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銀行 法律 創業 實體經濟守望者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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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已經有14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 ”,這麼龐大的群體,國家如果不出臺些法律法規,這個群體將會被社會拋棄,被逼的無路可求,那麼我們國家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除了各種強制措施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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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已經有14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 ”,這麼龐大的群體,國家如果不出臺些法律法規,這個群體將會被社會拋棄,被逼的無路可求,那麼我們國家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除了各種強制措施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一,財務託管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有企業或者項目的,法院可以進行財務託管,在保證項目正常營運的基礎上,把利潤按比例用於債務清償,這樣會有效避免很多人創業失敗,又能保證債務的清償,否則,一棒子打死創業失敗的人, 封殺了一切可能翻身的機會,限制高消費、執行負債者所有資產也沒錯,但是應該保證願意努力翻身的負債者一條發揮價值的軌道,而不是輿論導向限制交通工具, 波及下一代的教育 ,連手機號碼都會被拍賣, 定製“ 失信被執行人 ”彩鈴,侮辱他們的人格,把他們打入十八層地獄永無翻身之日,一味地為了懲戒而懲戒,壓縮他們的發展空間逼死他們,受傷最大的是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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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已經有14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 ”,這麼龐大的群體,國家如果不出臺些法律法規,這個群體將會被社會拋棄,被逼的無路可求,那麼我們國家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除了各種強制措施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一,財務託管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有企業或者項目的,法院可以進行財務託管,在保證項目正常營運的基礎上,把利潤按比例用於債務清償,這樣會有效避免很多人創業失敗,又能保證債務的清償,否則,一棒子打死創業失敗的人, 封殺了一切可能翻身的機會,限制高消費、執行負債者所有資產也沒錯,但是應該保證願意努力翻身的負債者一條發揮價值的軌道,而不是輿論導向限制交通工具, 波及下一代的教育 ,連手機號碼都會被拍賣, 定製“ 失信被執行人 ”彩鈴,侮辱他們的人格,把他們打入十八層地獄永無翻身之日,一味地為了懲戒而懲戒,壓縮他們的發展空間逼死他們,受傷最大的是債權人。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二,股權轉讓

對於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可以股權置換、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能夠保證企業能夠正常運營,能夠正常盈利,有了可以清償債務的來源,只要給到一定的時間,債務肯定會清償的,不至於讓債務變成壞賬,呆賬,債務人收不到欠款,國家少了稅收,增加了社會的就業負擔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還是希望能有相關法律法規出臺,解決這部分即將流失的資源,解救大部分企業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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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已經有14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 ”,這麼龐大的群體,國家如果不出臺些法律法規,這個群體將會被社會拋棄,被逼的無路可求,那麼我們國家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除了各種強制措施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一,財務託管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有企業或者項目的,法院可以進行財務託管,在保證項目正常營運的基礎上,把利潤按比例用於債務清償,這樣會有效避免很多人創業失敗,又能保證債務的清償,否則,一棒子打死創業失敗的人, 封殺了一切可能翻身的機會,限制高消費、執行負債者所有資產也沒錯,但是應該保證願意努力翻身的負債者一條發揮價值的軌道,而不是輿論導向限制交通工具, 波及下一代的教育 ,連手機號碼都會被拍賣, 定製“ 失信被執行人 ”彩鈴,侮辱他們的人格,把他們打入十八層地獄永無翻身之日,一味地為了懲戒而懲戒,壓縮他們的發展空間逼死他們,受傷最大的是債權人。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二,股權轉讓

對於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可以股權置換、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能夠保證企業能夠正常運營,能夠正常盈利,有了可以清償債務的來源,只要給到一定的時間,債務肯定會清償的,不至於讓債務變成壞賬,呆賬,債務人收不到欠款,國家少了稅收,增加了社會的就業負擔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還是希望能有相關法律法規出臺,解決這部分即將流失的資源,解救大部分企業家。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三,計劃還款

由借貸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客觀評估債務結構和債務人收入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不能一味遷就債權人的要求,應多從債務人實際情況出發,給他們一點空間,讓他們有機會翻身,進行債務還款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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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已經有14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 ”,這麼龐大的群體,國家如果不出臺些法律法規,這個群體將會被社會拋棄,被逼的無路可求,那麼我們國家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除了各種強制措施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一,財務託管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有企業或者項目的,法院可以進行財務託管,在保證項目正常營運的基礎上,把利潤按比例用於債務清償,這樣會有效避免很多人創業失敗,又能保證債務的清償,否則,一棒子打死創業失敗的人, 封殺了一切可能翻身的機會,限制高消費、執行負債者所有資產也沒錯,但是應該保證願意努力翻身的負債者一條發揮價值的軌道,而不是輿論導向限制交通工具, 波及下一代的教育 ,連手機號碼都會被拍賣, 定製“ 失信被執行人 ”彩鈴,侮辱他們的人格,把他們打入十八層地獄永無翻身之日,一味地為了懲戒而懲戒,壓縮他們的發展空間逼死他們,受傷最大的是債權人。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二,股權轉讓

對於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可以股權置換、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能夠保證企業能夠正常運營,能夠正常盈利,有了可以清償債務的來源,只要給到一定的時間,債務肯定會清償的,不至於讓債務變成壞賬,呆賬,債務人收不到欠款,國家少了稅收,增加了社會的就業負擔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還是希望能有相關法律法規出臺,解決這部分即將流失的資源,解救大部分企業家。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三,計劃還款

由借貸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客觀評估債務結構和債務人收入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不能一味遷就債權人的要求,應多從債務人實際情況出發,給他們一點空間,讓他們有機會翻身,進行債務還款計劃。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四,個人破產法

這個是解決目前許多債務問題的根本辦法。出臺《個人破產法》,可以懲治那些“賴主”,一方面也保護了正當經營的企業人,使他們在破產後還可以獲得重生的機會,而不是被債主“圍追堵截”,在欠債中度過一生。還有就是從法律方面約束企業人,如果他們不是正當經營破產後就不會再有可能從事這個行業,其他的方面也會受到相應的限制, 此外還可以減少銀行貸款的風險,減少銀行的“冤債”、“空債”,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大程度上讓銀行貸款發揮應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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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中國已經有1400多萬的“失信被執行人 ”,這麼龐大的群體,國家如果不出臺些法律法規,這個群體將會被社會拋棄,被逼的無路可求,那麼我們國家對待“失信被執行人 ”,除了各種強制措施之外,有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答案是肯定的,我們可以一起來探討。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一,財務託管

對於“失信被執行人”的個人,有企業或者項目的,法院可以進行財務託管,在保證項目正常營運的基礎上,把利潤按比例用於債務清償,這樣會有效避免很多人創業失敗,又能保證債務的清償,否則,一棒子打死創業失敗的人, 封殺了一切可能翻身的機會,限制高消費、執行負債者所有資產也沒錯,但是應該保證願意努力翻身的負債者一條發揮價值的軌道,而不是輿論導向限制交通工具, 波及下一代的教育 ,連手機號碼都會被拍賣, 定製“ 失信被執行人 ”彩鈴,侮辱他們的人格,把他們打入十八層地獄永無翻身之日,一味地為了懲戒而懲戒,壓縮他們的發展空間逼死他們,受傷最大的是債權人。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二,股權轉讓

對於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的企業,可以股權置換、轉讓或者抵押,或者能夠保證企業能夠正常運營,能夠正常盈利,有了可以清償債務的來源,只要給到一定的時間,債務肯定會清償的,不至於讓債務變成壞賬,呆賬,債務人收不到欠款,國家少了稅收,增加了社會的就業負擔等等一系列的問題,還是希望能有相關法律法規出臺,解決這部分即將流失的資源,解救大部分企業家。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三,計劃還款

由借貸雙方,在法院主持下,客觀評估債務結構和債務人收入情況,制訂切實可行的還款計劃,不能一味遷就債權人的要求,應多從債務人實際情況出發,給他們一點空間,讓他們有機會翻身,進行債務還款計劃。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四,個人破產法

這個是解決目前許多債務問題的根本辦法。出臺《個人破產法》,可以懲治那些“賴主”,一方面也保護了正當經營的企業人,使他們在破產後還可以獲得重生的機會,而不是被債主“圍追堵截”,在欠債中度過一生。還有就是從法律方面約束企業人,如果他們不是正當經營破產後就不會再有可能從事這個行業,其他的方面也會受到相應的限制, 此外還可以減少銀行貸款的風險,減少銀行的“冤債”、“空債”,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更大程度上讓銀行貸款發揮應有的作用。

對待“失信被執行人”,除各種強制措施外,沒有第三條路可行?

總之,我們的司法實踐,不能一刀切,不能“懶政”,要拿出切實可行的措施,處理目前的債務糾紛。 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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