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卡上1.8萬元沒了,一查竟是5歲“熊孩子”玩遊戲充值了—— 這筆錢能不能要回來?

銀行 網絡遊戲 不完美媽媽 法律 河南 上海 七臺河檢察 2019-04-27

銀行卡上1.8萬元沒了,一查竟是5歲“熊孩子”玩遊戲充值了——

這筆錢能不能要回來?

曾慶朝 李濤 張慶燕

銀行卡上1.8萬元沒了,一查竟是5歲“熊孩子”玩遊戲充值了——  這筆錢能不能要回來?

網絡交易的發達,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利,但也給不少家長帶來煩惱,有的孩子會拿大人的手機給網絡遊戲充值,花費數千元甚至上萬元。那麼,家長能否追回這些錢款呢?近日,河南省南陽市臥龍區法院通過調解方式對一起網絡合同糾紛案結案,經調解,孩子4個月時間花掉的1.8萬元,網絡遊戲公司同意退回家長1萬元。

南陽市民史先生去年查詢自己的兩張銀行卡時發現餘額有誤,經查,從2017年10月到2018年2月4個月時間裡有40筆莫名其妙的扣款,扣款方是一家網絡遊戲公司。扣款金額共計1.8萬元。錢是如何被扣走的?一查讓史先生嚇一跳,原來,自己的手機綁定了銀行卡,年僅5歲的兒子拿著手機玩網絡遊戲並充值,4個月花了1.8萬餘元。史先生查詢得知,兒子玩的那款遊戲是上海一網絡遊戲公司旗下的手遊公司開發的。史先生及律師多次嘗試與該公司協商解決,但對方堅持不退錢。2018年11月13日,史先生作為兒子的代理人向臥龍區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令網絡公司退錢。

庭審中,史先生認為,兒子實施網絡遊戲消費時還不滿6週歲,為未成年人;其次,兒子實施數額高達數萬元消費的民事行為,也與其年齡、智力明顯不相適應,遠遠超出了其判斷識別能力。史先生認為,被告公司遊戲設計也存在漏洞,無法有效識別並阻止未成年人利用成年人信息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消費,存在嚴重過錯,違反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因此被告公司應將所扣款項全部返還。

被告網絡遊戲公司則辯稱,原告方未能證明涉案充值行為系5歲的原告所為。即使認定涉案充值行為由原告實施,被告也已向原告提供等價的網絡服務。如認定充值行為無效,原告也應就被告提供的網絡服務進行補償。

對於未成年人玩網絡遊戲造成高額消費這一行為,網絡公司認為,孩子監護人也有明顯過錯,未採取合理措施防範未成年人接觸銀行賬號、密碼等信息,且涉案充值行為持續近半年,充值次數40餘次。原告監護人作為銀行賬號所有人,理應知情,也說明原告監護人對原告的行為缺乏關注,疏於管理,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全部訴求。

其實,“熊孩子”揹著家長玩遊戲充值或打賞主播造成高額消費的新聞並不少見,許多家長在事後維權時被要求提供證據證明孩子玩遊戲及充值時家長確實不知情,史先生與這些家長一樣,聽到這樣的要求時感到對方故意出難題,他們認為,家長通常是事後發現賬戶異常才知道孩子玩遊戲時消費了這麼多錢。本案中,史先生的兒子玩的是一款適合成年人的網絡遊戲,史先生認為,網絡遊戲公司擁有雄厚技術力量,尚且不能監控賬號註冊人和充值行為人到底是成年人還是未成年人,監護人作為普通人更不可能拿出證據。

負責辦理此案的法官胡進鋒表示,根據民事訴訟法“誰主張,誰舉證”的一般證據規則,原告法定代理人主張系未成年人實施的行為,應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如果舉證不能,將承擔舉證不能所造成的不利法律後果。結合本案,作為家長,應給予孩子足夠的關注,更要注意保管好自己的手機以及銀行卡、手機的密碼,避免因手機被偷拿,或者密碼洩露,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原文化部《網絡遊戲管理暫行辦法》第16條明確規定,網絡遊戲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採取技術措施,禁止未成年人接觸不適宜的遊戲或者遊戲功能,限制未成年人的遊戲時間,預防未成年人沉迷網絡。所以,網絡遊戲開發公司,也應按規定規範自身經營行為,避免此類糾紛發生。最終,經法院調解,網絡遊戲公司同意退還原告1萬元。

辦案法官提醒,由於網絡交易的虛擬性特點,決定了該類案件取證時一般比較困難,監護人往往是事後發現。當監護人發現未成年子女存在網絡遊戲充值後,應當及時對遊戲的賬戶信息、充值記錄等予以保存,並及時報案。

來源:檢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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