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晒圖轉手被盜圖成微商“獨家產品”:解決社交媒體上的“抄襲”問題只能靠“撕”?

移動互聯網 微博 電子商務 微信 上海觀察 2017-04-29

世界知識產權日剛剛過去,今年的主題是“創新改變生活”——然而昨天一早,市民楊女士就為一件事“吃了蒼蠅一樣噁心”:她花了3年時間設計製作的作品,拍攝成圖發佈到微博上,直接被一家“微商”直接盜用,還稱之為“獨家商品”。

一張手繪圖畫,一段輕盈小詩,一款自己做的手工製品——新媒體時代,越來越多的人選擇通過微博、微信向眾人展示自己的心血之作,也有越來越多的創業者通過這些平臺發佈自己的產品。

然而一個不堪的現實是,這些凝結心血與智慧的成品圖片一經發布,很快就會被抹掉一切作者的痕跡轉載,有人還會炮製出近乎一樣的作品,甚至有人直接盜用原圖公開叫賣。

這樣低成本盜用的方式算不算侵權?記者從一些法律界人士處獲悉,這樣的行為明顯是違法的。但一些被侵權者也坦言,現實中因取證、成本等問題很難依靠法律維權,多數時候都是在網上“開撕”。

“凡爾賽宮皇家感覺”=寶楊路碼頭的集裝箱?

楊女士在國外知名設計學校畢業後回到上海開設工作室併成立自己的品牌,主要設計珠寶配飾,也有部分服裝品牌合作,業內小有名氣。她以特殊工藝製作的蝴蝶胸針曾屢次獲獎,是自己的“簽名設計”。因為成本的考慮,她並未開設實體店,而是與其他店鋪合作或網絡銷售的模式:“這在我們這一行很普遍。”因此,微博微信成了她展示作品的重要渠道。

就在前天一早,有朋友發給她一組截圖,有人在微信朋友圈裡賣她的作品,並稱是自己的“原創設計”:“就連她用的圖都是我拍的。”

她與對方取得聯繫後對方竟稱:“蝴蝶是大自然元素,很多設計師都用,憑什麼我就不能用?”至於盜圖行為對方則表示“這是我朋友拍的,你怎麼證明圖就是你的?”

當時楊女士拿出自己的設計圖和發佈日期時,對方又稱“這是客戶拿圖紙下單的,客戶也經常拿國際大牌的圖來做1:1設計”,最後甚至表示“抄襲就是恭維,我們還幫你擴大了影響力”。

事實上這樣的行為在網上極其普遍。楊女士的朋友吳先生也有類似經驗。2014年他發佈了一組設計圖和成品在網上,2016年時有人做出完全一樣的產品公開銷售。吳先生至今保留著從2012年開始不斷修改的草圖和加工發票證明,而網上抄襲者最早發佈的截圖時間為2016年2月。與吳先生的原稿和作品相比,除了尺寸,外觀幾乎能完全重合。抄襲者稱“這是我漫步在凡爾賽宮時,歐洲皇室給予我的靈感。”對此吳先生哭笑不得:“我能告訴抄襲者其實是寶楊路碼頭集裝箱給我的靈感麼?”

“網絡上類似的抄襲行為,成本幾乎可以說是零。”業內人士告訴記者,一些盜用他人圖片、設計的“微商”,手上甚至連成品都不需囤積,只需盜圖銷售,接到訂單後再尋找貨源:“特別是在封閉的朋友圈買賣,要維權很難。”

網絡“微侵權”涉及多項違法不算“合理使用”

“這樣的行為是明確的違法行為。”記者從法律界人士處獲悉,《著作權法》明確規定了9類“作品”: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美術、建築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計算機軟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著作權法》還列舉了著作權項下包含的17項權利,包括髮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複製權、出版權、展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盜圖”行為涉嫌侵犯著作權人的發表權、署名權、複製權和信息網絡傳播權等權利。

“合理使用”是《著作權法》的另一項規定,但合理使用權要尊重署名權、不修改作品並滿足一定條件,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使用作品。據介紹:“合理使用的情形主要包括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的情況。拿別人的圖紙加工成產品銷售或冒用他人圖片銷售,有明顯的牟利成分,已超出‘合理使用’的範圍。”

此外,不少作者在微博、微信上展示產品時會使用自己的照片,被他人盜用並用於商業目的,還涉嫌侵犯當事人肖像權。

目前這樣的糾紛已有成功維權案例。蘇州攝影師陸某花了一年多時間拍攝2萬多張照片,最終創作出一部延時攝影作品,當他上傳至網絡後,被一個微信公眾號盜用。該公眾號稱自己並非以營利目的,反而對陸某作品起到推廣作用。微信公眾號同意刪除網頁,但拒絕道歉賠償,陸某將其告上法庭。該微信公眾號涉嫌侵犯原告陸某的信息網絡傳播權。法院審判後雙方調解達成協議,由微信公眾號的營銷公司一次性賠償原告陸某3萬元。

維權成本過高,“撕”成最便捷有效方式

楊女士發現作品被抄襲後,第一時間找到律師諮詢。然而結果並不樂觀:除了一個網名,楊女士根本無法知道對方究竟是誰。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著作權人就侵權行為可向被告人所在地、侵權行為發生地、侵權結果發生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設有知識產權庭的基層法院提起訴訟。

“我曾經想過乾脆買一件對方抄襲的東西作為證據,但是瞭解下來對方快遞時根本不會留下具體地址,更別說具體的個人信息。”楊女士說,走法律維權之路,起訴誰,到哪兒告都成了問題。

據律師介紹,訴訟首先應明確訴訟的被告主體身份,找出這些“微商”背後的真實個人。但是很多“微商”註冊只要個人手機號碼,使得獲取對方信息存在障礙。

此外,要證明自己被侵害的實際金額也是一件麻煩事。“在銷售時侵權者往往會強調自己已經賣出了多少,但如果作為證據,這樣籠統的說法還不夠有證明力。”一些律師告訴記者,最後的結果往往可能原告花費大量精力維權,最終卻無法獲得賠償。

這樣的情況下,網絡“開撕”成了最簡單粗暴的“維權”方式。楊女士告訴記者,如果遲遲等不到對方的道歉和刪圖,她會考慮把對方抄襲的證據及聊天截圖發佈到網上:“公道自在人心。”

類似的情況,在網上頗有名氣的劉先生也曾遇到過。他的設計圖紙和產品曾被人“合二為一”抄襲,注重自我保護的他雖然事先已經取得著作權登記,然而對方卻仍稱“這只是風格近似”,甚至連同行也勸他“息事寧人”。最後這一糾紛以劉先生的粉絲到抄襲者微博下“掐架”告終。就連他本人也坦言:“這可能是成本最低、效果最好的維權方式了。”

楊女士希望:“政府和相關監管部門加強網絡市場監管,提高網絡市場準入門檻,增加實名認證的環節,讓合法的訴求能找到背後該負責的當事人。”

而劉先生則認為,更多的人應該站出來對於網絡抄襲行為說不:“不能讓違法者覺得,自己違法沒人追究,所以為所欲為。”他還介紹了一些維權的實用技巧:“事先最好對原創作品進行版權保護,發現抄襲要固定證據,比如保存好自己作品的原始圖片,這些圖片有包括時間、相機型號等基本信息;同時把侵權網站中與作品相關的頁面截圖、侵權人的信息以及侵權人有違法所得的相關證明保存下來。”

一些法律界人士也希望,立法能體現網絡時代的特徵,逐步降低維權成本,以形成版權保護的基本常識和氛圍。

題圖來源: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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