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惡意騙貸?欠款1.5萬,女子百萬路虎被賣掉,警方介入調查

因為借貸糾紛,放貸方賣掉了借款方價值近百萬的路虎攬勝,為此借款方和放貸方來回糾纏了大半年,雙方都不勝其煩。近日,借款方李麗帶著相關材料找到記者,講述了自己與某小額貸款公司的糾紛:她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款15萬元,已按期還款11期,僅因拖欠最後一期約1.5萬元沒按時還清,放貸方就賣掉了她的百萬豪車。而放貸方則稱,借款方聯合他人惡意騙貸,本金、利息加起來超過30萬元,在雙方數次協商無果後才以債權轉讓的形式將車輛出售。這起糾紛孰是孰非?記者採訪發現,背後案情複雜,目前警方已介入調查。 百萬豪車被賣,她四處奔走維權 李麗說,2017年12月10日,她以“消費貸”的名義向某小額貸款公司借了15萬元,分12期定期還款,每期還款約1.5萬元,前11期她都按時還清了。2018年12月10日是還款的最後一期,當時她在外地,而且資金緊張,湊不夠還款,於是打電話跟貸款公司的負責人協商。 “對方很爽快地同意延期還款,說按天計利息就可以了。”李麗沒想到,5天后,她的路虎車會“不翼而飛”。“當時朋友開車去北流,吃完飯出來就發現車不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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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到朋友電話,李麗才注意到她有一條未讀短信。貸款公司發信息告知:她在該公司辦理的貸款已出現嚴重違約,根據公司與她簽訂的《借款合同》《承諾書》及《還款計劃書》等合同約定,現直接把該車輛收回處理。 李麗說,車被貸款公司拖走後,她曾多次到該公司協商,願意付清所欠費用將車子“贖回”,結果公司負責人拿出一份共計7萬多元的欠款清單,其中從北流拖車回來的費用高達4.5萬元。等她同意支付這筆欠費外,該公司又出具了另一份清單,要她償還另外7人共17.5萬元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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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麗最終沒有同意還17.5萬元貸款,雙方沒談妥。幾個月前,李麗收到貸款公司發來的視頻才得知,她的路虎車已被對方轉賣給他人。沒多久,她就陸續收到路虎車在外地的《交通違法告知書》。 該路虎車是李麗於2017年11月購買的,當時支付了38萬元首付款,銀行貸款66萬元,每月需還銀行貸款2萬多元。李麗說,自從2018年12月車被拖走後,因為擔心還款會“石沉大海”,她沒有再按期還銀行貸款。 放貸方舉報,路虎車主聯合他人惡意騙貸 近日,記者多次到該小額貸款公司瞭解事件經過。該公司負責人林明說,“2018年3月,我們才從其他借款人等渠道發現,李麗聯合、指使7人到他們公司惡意騙取了17.5萬元貸款,甚至連她的女兒也向公司貸款3萬元。借款近2年,那7人從未還款。這些貸款本金、利息加起來超過30萬元。我們已經向公安機關舉報了李麗等人惡意騙貸、套現的行徑。” 李麗以“零元購房”為噱頭,並再以“零元購車”為名,“忽悠”多人到貸款公司騙貸,最後將所貸到的款項交由李麗及其合夥人操作,在南寧“零元”購房或商鋪,然後將購得房屋或商鋪出租得到租金再還清貸款。林明說,李麗等人的行為屬實於合同詐騙 、多次多間公司騙貸、 惡意套取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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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說,李麗利用路虎車所借款項已超過車輛本身的價值。“這輛車首付38萬元落地後向銀行貸了66萬元,第二貸是向本公司貸款15萬元,第三貸則是向某金融公司貸了8萬元。最後李麗以38萬元的價格將車子轉讓給張良使用。” 路虎被貸款公司拖走時確實是張良在用,但張良否認曾給過李麗38萬元。據張良說:“我和李麗曾合夥開公司,有過經濟往來,所以她把車子給我開,我也曾幫她還過車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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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明表示,因為李麗惡意騙貸、拖欠還款,在與她多次溝通、協商無果後,為了保障公司利益,他通過債權轉讓的形式,以約25萬元的價格將路虎車轉讓給他人。 該公司的一股東表示,“如果僅因為李麗拖欠公司1.5萬元貸款,我們就賣掉她的路虎車,單單看這點是我們理虧。但是她夥同他人對我們公司進行惡意騙貸,整件事串聯起來看是我們有理。” 爭議焦點:百萬路虎能否轉售? 記者梳理出其中幾個爭議較大的焦點問題,請本報法律顧問、三益律師事務所範德普律師逐一進行分析。 焦點一:欠貸1.5萬元能否轉售百萬路虎? 在林明提供、雙方簽訂的《借款合同》上,記者看到,李麗的借款金額是15萬元,抵押物是路虎攬勝。其中第八條規定:如果乙方不按時歸還借款本金與利息,雙方約定按本協議第六條處置,並且乙方同意甲方以下任一種方式處置抵押物:由甲方直接進行變賣,變賣收入在扣除變賣費用及借款本息、違約金後,如有剩餘部分由甲方退還乙方,如有不足,則甲方有權向乙方對不足部分繼續追索;乙方同意以其所欠借款本金及利息額作為甲方的購車款,將車輛出售給甲方。 按照《借款合同》,小額貸款公司是否可以將抵押物轉售給他人?範律師認為,路虎車上牌入戶後屬於車主,如果不是雙方協商好,並經車主同意,貸款公司不能因為車主欠最後一期款項就強行拉車、變賣。車主可向公安機關報案、法院起訴,要求貸款公司還車或者賠償損失。 範律師說:“就算貸款公司有證據證明車主指使他人惡意騙貸,但車主沒有自願將車輛交給公司,貸款公司就無權強行拉車、銷售,而是需要經過公安、司法機關進行裁決處理。” 焦點二:從北流拖車回來,能否收取4.5萬元拖車費? 林明還向記者提供了雙方簽訂的《關於備用鑰匙補充說明》《保證承諾書》。上面約定,為保障債權人利益,在借款人不按時歸還本金和利息等情況下,債權人無需徵得借款人同意,有權利拿取備用鑰匙將車輛開走。此外,如借款人未能按時歸還借款,從逾期之日起,自動把抵押車輛交給出借方處理,出借方也可以自動拖車。如本人沒有自動把抵押車輛交給出借方,導致出借方上門拖車,本人願意承擔一切拖車費按借款金額的30%支付。 李麗認為,從北流拖車到玉林,貸款公司收取4.5萬元的“拖車費”是“天價”。按照雙方簽訂的協議,貸款公司是否能按價收“拖車費”?範律師認為相關協議本身沒有法律依據、不合法,法律不支持這筆“拖車費”。 焦點三:新“車主”購買路虎有何風險? 李麗與貸款公司的利益糾紛還未理清,路虎車又是按揭購買的,每月還需還銀行2萬多元貸款。從去年12月被拖走至今,李麗沒有再按時還銀行貸款。新“車主”花費約25萬元購買這輛車會有何風險? 對此,範律師說,若貸款公司已向購車人說明路虎的情況,購車人在知情的情況下仍選擇購車,這不屬於善意取得,這樣的買賣並不合法。原車主有權要求歸還車輛,放貸銀行也可以通過法院將車輛扣回。 (文中相關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玉林晚報 聲明:轉載此文是出於傳遞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來源標註錯誤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權益,請作者持權屬證明與本網聯繫,我們將及時更正、刪除,謝謝。( 文章來源:玉林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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