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兒被遺忘在校車裡致死的悲劇為何頻現

近期,幾起幼兒被遺忘在校車裡致死的悲劇再次刺痛公眾神經:5月23日,湖北省通城縣一名3歲女童被遺忘在校車後死亡;5月30日,海南省萬寧市一名4歲半男童被遺忘在校車內,失去了生命。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梳理多起案例判決書及公開報道後發現,從2010年至今,這類悲劇幾乎每年都有,並且有很多共同點:大多發生在夏季;幼兒被遺忘,均與隨車照管員、司機、教師等相關人員的疏忽大意有關;被遺忘的幼兒,基本都因長時間處於密閉高溫環境內中暑身亡。

悲劇為何不斷髮生?有專家分析多起案件判決結果後提出,對涉事者處罰過輕,不足以形成震懾,反思悲劇產生的根源、堵住制度漏洞,“已刻不容緩”。

多起案件判決書顯示,被公訴、追責的人員,多為隨車照管員、司機、幼兒所在班級教師、班主任、幼兒園負責人,以及行政主管部門相關責任人。

事發過程大多相似,清晨,幼兒園隨車照管員與校車司機一同接幼兒上學,下車時沒有清點核對幼兒人數,致使有幼兒被遺忘鎖在校車內。幼兒被發現時往往已在下午,此時幼兒已身亡,或經搶救無效身亡。

幼兒從校車到幼兒園的交接環節中,有的教師沒有及時發現有孩子沒來,有的教師雖然早上就發現有孩子沒來,但沒有及時聯繫隨車照管員、司機和幼兒家長。

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曾採訪過一起幼兒被遺忘校車致死事件。2018年5月24日清晨,武漢市江夏區4歲半的男童欣欣(化名)被遺忘在校車上。

這起案件的判決書顯示,當天,司機戴某駕車接多名幼兒上學,至幼兒園門口,司機下車入園,執行園長毛某與值班教師王某負責接學生。學生自行下車後,毛某未檢查車內是否還有學生。隨後,司機將車駕駛至附近一停車場。

當天上午10時許,班級保育員向毛某反映欣欣未到校,而毛某因疏忽大意,沒有與欣欣家屬、司機戴某聯繫。15時許,戴某準備駕車離開停車場,才發現欣欣躺在校車過道,欣欣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多份判決書顯示,此類案件涉及的罪名多為過失致人死亡罪、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

2016年6月20日清晨,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縣的幼兒鄭某乘校車上學,保育員王某途中發現鄭某睡著了,但沒有重視。車到校後,王某組織學生下車,沒按要求清點核實檢查學生人數。司機楊某也沒檢查便關緊車門車窗。鄭某被遺落在車內身亡。

法院認定,王某、楊某均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幼兒園園長孟某、園長助理張某,均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均被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該縣教育與科學技術局普教股原負責人陳某,犯玩忽職守罪,免予刑事處罰。

2016年6月16日,湖南省臨澧縣,幼兒毛某被遺忘在幼兒園校車內,至當天下午3時許被發現時,已於車內身亡。法院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隨車照管員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帶班老師顏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校車司機李某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二年。

2013年8月1日,河南省泌陽縣,幼兒趙某被遺忘在校車後死亡。法院判決,涉事幼兒園園長兼校車駕駛員李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緩刑兩年;幼兒園臨時聘用、無幼師資質的教師劉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免於刑事處罰。

除刑罰之外,被告人大都賠償給幼兒近親屬一定數額的經濟損失。

同濟大學法學院教授、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金澤剛長期關注這類案件。金澤剛對比多起同類性質的案件後發現,被告人的判決結果多是緩刑。

刑法第233條規定,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些案件中,法院均認為被告人屬於“情節較輕”的情況,在法定最低刑以下處以刑罰,同時適用緩刑。

在金澤剛看來,幼兒園相關人員明知幼兒更需要關注保護,而且稍加留心就可以避免悲劇發生,而幾歲的幼兒悶死在車內,無論如何都無法評價為“情節較輕”。

金澤剛認為,對於這類案件的判決,背離了刑法規定的罪責刑相適應原則,不僅懲罰不了肇事者,也很難起到震懾作用。

湖北大學政法與公共管理學院副院長陳焱光提出,在判決前,法院要對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進行考察,不能以“情節輕微”一概而論,假如發現某幼兒園監管嚴重缺失,長期未執行制度規定,則應當視為情節惡劣,或可頂格處罰。

早在2007年,類似事件即報道過多次。據公開報道,僅在2007年5月至9月,全國有4起此類事件。

2007年9月20日,教育部發布通知,要求使用校車的民辦學前教育機構要建立教師跟車制度和收車驗車制度,跟車教師負責在幼兒上下車時清點核對人數,校車駕駛員負責在收車鎖門前檢查車內幼兒是否全部下車。

2012年4月,國務院發佈實施《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其中明確規定:隨車照管人員應當核實學生下車人數,確認乘車學生已經全部離車後本人方可離車。

今年5月28日,在湖北通城3歲女童被遺忘在校車內身亡事件發生後,教育部網站發佈“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2019年第3號預警”,提醒隨車照管人員謹記在上下車時清點人數,校車司機儘量將校車停在陰涼處,校車運行結束要反覆核查學生是否都安全下車。

“多起類似案件判決雷同的現象,可能會導致制度、監管等方面的漏洞被掩蓋。”在陳焱光看來,幼兒被遺忘於校車的事件不能一判了之、一賠了之,應該及時找出制度的短板、管理的不足、監督的漏洞。

陳焱光提出,有關部門應制定出有效的部門規章,幼兒園內部也要形成合理的監督體系、建立健全的信息反饋機制,司機、隨行照管員、班主任、幼兒園負責人、家長之間形成信息閉環,準確把握幼兒去向。

陳焱光建議,應對當事人或涉事責任人採取刑事處罰、行政處罰等多種手段結合。比如,限制相關人員從業資格,取締幼兒園辦學資格等。

金澤剛認為,悲劇連年發生,與長期以來缺乏行之有效的制度防範措施、管理缺位有關,對事故責任人的追責應更加全面徹底。

本報武漢6月5日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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