鎮江丹徒檢方介紹,為替哥們出口怨氣,故意駕駛車輛碰撞他人車輛,本以為可以造成交通事故的假象,卻不想因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被鎮江丹徒法院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九個月,並賠償被害人3萬元。

檢方告訴記者,王某,20歲出頭,出身農民,初中畢業後就在家附近的工廠打工。2018年10月的一天,正在吃晚飯的王某接到好友許某某的“求助”電話,請他做幫手出氣洩憤。

當晚八點,王某趕到丹徒新城某小區,才得知許某某因為停車的問題和鄰居黃某發生爭執。期間,許某要王某用自己的車將黃某的車堵住,替他出口氣。王某開車折騰一番後,發現堵車會妨礙小區公共出行就放棄了。

可看到好友許某某不甘心的樣子,“幫忙幫到底,送佛送到西”,王某腦子一熱,竟提議用自己的車故意碰擦黃某的車子,製造交通事故的假象。這樣既替好友洩了憤,又可以全身而退,不用出修車費,一舉兩得。

可許某某擔心會激化鄰里矛盾,於是就當場拒絕了。但此時的王某,已沉迷在江湖義氣中,夜不停小區一名女子的勸導,便自行駕駛車輛執意撞向黃某的車子。

撞擊造成黃某車輛損壞,經丹徒價格認證中心認定,黃某被損壞轎車損失價格為人民幣5559元。

經丹徒區檢察院審查認定,被告人王某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之規定,應以故意毀壞財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考慮系初犯、偶犯,建議法院從輕處罰並適應緩刑。王某對檢察機關指控事實無異議,自願認罪。

王某和許某某並無金錢、親情等利益驅使,只為哥們義氣,最終釀下失去自由、賠償損失的苦果。

【檢察官說法】

承辦檢察官在庭審中還告誡王某,希望從中吸取教訓,如今是法治社會,為朋友兩肋插刀也應該有法律底線,否則,哥們義氣就會變成害人害己的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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