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帶仨初中生冰峪溝洗澡 一學生溺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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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舅子和倆初中同學外出碰到姐夫藍某,於是讓藍某開車帶他們溜達,有人提議去洗澡,沒想到其中一名初中生溺水身亡。死者家屬到法院起訴索賠,法院判藍某承擔10%責任,賠償死者家屬4.4萬餘元。

帶仨初中生洗澡,一人溺亡

小於、小蘆、小牛均住在莊河市仙人洞鎮冰峪村某屯,3人都是初中生,2017年8月20日12時許,小蘆和小於先後來到小牛家,之後三人結伴外出溜達,其間遇見小蘆姐夫藍某駕車路過,小蘆便攔住藍某並讓其拉載3人溜達,3人上車後其中一人提議去冰峪溝洗澡。

當4人來到李洞村委會灌溉堤壩西側時,想在此處洗澡,大連英納河水上游樂有限公司(下稱遊樂公司)的工作人員見狀便告知4人此處水深,不許洗澡。4人隨後去往堤壩下游東側洗澡,洗澡期間小於溺水,遊樂公司工作人員和藍某施救未果,藍某撥打了報警電話,經周圍村民和消防隊員搜救,發現小於已溺水身亡。

據瞭解,事發堤壩為東西走向,用於李洞村農業水田灌溉,遊樂公司的漂流航道位於堤壩西側。遊樂公司和李洞村委會在現場附近設置了多處警示標誌,分別標註為“禁止游泳”“禁止跳躍!危險”“水深危險”“禁止野浴”等。

兩單位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被判無責

事發後,小於家屬將藍某、小蘆、小牛以及李洞村委會、遊樂公司起訴到法院,要求共同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合計44萬餘元。

法院審理認為,小於的溺水處並非在遊樂公司漂流航道內或航道附近,受害人溺水處在堤壩下游的東側,而漂流航道在堤壩西側,即未在遊樂公司的經營範圍內。換言之,即使溺水處在其經營範圍內,因其工作人員已經對小於等人進行了勸阻,且遊樂公司和李洞村委會在案發現場周圍設置了多處警示標誌,二被告已經盡到了相應的安全保障義務;小於作為初中學生,雖然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已具備一定的分辨是非和保護自身安全的意識和能力,其受到的教育應該知道游泳具有危險性的常識,也應該知道設置警示標識的含義,應當預見到游泳可能導致的後果。綜上,遊樂公司和李洞村委會對本案損害後果的發生沒有過錯,不應承擔責任。

小於與小牛、小蘆均系未成年人,均屬於限制行為能力人,因而小牛、小蘆對小於沒有法定的安全保護等監護職責,兩人對小於的溺水沒有過錯。

男子承擔10%責任賠償4.4萬餘元

藍某在駕車拉載小於等3人過程中,當得知有人提議去洗澡時沒有進行勸阻,反而將他們拉載至洗澡場所。其應當知道3人系未成年人,且應當預見到洗澡會發生危險的後果,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的主觀狀態,其對本案的損害後果存在過失,即存在過錯;根據相關法律規定,藍某作為成年人對小於等3人負有法定的保護責任,其拉載受害人洗澡的行為及未予勸阻的不作為行為違反法定義務;藍某的不作為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存在客觀關聯。

綜上,藍某的行為符合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此外,本案的發生還存在以下兩方面原因:其一,小於作為限制行為能力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應當知道游泳具有危險性,其自身對本案的發生也存在過錯;其二,監護人應當履行對小於的保護和教育的監護職責,案涉的損害後果與二原告疏於安全教育和管理存在直接的因果關係,應當承擔監護不力的責任。綜上,本案系多因一果。綜合考量上述各種原因的參與度,法院認為藍某的責任較小,確定藍某承擔本案10%的賠償責任為宜。

莊河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藍某賠償小於家人經濟損失44797.5元。

藍某提出上訴。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半島晨報、39度視頻記者佟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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