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媒體評銀行員工穿稽查背心推廣ETC:需釐清是否違法等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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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檢察日報

近日,一則中國工商銀行員工身穿印有“稽查”字樣反光背心在漢蔡高速琴臺收費站前攔車辦ETC的消息引發廣泛關注。針對此事,湖北省高速公路管理部門日前作出“說明”予以迴應(8月1日澎湃新聞)。

“說明”直言不諱地確認了“各銀行在高速公路收費站、服務區等場所宣傳推廣ETC”,以及“銀行個別工作人員混穿具有行業特徵的服飾並隨意攔車,給司乘帶來了困擾”的事實,並稱“第一時間對涉事銀行進行了批評教育,並及時糾正不當行為”。實事求是的迴應是值得肯定的,但從網絡上的反應看,“相關說明”卻未能平息輿論,質疑其“避重就輕”“輕描淡寫”的聲音不絕於耳。筆者認為,從法治的維度觀察,這一事件尚有三個問題需要釐清。

第一,高速公路收費站,是不是宣傳推廣ETC的合法場所?道路交通安全法第31條規定:“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佔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ETC與交通有關,但上述宣傳推廣ETC活動是否屬於“交通活動”,而且,銀行在高速公路收費站宣傳推廣ETC的行為,是否經過相關部門的許可?同時,我們從媒體拍攝的現場視頻中可以看到,銀行在高速公路收費站路邊還設有“ETC免費辦理點”,而公路法第46條則明確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或者進行其他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高速公路收費站路邊算不算“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立“ETC免費辦理點”算不算“擺攤設點”?這些,都還有待進一步說明。

第二,在高速公路收費站隨意攔車,是什麼性質的行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9條規定:“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攔截檢查行駛的車輛,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依法執行緊急公務除外。”公路法第9條也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公路上非法攔截車輛。據此,“銀行個別工作人員隨意攔車”僅屬“不當行為”,還是違法行為?是否需要進行處罰?這些,也需要依法進行考量。

第三,銀行員工身穿“稽查”背心攔車辦ETC,該如何評價?“相關說明”稱,“此類安全反光背心是收費員日常維護收費現場秩序和內部管理的安全防護服,非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制式服裝”。筆者就此查閱了相關資料並向業內人士求證,印證了這一說法:收費站的所謂“稽查”,主要是檢查收費員的收費和服務情況,也包括對路面、車輛、逃費等情況的檢查,與行政執法大相徑庭。據此,網友關於這是“冒充執法人員招搖撞騙”的說法,顯然言過其實了。但無論如何,“稽查”一詞從語義上講,本身是帶有濃重的“執法”色彩的,有群眾對此產生誤解,也情有可原。為避免真正的“交通運輸行政執法”因此形象受損,對兩種“稽查”的不同性質,還有必要進一步解釋清楚。

推廣ETC應用,對於提高高速公路通行效率、實現不停車快捷收費、減少擁堵具有重要意義。唯其如此,宣傳推廣更要在法治框架內進行,如果因為個別人或機構的自作聰明乃至違法之舉,導致公眾反感,那豈非南轅北轍、適得其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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