糾偏獨家授權,重塑音樂產業競爭規則

音樂 藝術 燕趙都市報 燕趙都市報 2017-10-31

藉助對版權的競爭,一些網絡音樂服務商紛紛採購唱片公司的獨家版權,在事實上形成了一種網絡音樂服務的壟斷局面,不僅使得用戶在獲取音樂的便捷性上受到影響,也為音樂產業的長遠深度發展埋下了隱患。

近日,國家版權局約談境內外音樂公司及國內幾大網絡音樂服務商,要求對網絡音樂作品應全面授權、避免獨家授權。近年來,國家版權局連續開展“劍網行動”,加大網絡侵權盜版治理力度,網絡音樂版權秩序明顯好轉,付費聽正版音樂逐漸成為主流,在此背景下,網絡音樂的授權和傳播問題日益引人注目。(10月26日《人民日報》)

網絡音樂作品的獨家授權現象,其實是自國家版權局2015年開展網絡音樂版權專項整治以後所出現的一個新問題。一方面,隨著專項整治的開展,音樂行業的版權維護逐步增強,這本是好事。但另一方面,藉助對版權的競爭,一些網絡音樂服務商紛紛採購唱片公司的獨家版權,在事實上形成了一種網絡音樂服務的壟斷局面,不僅使得用戶在獲取音樂的便捷性上受到影響,也為音樂產業的長遠深度發展埋下了隱患。

獨家授權模式之所以獲得一些音樂服務商的青睞,在根本上說是企業希望藉助這一方式來謀求對市場的快速佔有甚至壟斷,其背後拼的是企業的財力,與服務質量的優劣關係不大。在這一點上,音樂版權的獨家授權一旦失控,其實也不利於音樂服務市場的良性競爭。也正因為此,獨家授權模式也並不是國際網絡音樂行業的慣例,在國外唱片公司很少將整個曲庫授權給一家音樂平臺獨家使用。

音樂版權概念的誕生,與音樂的商業化進程幾乎是同步的。但這裡有一個認知誤區需要釐清,即尊重創作者的版權,並不等於“價高者”能夠獨自佔據版權的代理資格,而將其他競爭者排斥在外。這牽涉到一個使用權與產權的平衡問題,美國音樂的商業化進程中,此問題也引發了較長時間的博弈和爭議。畢竟,知識產權與一般性的財產權不同,它具有相當大的公共性,如一件音樂作品,除了要讓創作者獲得應有的版權收益,也應該保證聽眾對音樂的平等使用和音樂本身的正常傳播。很顯然,音樂版權的獨家授權模式,與之背道而馳。

此番國家版權局約談境內外音樂公司及國內幾大網絡音樂服務商,明確要求對網絡音樂作品應全面授權、避免獨家授權,發出了強烈的監管信號,或將重塑整個音樂產業的競爭規則。近年來,獨家授權模式幾乎成為一些網絡音樂服務商收割市場的利器,坐擁強勢的曲庫份額更讓一些音樂服務商成為版權市場的實際主導者和管理者,既帶來了市場競爭的公平隱患,也抑制了創作者的活力。而一旦普及全面授權模式,則意味著各大音樂服務商必須在服務質量上開展平等競爭來吸引用戶,而非過去的靠砸錢來謀求市場壟斷的“粗暴”模式。

某種程度上,這種競爭規則的改變,也預示著音樂產業市場將進入一個新的階段。如果說從盜版時代過渡到眼下對版權的日益重視,奠定了音樂產業良性發展的第一步,那麼告別獨家授權模式,則意味著音樂產業將步入一個“平權”時代,這無論對創作者、網絡音樂服務商、用戶而言,都將是一個利好。

(燕趙都市報 朱昌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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