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中間人拿好處費就一定不犯法?崑山男子幫人銷贓與買方同罪論處'

法律 崑山 刑法 揚眼 2019-08-28
"

揚子晚報訊(通訊員 司現靜 胡豔平 記者 劉瀏)生活中為朋友搭線、為買賣雙方進行信息撮合,收取費用的行為很常見,但是不是都是合法呢?其實,是不是合法要依據具體情況而定,正常業務居間介紹,收取服務費是法律允許的;但有一種成人之惡,是絕不能碰觸的法律禁區。前不久,崑山一男子朱某明知他人的東西來路不正,依然積極幫其聯絡銷贓,從中獲取好處費近3萬元,被崑山市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訴。

以身試法:居間介紹銷贓,從中牟利近3萬

2018年9月,徐某某與展某某利用職務之便從公司倉庫盜取了數千枚嶄新的電腦芯片,總價值260餘萬元,並將其藏匿於私家車中。贓物在手,卻苦於變賣無門,此時,徐某某想起來了自己的前同事朱某,知悉他辭職後從事手機店鋪個體經營活動,朋友多、路子廣。 朱某得知數量不少,就問徐某某芯片的來源,見徐某某神色晦暗不明又語焉不詳地表示東西從公司里弄來的,朱某當下心中就有了數——原來是偷出來的,他猶豫了片刻仍答應幫忙聯繫買家。

朱某很快就找到了買家董某某,並於當晚帶著他來到了與徐某某的約定交易地點。董某某以每個芯片200餘元購買了幾百枚,很快又將價格翻了一番轉手賣給了耿某與付某。事成後,朱某從徐某某和董某某處拿到近3萬元的好處費。

得不償失:居間人、收贓人雙雙獲刑

2018年10月,辦案民警將徐某某和展某某抓獲,並收繳了餘下未來得及變賣的電腦芯片。人贓並獲,兩人招供認罪,指明同夥。隨後民警順藤摸瓜,朱某與其他三位收贓人董某某、耿某和付某也相繼落網。面對檢察官的訊問,朱某對自己的行為供認不諱,明知自己的行為存在很大風險,可面對利益的誘惑卻沒有拒絕。

我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對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規定為“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而予以窩藏、轉移、收購、代為銷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飾、隱瞞的”,以及2015年5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解釋》第十條規定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方法”包括居間介紹買賣、收受、持有、提供資金賬戶……該案中朱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居間介紹銷贓,並收取好處費,董某某、耿某和付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購,四人的行為均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近日,經崑山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後,四人被崑山市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至四年不等,並處以相應的罰金。

檢察官提醒,“成人之惡”亦是犯事,牽線搭橋也要分清該與不該;作為買賣雙方,更不因貪圖利益罔顧法律。在此,檢察官提醒大家,購物要通過商家正規渠道,既不收贓,也不介紹他人收贓。對於介紹收贓賣贓的,無論是出於熱心幫助,還是謀求好處,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