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銀行 法律 民法 財會 天下通商貿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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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最近,票據圈裡多個銀行的朋友來諮詢我們實務中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持票人拿著已過票據到期日2年的銀行承兌匯票來託收,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此處理的理由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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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最近,票據圈裡多個銀行的朋友來諮詢我們實務中常碰到的一個問題:持票人拿著已過票據到期日2年的銀行承兌匯票來託收,我們該怎麼處理?如此處理的理由是什麼?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為此,天下通認真梳理一下法律規定,同時分析實務處理方法,供大家參考。

法律規則的解析

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將消滅!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什麼是票據權利?持票人在2年內需要如何行使?

《票據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因此,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沒有向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即提示付款、發託),持票人所擁有的票據上票據權利就消滅。也就是持票人不能向銀行再主張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了。

持票人雖喪失票據權利,仍享有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雖然持票人沒有及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導致了票據權利喪失,但法律仍然保障持票人的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這裡的“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票據權利”,而是《票據法》上規定的權利,是民事權利,所以後面還會引出“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問題”。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就是持票人,義務人是受到實際利益的承兌人或出票人。

如果承兌人(銀行)已經在票據到期日收到出票人的票款,那麼承兌人(銀行)應該以收到的票款為限,承擔“利益償還”義務,收到多少票款,償還多少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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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則的解析

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將消滅!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什麼是票據權利?持票人在2年內需要如何行使?

《票據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因此,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沒有向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即提示付款、發託),持票人所擁有的票據上票據權利就消滅。也就是持票人不能向銀行再主張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了。

持票人雖喪失票據權利,仍享有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雖然持票人沒有及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導致了票據權利喪失,但法律仍然保障持票人的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這裡的“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票據權利”,而是《票據法》上規定的權利,是民事權利,所以後面還會引出“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問題”。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就是持票人,義務人是受到實際利益的承兌人或出票人。

如果承兌人(銀行)已經在票據到期日收到出票人的票款,那麼承兌人(銀行)應該以收到的票款為限,承擔“利益償還”義務,收到多少票款,償還多少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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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操作情形分析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承兌銀行不該支付票款!

如果持票人是拿著超過2年的票據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的(拿著託收憑證、票據進行發託),天下通認為,承兌銀行不應該支付票款。

因為提示付款就是票據權利,這個時候已經喪失了,持票人來行使票據權利,承兌行不應該接受,也不應該付款!

持票人拿著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及其他證據,向銀行請求“利益返還”,承兌銀行理論上應該付款!但實務中可能不會這麼做!

持票人非常瞭解票據法,知道自己已經喪失了票據權利,這時候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了。所以,持票人向承兌銀行主張民事權利,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

而承兌銀行確在票據到期日已收到出票人的票款(一般承兌銀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在票據到期日收到票款,放入“應解匯款科目”待付),並且在票據到期日達到2年後的另一個時間(或票據到期後3年or4年),會將這筆票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成為承兌行的收入之一。所以,承兌行是收益人。

因此,理論上,承兌銀行核實 發出“利益返還請求”的“持票人”,確為合法持票人,可以查證其原本是享有票據權利後,承兌銀行理論上應當向持票人履行民事義務,向其返還利益!!!但是……

實務中,承兌銀行會要求“持票人”起訴自己!!!

要求持票人起訴銀行的原因是:趨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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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將消滅!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什麼是票據權利?持票人在2年內需要如何行使?

《票據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因此,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沒有向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即提示付款、發託),持票人所擁有的票據上票據權利就消滅。也就是持票人不能向銀行再主張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了。

持票人雖喪失票據權利,仍享有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雖然持票人沒有及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導致了票據權利喪失,但法律仍然保障持票人的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這裡的“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票據權利”,而是《票據法》上規定的權利,是民事權利,所以後面還會引出“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問題”。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就是持票人,義務人是受到實際利益的承兌人或出票人。

如果承兌人(銀行)已經在票據到期日收到出票人的票款,那麼承兌人(銀行)應該以收到的票款為限,承擔“利益償還”義務,收到多少票款,償還多少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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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操作情形分析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承兌銀行不該支付票款!

如果持票人是拿著超過2年的票據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的(拿著託收憑證、票據進行發託),天下通認為,承兌銀行不應該支付票款。

因為提示付款就是票據權利,這個時候已經喪失了,持票人來行使票據權利,承兌行不應該接受,也不應該付款!

持票人拿著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及其他證據,向銀行請求“利益返還”,承兌銀行理論上應該付款!但實務中可能不會這麼做!

持票人非常瞭解票據法,知道自己已經喪失了票據權利,這時候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了。所以,持票人向承兌銀行主張民事權利,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

而承兌銀行確在票據到期日已收到出票人的票款(一般承兌銀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在票據到期日收到票款,放入“應解匯款科目”待付),並且在票據到期日達到2年後的另一個時間(或票據到期後3年or4年),會將這筆票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成為承兌行的收入之一。所以,承兌行是收益人。

因此,理論上,承兌銀行核實 發出“利益返還請求”的“持票人”,確為合法持票人,可以查證其原本是享有票據權利後,承兌銀行理論上應當向持票人履行民事義務,向其返還利益!!!但是……

實務中,承兌銀行會要求“持票人”起訴自己!!!

要求持票人起訴銀行的原因是:趨利避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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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當持票人還享有票據權利的時候(2年內),承兌銀行收到提示付款,兌付票款,是票據法上承兌銀行的法定義務!這一切的操作只要銀行運營部門根據形式審查(票據真實、背書連續、記載無瑕疵),就有權決定支付票款。

但當票據到期日超過2年,持票人已經喪失票據權利,現在向承兌銀行主張的是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時候,銀行運營部門必然會請求銀行法律部門支持,要求法律部門根據法律確定是否可以利益返還?因為,這已經超過運營部門對於票據權利的形式審查範圍。

而銀行法律部門這將面臨一堆實質性審查的問題:

1、這個發起“利益返還請求”的權利人是不是真正的權利人?

2、這個權利人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權利是否合法取得?

3、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再來主張?

承兌銀行這時候還會碰到其他問題:

1、如果當時出票人沒有全額支付票款,只是50%,承兌銀行這時候就算同意返還,但只返還50%的票款,持票人恐怕也不會同意。

2、法律部門或業務部門如果同意付款,會不會有後續責任審查問題(內審稽核、外審會計、監管檢查等),其中是否存在實質審查不到位問題?

因此,趨利避害!承兌銀行,更加準確的說是承兌銀行的法律部門和運營部門,會要求“持票人”去法院起訴銀行,通過人民法院的實質性審查,來給民事權利確權。

承兌行基於法院判決的來支付票款,所有銀行的部門都不存在審核責任,銀行至多承擔一半的訴訟費(因為法院最終多數判決銀行敗訴,利益返還!在銀行敗訴情況下,法院會酌情要求銀行承擔一定訴訟費,但因為持票人自己也有過失,所以可能會承擔一半訴訟費),而訴訟費成本,承兌銀行執行部門是願意承擔的,可以免去後續的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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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將消滅!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什麼是票據權利?持票人在2年內需要如何行使?

《票據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因此,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沒有向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即提示付款、發託),持票人所擁有的票據上票據權利就消滅。也就是持票人不能向銀行再主張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了。

持票人雖喪失票據權利,仍享有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雖然持票人沒有及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導致了票據權利喪失,但法律仍然保障持票人的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這裡的“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票據權利”,而是《票據法》上規定的權利,是民事權利,所以後面還會引出“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問題”。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就是持票人,義務人是受到實際利益的承兌人或出票人。

如果承兌人(銀行)已經在票據到期日收到出票人的票款,那麼承兌人(銀行)應該以收到的票款為限,承擔“利益償還”義務,收到多少票款,償還多少票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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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物操作情形分析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承兌銀行不該支付票款!

如果持票人是拿著超過2年的票據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的(拿著託收憑證、票據進行發託),天下通認為,承兌銀行不應該支付票款。

因為提示付款就是票據權利,這個時候已經喪失了,持票人來行使票據權利,承兌行不應該接受,也不應該付款!

持票人拿著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及其他證據,向銀行請求“利益返還”,承兌銀行理論上應該付款!但實務中可能不會這麼做!

持票人非常瞭解票據法,知道自己已經喪失了票據權利,這時候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了。所以,持票人向承兌銀行主張民事權利,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

而承兌銀行確在票據到期日已收到出票人的票款(一般承兌銀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在票據到期日收到票款,放入“應解匯款科目”待付),並且在票據到期日達到2年後的另一個時間(或票據到期後3年or4年),會將這筆票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成為承兌行的收入之一。所以,承兌行是收益人。

因此,理論上,承兌銀行核實 發出“利益返還請求”的“持票人”,確為合法持票人,可以查證其原本是享有票據權利後,承兌銀行理論上應當向持票人履行民事義務,向其返還利益!!!但是……

實務中,承兌銀行會要求“持票人”起訴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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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持票人還享有票據權利的時候(2年內),承兌銀行收到提示付款,兌付票款,是票據法上承兌銀行的法定義務!這一切的操作只要銀行運營部門根據形式審查(票據真實、背書連續、記載無瑕疵),就有權決定支付票款。

但當票據到期日超過2年,持票人已經喪失票據權利,現在向承兌銀行主張的是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時候,銀行運營部門必然會請求銀行法律部門支持,要求法律部門根據法律確定是否可以利益返還?因為,這已經超過運營部門對於票據權利的形式審查範圍。

而銀行法律部門這將面臨一堆實質性審查的問題:

1、這個發起“利益返還請求”的權利人是不是真正的權利人?

2、這個權利人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權利是否合法取得?

3、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再來主張?

承兌銀行這時候還會碰到其他問題:

1、如果當時出票人沒有全額支付票款,只是50%,承兌銀行這時候就算同意返還,但只返還50%的票款,持票人恐怕也不會同意。

2、法律部門或業務部門如果同意付款,會不會有後續責任審查問題(內審稽核、外審會計、監管檢查等),其中是否存在實質審查不到位問題?

因此,趨利避害!承兌銀行,更加準確的說是承兌銀行的法律部門和運營部門,會要求“持票人”去法院起訴銀行,通過人民法院的實質性審查,來給民事權利確權。

承兌行基於法院判決的來支付票款,所有銀行的部門都不存在審核責任,銀行至多承擔一半的訴訟費(因為法院最終多數判決銀行敗訴,利益返還!在銀行敗訴情況下,法院會酌情要求銀行承擔一定訴訟費,但因為持票人自己也有過失,所以可能會承擔一半訴訟費),而訴訟費成本,承兌銀行執行部門是願意承擔的,可以免去後續的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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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票人的訴訟時效問題

如果持票人拿著到期日超過5年的銀票請求“利益返還”,理論上,持票人已經喪失了“勝訴權”,人民法院不會幫你要回票款了!

民事權利,受到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約束,當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即喪失了勝訴權。這是為了敦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超過2年的那一天起,享有了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但如果持票人在享有這個民事權利後,3年內不行使,則超過了訴訟時效,將不再被人民法院保護了。

所以商業銀行將票款從“應解匯款科目”轉到“營業外收入科目”的時間,應該是票據到期5年後。

此外,這個訴訟時效還有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以及法院判決實踐中還會有各種保護的問題,這裡我們就不多說了,法律問題大家一般興趣都不大。

總結:

1、票據到期超過2年提示付款,承兌銀行不付錢;

2、票據到期超過2年請求返還利益,承兌銀行要求起訴自己才付錢;

3、票據到期超過5年請求返還利益,人民法院都保護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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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為此,天下通認真梳理一下法律規定,同時分析實務處理方法,供大家參考。

法律規則的解析

票據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不行使!票據權利將消滅!

《票據法》第十七條規定“票據權利在下列期限內不行使而消滅:(一)持票人對票據的出票人和承兌人的權利,自票據到期日起二年。”

什麼是票據權利?持票人在2年內需要如何行使?

《票據法》第四條明確規定:“本法所稱票據權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據債務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權利,包括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因此,如果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起2年內,沒有向承兌人行使“付款請求權”(即提示付款、發託),持票人所擁有的票據上票據權利就消滅。也就是持票人不能向銀行再主張票據上的“付款請求權”了。

持票人雖喪失票據權利,仍享有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票據法》第十八條規定“持票人因超過票據權利時效或者因票據記載事項欠缺而喪失票據權利的,仍享有民事權利,可以請求出票人或者承兌人返還其與未支付的票據金額相當的利益。”

雖然持票人沒有及時行使“付款請求權”導致了票據權利喪失,但法律仍然保障持票人的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

這裡的“利益返還請求權”不是“票據權利”,而是《票據法》上規定的權利,是民事權利,所以後面還會引出“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的問題”。

“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權利人就是持票人,義務人是受到實際利益的承兌人或出票人。

如果承兌人(銀行)已經在票據到期日收到出票人的票款,那麼承兌人(銀行)應該以收到的票款為限,承擔“利益償還”義務,收到多少票款,償還多少票款。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實物操作情形分析

持票人向銀行提示付款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承兌銀行不該支付票款!

如果持票人是拿著超過2年的票據向承兌銀行提示付款的(拿著託收憑證、票據進行發託),天下通認為,承兌銀行不應該支付票款。

因為提示付款就是票據權利,這個時候已經喪失了,持票人來行使票據權利,承兌行不應該接受,也不應該付款!

持票人拿著到期日超過2年的銀票及其他證據,向銀行請求“利益返還”,承兌銀行理論上應該付款!但實務中可能不會這麼做!

持票人非常瞭解票據法,知道自己已經喪失了票據權利,這時候持票人不能行使“付款請求權”了。所以,持票人向承兌銀行主張民事權利,行使“利益返還請求權”。

而承兌銀行確在票據到期日已收到出票人的票款(一般承兌銀行的基本業務流程,在票據到期日收到票款,放入“應解匯款科目”待付),並且在票據到期日達到2年後的另一個時間(或票據到期後3年or4年),會將這筆票款轉入“營業外收入科目”,成為承兌行的收入之一。所以,承兌行是收益人。

因此,理論上,承兌銀行核實 發出“利益返還請求”的“持票人”,確為合法持票人,可以查證其原本是享有票據權利後,承兌銀行理論上應當向持票人履行民事義務,向其返還利益!!!但是……

實務中,承兌銀行會要求“持票人”起訴自己!!!

要求持票人起訴銀行的原因是:趨利避害!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當持票人還享有票據權利的時候(2年內),承兌銀行收到提示付款,兌付票款,是票據法上承兌銀行的法定義務!這一切的操作只要銀行運營部門根據形式審查(票據真實、背書連續、記載無瑕疵),就有權決定支付票款。

但當票據到期日超過2年,持票人已經喪失票據權利,現在向承兌銀行主張的是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的時候,銀行運營部門必然會請求銀行法律部門支持,要求法律部門根據法律確定是否可以利益返還?因為,這已經超過運營部門對於票據權利的形式審查範圍。

而銀行法律部門這將面臨一堆實質性審查的問題:

1、這個發起“利益返還請求”的權利人是不是真正的權利人?

2、這個權利人的權利是否有瑕疵?權利是否合法取得?

3、是否存在其他權利人再來主張?

承兌銀行這時候還會碰到其他問題:

1、如果當時出票人沒有全額支付票款,只是50%,承兌銀行這時候就算同意返還,但只返還50%的票款,持票人恐怕也不會同意。

2、法律部門或業務部門如果同意付款,會不會有後續責任審查問題(內審稽核、外審會計、監管檢查等),其中是否存在實質審查不到位問題?

因此,趨利避害!承兌銀行,更加準確的說是承兌銀行的法律部門和運營部門,會要求“持票人”去法院起訴銀行,通過人民法院的實質性審查,來給民事權利確權。

承兌行基於法院判決的來支付票款,所有銀行的部門都不存在審核責任,銀行至多承擔一半的訴訟費(因為法院最終多數判決銀行敗訴,利益返還!在銀行敗訴情況下,法院會酌情要求銀行承擔一定訴訟費,但因為持票人自己也有過失,所以可能會承擔一半訴訟費),而訴訟費成本,承兌銀行執行部門是願意承擔的,可以免去後續的很多麻煩!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持票人的訴訟時效問題

如果持票人拿著到期日超過5年的銀票請求“利益返還”,理論上,持票人已經喪失了“勝訴權”,人民法院不會幫你要回票款了!

民事權利,受到民法上一般債權的“訴訟時效”約束,當權利人在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後行使請求權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護,即喪失了勝訴權。這是為了敦促權利人儘快行使自己的權利。

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3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所以,持票人在票據到期日超過2年的那一天起,享有了民事權利“利益返還請求權”,但如果持票人在享有這個民事權利後,3年內不行使,則超過了訴訟時效,將不再被人民法院保護了。

所以商業銀行將票款從“應解匯款科目”轉到“營業外收入科目”的時間,應該是票據到期5年後。

此外,這個訴訟時效還有時效中止、中斷、延長等情形,以及法院判決實踐中還會有各種保護的問題,這裡我們就不多說了,法律問題大家一般興趣都不大。

總結:

1、票據到期超過2年提示付款,承兌銀行不付錢;

2、票據到期超過2年請求返還利益,承兌銀行要求起訴自己才付錢;

3、票據到期超過5年請求返還利益,人民法院都保護不了!

承兌匯票到期日超過2年,還能拿回票款嗎?你不知的真相都在這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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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持票企業儘早提起付款哦!

商業銀行票據小夥伴們,看完我們的分析,這下應該不蒙圈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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