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校園欺凌需儘快完善長效機制

幼兒園 法律 刑法 教育 蘭州新聞網 2017-05-09

徐曉兵

5月5日,省教育廳通報慶陽四中學生欺凌事件。《通報》稱,此次校園欺凌事件過程令人髮指,給受害學生心靈留下極大創傷,社會影響極其惡劣。也充分暴露出慶陽四中校園管理混亂,存在嚴重漏洞,慶陽市教育局、西峰區教體局和慶陽四中對有關安全教育要求執行落實不到位等突出問題。為深刻汲取事件教訓,杜絕類似事件再次發生,省教育廳要求,各地各校要深入組織開展校園欺凌與暴力專項整治行動。

近年來,校園欺凌事件時有曝光。但從目前來看,這些事件如何有效預防,事件發生時的及時、妥善處理,事件發生後的懲戒和科學教育,不僅是教育部門還是整個社會都對其危害性和應對方法,都亟待在深層認知上提高。

長期以來,對於校園欺凌現象,在實踐中的法制和標準都輸空白。並且學校在處理此類現象時,通常都習慣於校內解決和當事者協商,鮮有訴諸於法律的案例。但從實際生活來看,現在的很多學生,尤其是高年級在校學生,身體發育成熟和思想複雜程度早已不是二三十年可比,他們的行為模式已經明顯呈現成人化,繼續以少年兒童的標準來看待這些施暴者,顯然已經不夠客觀。但另一方面,我們也應看到,校園欺凌事件的當事者畢竟還是思維不成熟的青少年,應該與成人區別化對待。對欺凌受害者而言,如果繼續沿襲以往“捂蓋子、和稀泥”的處理方法,無疑會延續其嚴重的心理創傷,甚至會影響當事者一生的性格發展和身心健康。而對施暴者而言,則有恃無恐,行為更加變本加厲,給將來步入社會埋下危害伏筆。同時,處理不當,這類事件的旁觀學生,也會受到有失公正觀感的影響,對規則和秩序的構建與養成不利。但是,如果將校園欺凌現象以降低刑事責任年齡、動用刑罰嚴懲來簡單處理,對身心尚在發育階段的未成年人而言,恐怕也不利於其行為矯正和重新融入社會,迴歸正常社會生活。

校園欺凌事件是“世界性”的社會問題,有其複雜的成因,干預的尺度也不易把握。尤其在當前社會形態複雜,空巢家庭和留守兒童普遍存在的情況下,有效消除校園欺凌現象,需要學校、家庭、社會各界以更為積極的態度承擔起預防責任,建立完善的長效機制。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就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工作作出安排部署。特別是針對校園欺凌現象,要求建立防控校園欺凌的有效機制,及早發現、干預和制止欺凌、暴力行為,對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公安機關及相關部門要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面對校園欺凌現象頻發,我們確實需要更多反思家長、學校、社會乃至國家的責任,要以寬容而不縱容的態度來儘快完善相應的制度建設。這種制度建設應該包含三方面的主要內容:一是完善未成年人不良行為的早期干預制度,確定家庭、學校和社會的各自責任;二是建立科學的懲戒制度,對未成年的加害者,要完善“以教代刑”的教育措施,要考慮激活已有的工讀教育、收容教養等非刑罰措施,還要考慮設計更加完善、系統且適合未成年人身心特點的教育措施,例如未成年人監所,絕不能一放了之;三是對失職的父母要進行必要的約束與教育,尤其要對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給予必要的處罰,以強化其教育責任和提升其教育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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