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旬農婦狀告銀行憑啥凍結我的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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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村民向信用社借款二筆逾期未還,信用社主任將其中一筆4.4萬元的借款轉貸到其母親名下。數年後,經農商銀行提起訴訟,法院對該婦女強制執行,銀行凍結了她賬號內的存款4萬餘元。5個月後,銀行考慮被告年事已高,主動向法院申請解除凍結。84歲高齡的老婦狀告銀行,索賠財產和精神損失70萬元。 日前,法院駁回了她的訴請。

八旬老婦接傳票 稀裡糊塗當被告

住在營山縣某鄉的蔣某某,是個安分守的農婦,一生與世無爭。她沒有想到, 在81歲這一年, 竟惹上了一場官司。

2016年6月13日, 四川營山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營山農商銀行)向營山縣法院雙河法庭起訴蔣某某,稱蔣某某逾期沒有償還該行的借款。 法院調查獲悉,2014年3月31日,蔣某某與營山農商銀行下屬的孔雀分理處簽訂《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蔣某某向營山農商銀行借款4.4萬元,借款期限兩年,月利率10.25‰,合同約定如借款方到期未還,銀行則有權從逾期之日起,在月利率10.25‰的基礎上加收30%的罰息。蔣某某在銀行出具的《借款借據》上簽名並按了指印。借款到期後,蔣某某償還了銀行借款本金500元, 下欠借款本金4.35萬元及相應利息。 營山縣農商銀行經過催收無果,遂訴至營山縣法院。後營山縣法院判決被告蔣某某在本判決書發生法律效力後10日內償還原告營山農商銀行借款本金4.35萬元及利息。

原是兒子惹的禍 母親躺槍代受過

該判決生效後, 營山農商銀行向法院申請執行,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才瞭解到所謂蔣某某借款的真相。 原來蔣某某之子黃某某在營山縣孔雀信用社有兩筆貸款, 一筆貸款是2009年貸款3萬元,一筆貸款是2011年貸款4.4萬元。 貸款到期後, 黃某某下落不明,2014年3月31日,當時的信用社主任譚某某將黃某某名下的貸款以建房的名義轉貸給蔣某某4.4萬元, 並從中扣減500元,顯示貸款餘額為4.35萬元。

2018年8月20日,營山縣法院作出執行裁定書, 裁定凍結被執行人蔣某某在四川省農村信用聯社賬戶內存款4.35萬元,凍結期限為12個月,實際凍結40056.70元。2019年1月8日, 營山農商銀行考慮到蔣某某年事已高, 無固定生活來源, 向法院申請解除對她存款的凍結,法院於2019年1月15日解除了凍結,沒有執行這筆款項。

2019年2月25日,蔣某某向營山縣法院起訴營山農商銀行, 請求判令銀行賠償其財產損失、 精神損失共70萬元。

狀告銀行賠損失 證據不足輸官司

蔣某某老人在法庭上聲稱,2016年,營山縣農商銀行故意造假, 以我和他們簽訂了《農戶小額信用借款合同》借款4,4萬元為由,向法院提起了訴訟,法院凍結了我賬戶上的存款4萬餘元,長達5個月,導致我無法生活,情緒悲傷,精神失控。實際上我並沒有在營山農商銀行借款。據蔣某某的代理人、 她的女兒黃某某向法庭反映,2016年譚某某將她母親的身份證拿走一個星期, 譚某某在還身份證時,還叫了一個女孩到家裡來,讓她母親在一些材料上按了指印。原告方認為,這顯然是在造假,只是她們當時不懂。

營山農商銀行則辯解: 判決作為執行依據是正確的,雙方不存在侵權行為,因此不存在賠償問題;存款凍結後,考慮原告年事已高,我們主動申請解除凍結,沒有對她造成損失。

針對營山農商銀行有無侵權, 雙方爭論不休。法院經審理認為:營山農商銀行依據客觀事實對蔣某某提起訴訟,依照生效判決申請執行, 屬於依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利,無不妥之處,更不屬於侵權行為。 原告蔣某某主張被告營山農商銀行侵害了其合法權益, 應當提供充分證據予以證實, 現原告提供的證據不能充分證明其訴訟請求成立, 故法院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日前,營山縣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了原告蔣某某的訴訟請求。

民事訴訟中證據不足的後果

全省十佳律師事務所———四川罡興律師事務所主任任靜:在民事訴訟中,我國採用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制度。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法院可以以證據不足為由,裁定駁回起訴,並且證據不足所帶來的不利後果由負責舉證的人來承擔。本案中,法院認為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證據不能達到證明銀行侵權的目的,故判決駁回其訴請。(記者 何顯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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