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身邊事 | 男子幫人取錢也犯法,進銀行後進班房

銀行 法律 三明 跳槽那些事兒 三明日報 2019-06-21

 案情:黃某和小白是多年的好朋友,2018年5月,黃某想找小白借點錢週轉,誰料小白卻給黃某說,幫別人辦卡取錢可以賺錢。因囊中羞澀,黃某沒多想就答應了小白辦理了9張卡,並按照他的要求放在了指定位置,拿到了3500元費用。2018年6月,小白又聯繫上黃某,讓他幫忙取錢,每取1萬元給200元好處費。雖然不知道小白具體是做什麼行業的,但黃某覺得讓他取錢的行為肯定有問題,但因當時沒有工作又缺錢,最終抵制不住誘惑。2018年9月6日,被告人黃某在幫忙取款時被民警抓獲,從被告人黃某處扣押他人名下銀行卡10張,手機1部。被告人黃某到案後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

審理:經沙縣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黃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的財物,仍多次使用非本人身份證明開設的銀行卡幫助他人取款合計人民幣4.8萬元。黃某的行為已觸犯刑律,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據被告黃某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悔罪態度和社會的危害程度,決定判處被告人黃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2000元。

評析:在不瞭解小白真實身份的情況下,黃某為收取好處費而受他人僱用幫忙取款,在明知其用他人的銀行卡所取的資金系犯罪所得贓款的情況下,其主觀上存在故意,客觀上實施了轉移資金並收取好處費的行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黃某的行為構成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掩飾、隱瞞犯罪所得不僅為上游犯罪提供了銷贓和洗錢的途徑,其本身也是一種嚴重妨害司法、擾亂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切不要因為一時貪念而幫助轉移贓款,一旦犯罪,必將難逃法律制裁。

(羅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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