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歲少女抑鬱申請安樂死,被拒後絕食身亡 |你對安樂死了解多少?

抑鬱症 法律 慈善 韓國 性侵犯 荷蘭 文章 知我心理學 2019-06-23

前段時間,#荷蘭被性侵少女選擇安樂死#登上熱搜,荷蘭衛生部長隨後闢謠,表示報道失實。少女雖申請了安樂死,但未獲批准。

17歲少女抑鬱申請安樂死,被拒後絕食身亡 |你對安樂死了解多少?


在安樂死申請被拒後,少女選擇通過絕食自殺,她的父母最終選擇尊重她的意見,同意她停止治療,並且沒有對她實施強制進食等一系列挽救生命的干預手段。少女於6月2日在家中離世。

很多網友都對此事表示惋惜。而同時,由於這位女孩還未成年,父母不干預的做法,也讓人質疑有謀殺的嫌疑。

今天我們為大家介紹“安樂死”,以及與其相關的爭議與問題。

來看今天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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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安樂死?

安樂死(英文euthanasia,由希臘語“好的死亡”直譯而來),是一種為停止難以忍受且無法緩和的痛苦,在當事人要求下,經醫生准許或施行的,協助當事人以儘量減小痛苦的方式死亡的行為或措施。

01. 在普遍的定義中,安樂死一般分為三種形式:

  1. 主動安樂死(active euthanasia):當事人主動要求後,由醫生為其結束生命(例如通過注射)。
  2. 被動安樂死(passive euthanasia):停止療程(例如除去病人的維生系統),使其自然死亡。
  3. 協助性自殺(assisted suicide):當事人主動要求後,在醫生的協助下(例如提供藥物),自行結束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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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世界範圍內的安樂死

安樂死在許多國家都引發了廣泛爭議,截至目前,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依然是較為稀有的,但在近年已呈現上漲趨勢。

2002年,荷蘭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將安樂死合法化的國家,但安樂死申請若要獲得通過,仍需經過一系列的審查,例如:

  • 申請人須達到一定年齡;
  • 若申請人是由於醫療原因提出申請的,須確保ta對病情有足夠全面的瞭解;
  • 申請人和醫生要對“無法容忍的痛苦、且沒有任何其他方式可以減緩痛苦”達成共識;
  • 且至少有兩名醫生對該診斷做出同樣的判斷等等。

在美國,目前已有九個州通過了允許執行協助性自殺的法案,但此類法案對於適用範圍的要求通常十分嚴苛,例如:新澤西州新通過的法案(將於2019年8月1日起生效)規定,僅當面對被診斷出不治之症、且餘下不超過六個月生命的申請人時,醫生才可能合法為其施行協助性自殺。除此之外,主動性安樂死在全美國的範圍內仍是違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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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韓國,也在2018年通過了允許被動安樂死的條例,允許絕症病人擁有“死亡權”(right-to-die program)。在確認病情無任何康復可能的情況下,病人可以申請放棄維生設備,但任何情況下的主動安樂死以及協助性自殺在韓國依然屬於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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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各國的安樂死法律各不相同,但在大部分的安樂死合法地區,安樂死申請若要獲得通過,都需要申請人有不治之症的診斷。也就是說,在現有法律中,安樂死所針對的“難以忍受且無法緩和的痛苦”,主要指向的是生理性病痛,而幾乎完全忽略了人類精神上會遭受的折磨。

那麼,安樂死和自殺的重要區別在哪裡?它是否可以被當作一個選項,用於結束精神痛苦或是無尊嚴感的生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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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關於安樂死的重要爭議:慈善之舉還是謀殺之舉?

安樂死的情況之所以較其它類型的自殺更為複雜,是由於此行為至少涉及兩方:安樂死申請人(即被執行人)和執行人(通常是醫生)。

雖然是否想要安樂死,通常由被執行人的主觀意願開始,但最終是否執行,卻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執行人的行為是否被看作是符合道德、法律的。

施行安樂死,究竟是一種慈善之舉(act of mercy)還是一種謀殺之舉(act of murder)?這可能是大家決定是否支持安樂死的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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贊成安樂死合法:這是守住人類尊嚴的慈善之舉

有一部分人覺得,選擇死亡是一種自由,而安樂死是途徑之一。

那些支持安樂死是一種慈善行為的人認為,人們在決定結束自己生命的時候,可以選擇自身死亡的方式,擁有更大的自由。而安樂死也是其中的一個選項。他們相信,人類有自由和能力,依靠個人的經歷和信仰,選擇何時、以何種方式、有尊嚴地結束自己的生命。

他們也承認,主動死亡有時是一種無奈之舉,而淪陷在痛苦和掙扎中的人對於死亡的渴求是可以被理解和同情的。生命的質量與生命本身一樣重要,在某些情況下,無尊嚴地活著甚至可能比死亡更加悲慘。

  • 我姐姐患有抑鬱症,最後上吊自殺了。聽說這樣去世的人很痛苦。我現在經常想,留住想死的人,會不會只是親人的一廂情願。在她沒有辦法撐下去的時候,理解她、給她最好的方法,也許還能讓她走得更安心、更不那麼痛苦。——康康,男,23歲,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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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擇安樂死,是在守住生命最後的尊嚴

人在面臨巨大的、無法承受的痛苦時,會自然地想要逃離。這是人類的一種本能。而當死亡時間及方式無法被選擇的時候,就像是在痛苦的當下不準人逃脫,是一件不人道(unethical)的事情。

換句話說,無論是身體上還是精神上,讓人生不如死都可能被看作是一種更加殘忍的虐殺。

美國的一項研究發現,促使那些選擇安樂死的人做此決定的主要動機,除了疼痛之外,還有很多其他原因,例如:無法再自主、有尊嚴地活下去;無法再享受生命中的任何活動;害怕造成他人的困擾等。也就是說,逃避痛苦並非是唯一的理由。

由這個角度出發,允許人選擇安樂死,體面地走向死亡,可能是保障人類尊嚴的最後一道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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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對安樂死合法:無論如何,這是一種謀殺

反對安樂死的人群組成更為複雜。有一部分人完全反對人主動選擇死亡,另一部分人則只能接受自殺作為主動選擇死亡的手段、不接受安樂死。

有一部分的人認為,生命是神聖的,任何主動結束生命的行為都是有本質錯誤的。另外,很多宗教的教義也明確反對安樂死的行為。他們認為,沒有任何人有權利決定生命的到來和結束。從這兩個角度出發,自殺和安樂死都是不可被接受的。

同時,也有很多人認為,“活著總比死了好”,一旦人死了,就什麼希望都沒了。

  • 我爸70歲以後,身體就開始不好,第三次從醫院回來跟我們說,下次再這樣就放棄治療。可真當他又一次進醫院,只能靠機器維持的時候,我實在無法按他說的做。他明明還有呼吸,那就證明他在努力活下去啊。跟醫生說不治了?我說不出口——M,45,私營業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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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部分人則認為,自殺可能被接受,但安樂死仍是謀殺。

這些人認為,在特定情況下(例如:無法再有尊嚴地活著、極度精神痛苦等),自殺是可以被理解和接受的,但安樂死仍舊應被看作是謀殺行為。這是因為,即使是在人類有權自由選擇結束自身生命的前提下,也沒有任何人應當被賦予“剝奪他人生命”的權利。

他們認為,人想死的想法,很可能是階段性的。當情況發生好轉,人有可能改變自己的想法。因此人應當承擔結束自己生命的全部責任,而不再將另一個人拉入其中。這對另一個人來說也會帶來複雜的心理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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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他人結束生命還可能會帶來另一種“謀殺”的情況,即當安樂死申請人在生命被剝奪的過程中產生後悔情緒時,ta很有可能受制於“被執行”的狀態而無法表達,最終導致死亡。

安樂死的申請人在當下做出的決定,即使是在意識清醒的情況下,也可能會受到疼痛或情緒的影響,未必是理智、無偏頗的。施行安樂死,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是剝奪了申請人後悔的權利,可能會造成“未準備好”的死亡。

換句話說,申請安樂死不一定全部是病人的自主性選擇,如果確認其合法性,它甚至可能會被一些人利用,以非法剝奪他人的生命(比如告訴一個病人ta不會好轉了)。無法判定安樂死申請人的自主性真偽以及程度,也是安樂死合法化在很多國家都難以發展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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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樂死可以被適用於有尊嚴感的死亡、用來結束精神折磨嗎?人們對安樂死的看法不同,歸根結底是來自於人們對於死亡的不同想法。

當一個人想結束生命的時候,ta有權選擇讓自己的死亡變得更舒服嗎?這顯然是一個更為複雜的問題,因為它意味著會有另外一個人被牽扯進這個極端個人的問題中來。一個人對於死亡尊嚴的尋求,卻可能傷害到另一個人。

在這裡,我們想問閱讀了今天這篇文章的你:你支持安樂死嗎?你認為安樂死是慈善還是謀殺?來留言區發表你的看法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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