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印尼提醒!進口許可、印尼清關

印度尼西亞的進口管理

印度尼西亞政府在實施進口管理時,主要採用配額和許可證兩種形式

適用配額管理的主要是酒精飲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其進口配額只發放給經批准的國內企業。

適用許可證管理的產品包括工業用鹽、乙烯和丙烯、爆炸物、機動車、廢物廢品、危險物品,獲得上述產品進口許可的企業只能將其用於自己的生產。其中,氟氯化碳、溴化甲烷、危險物品、酒精飲料及包含酒精的直接原材料、工業用鹽、乙烯和丙烯、爆炸物及其直接原材料、廢物廢品、舊衣服等九類進口產品主要適用自動許可管理;丁香、紡織品、鋼鐵、合成潤滑油、糖類、農用手工工具等六類產品主要適用非自動許可管理。

出口印尼提醒!進口許可、印尼清關

進口許可制度

印度尼西亞貿易部主管該國的產品進口事宜,並負責執行與進口許可證規定相關的規例。根據最基本的規定,要在印度尼西亞進口產品,必先呈交所需的文件,並獲海關總局核實,而產品或須接受檢查。此外,進口商須為所有進口產品填寫進口報關表並向海關申報。而進口商亦必須向海關總局申領海關標識符(NIK),以遵行各項海關規定;另外,亦須向貿易部或投資統籌局 (BKPM)申領進口許可證(API),方可進口產品。

進口許可證(API)分為一般進口許可證(API-U)及生產商進口許可證(API-P)兩類。

印度尼西亞當局規定每間公司只可申領一類進口許可證。持有一般進口許可證的公司可以進口產品以作貿易或分銷,而持有生產商進口許可證者,則只可進口產品自用,例如進口用於生產的工業設備及原材料。此外,若要進口電子產品、玩具、鞋履、紡織品、米、糖、玉米和大豆等產品,必須申領特別進口許可證(NPIK)。進口許可證及特別進口許可證均須每5年續期一次。

印度尼西亞自2017年1月1日起,對包括輪胎在內的進口產品,執行進口配額限制政策,且在發貨前需提供箱單、發票及SNI證書申請驗貨。SNI強制認證範圍之外的產品,需提供箱單、發票及相應的測試報告申請驗貨。

*SNI為Standar Nasional Indonesia的縮寫,英語寫法為Indonesia National Standard,意為印度尼西亞的國家標準。通過了印度尼西亞產品認證方案的生產商可以使用印度尼西亞的質量標記:SNI標記。在印度尼西亞國家標準SNI中,有90%為推薦性標準,10%為強制性標準。印度尼西亞水平較高的標準領域有:農產品標準(如亞熱帶水果種植技術)、經濟作物類標準(橡膠)、石油、天然氣產品標準。

所有出口到印度尼西亞的管制產品都必須有(SNI marking)SNI標誌,否則不能進入印度尼西亞市場。目前被規範的產品範圍分為四類: 家用電子產品,電信及IT設備(共有46項);建築材料(共8項);汽車材料零件(共24項產品);其他商品(如鞋類、皮革製品、玩具、衣服等共25項產品)。

印度尼西亞關稅制度

口岸通關指南

印度尼西亞對進口商品的關稅分以下4類徵收

1. a類商品。為國內必要的進口商品,包括稻米、麵粉、某些鋼鐵製品、某些化纖產品、棉花、藥材、農業機械設備等。這類商品的進口關稅率大部分在5~25%之間。

2. b類商品。為一些工業產品必需的零部件和材料,進口關稅率為5~35%。

3. c類商品。為國內市場需求不大或國內相關企業需要進口保護的商品。此類商品的進口關稅較a類、b類商品要高。

4. d類商品。為奢侈品、某些消費品,以及國內可以生產,應加以進口保護的商品。此類進口商品所徵收的關稅最高。進口管制《進口許可證》,一般不需要,有些貨物需要商業部的特別許可證,個別貨物禁止進口,某些貨物只有經授權的獨家代理商方可辦理進口。對許多貨物還有進口壟斷措施及配額規定。

單證要求

1. 商業發票。份數不等,發票上必須寫明出口商和收貨人的姓名和地址,發運的地點和時間,貨運件的標記、序號、數量和種類,每件貨物的重量和內容,並附有詳細的商品名稱和海關稅則編號。

2. 原產地證明書。沒有統一要求,只是印度尼西亞官方機構保留對個別情況下要求提供原產地證明書的權力。產地證需要3個原始件和2個副本。

3. 其他單證。檢驗報告(lkp=laporan kebenaran pemeri kssan)要求所有貨物在發運之前必須經過質量、數量、價格檢查。其中有些貨物屬例外,如價值在5000美元以下的特品、原油、石油、貴金屬、寶石藝術品等。

產品檢驗

多類進口產品在原產地裝運前必須進行檢查,其中包括食品和飲料、服裝、鞋履、玩具、電子產品及化妝品。整體而言,相關規例涉及17個不同領域的800多個稅號。檢查工作必須由印度尼西亞政府認可的公司進行,費用由進口商支付。進口商須向印度尼西亞海關呈交《驗貨人報告》方可清關。

除了產地來源及產品說明等基本數據外,裝運前檢查亦會判斷適用強制性印度尼西亞國家標準的產品是否符合相關標準。若產品不符標準,必須作出修改才可運往印度尼西亞銷售。

有關包裝的特殊規定

對食品、飲料、陶瓷、玻璃器皿、家庭用品、紡織品和肥皂,必須以生產者的原包裝發運,並且按貨物的種類、性能和商標分別包裝,還要在貨物原裝上明顯標出貨物的種類、數量、重量、商標等內容。此外,還應考慮到印度尼西亞的氣候狀況,特別注意防水和防鏽。

海關對滯存貨的處理

到達印度尼西亞的貨物必須在30天內完稅。在雅加達港,貨物超過期限後,將被送往有關監督機構的簡易倉庫,該機構隸屬於國家港務公司。貨物在那裡可存放1~3個月,逾期不取的,在港務局的倉庫裡拍賣,拍賣所得用於支付倉儲費。對扣除了拍賣費用後的餘額保留3年,3年後仍無人認領,則上繳印度尼西亞國庫,貨物在繳納關稅之前不允許退回。

  對於一些紅色牌照的抬頭,更是100%會查驗。鑑於印尼清關的特殊性,在特殊時點,根據相關印尼物流和清關公司所積累的經驗,提出一些應對對策:

一、針對不同的貨物品類(每個國家針對不同品類可能會有不同的進口要求-關稅&非關稅門檻)、數量,需要在發貨前明確貨物信息,根據具體情況確認收貨人和品名,如有需要,還要結合有實力的目的港代理和海關關係的裝櫃要求進行裝箱。

二、如果沒有相應的進口權,或者具備進口權但資質較淺容易被查驗(取得API,甚至是申請到了Master List,都不代表就能無障礙清關),可以採用DDP操作,對於一些需要特殊進口許可、進口配額和需要做商檢(SGS、SNI),類似鋼材、瓷磚的產品,可以找有相應的進口權限的代理清關。

三、無論是DDP還是DDU操作,建議和要求在訂艙時向船公司申請14 days free time of detention(14天免櫃期),這樣即使清關所需時間較往常長些,也可不產生或減少櫃租。

四、進出口涉及出口國和目的國兩個部分,但不管是哪種操作方式,出口報關跟進口清關都是兩個相對獨立的工作,國家是鼓勵一般產品出口的,只要是實際出口,國內的單證報關取得相應退稅並不受目的國不同清關方式的影響。

五、國際貿易是一個系統工程,加之印尼的進出口較為特殊,在國內就跟印尼確認相應的進口權和資質,然後明確裝櫃要求,最大限度在發貨前做好工作,就能最大限度高效完成進出口相關工作。

六、發貨人出貨前一定要跟目的港確認是否有進出口權,無論海運,快遞,空運都必須確認,在沒有的前提下切勿發貨(如目的港沒有進口權,肯定清不了關的需要找代理做為收貨人幫助清關)印尼海關不比其他國家,對於沒有進口權的收貨人也可以清關。提醒發貨人切記,切記!

七、如出機械產品,請務必實報,機器是全新的還是二手的,若是二手的必須提前說明,需要去跟海關提前申請備案,才不會產生額外費用,如是舊的,必須做SGS。如在沒有做SGS的前提下出口的話,那麼被海關查驗到,要麼扣櫃,要麼退運,當然有關係用錢肯定是能弄出來的,罰金相當的多,週期也相當的長,非常麻煩手續繁多,所以出貨到這個國家必須慎重再慎重。

八、出口紡織品也須要注意,針對布匹,服裝類的貨物進口都需要提前申請SGS(一般SGS在月頭申請比較容易,月底或月中怕配額沒有了)7月份對於紡織品進口比較嚴格,發貨人發貨前可以跟客戶提醒下,國外是否清關沒有問題?在國外確認沒問題的前提下出貨比較安全。

九、印尼自2016年1月份起對於很多產品相當的嚴格,比如LED燈,機械(舊的需要),機器(舊的需要),紡織品等需要做SGS裝櫃前檢驗,需要國外申請好了,發SGS NO.由SHIPPER這邊預約做裝櫃前檢,那麼目的港清關時被卡的機率幾乎是零。

十、出口貨物與實際裝箱清單必須一致,如目的港查櫃發現貨物與實際箱單發票,提單COPY不一致的話,那麼產生的罰金也是相當昂貴的。有些客戶習慣喜歡用簡寫,或是不列明細,出口其他國家沒有關係,但對於印尼的產品,能有多詳細就要有多詳細。避免那昂貴的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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