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養老賬戶個人繳納部分,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法律知識要點:雙方離婚時養老保險金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這一點原來在實務當中比較混亂,法院判決觀點也是多種多樣的,有的支持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有的以養老保險金有人身屬性,不應當分割。相同的案件事實判決結果完全相反,後來為了統一司法裁判標準,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婚姻法司解釋二,其中第十一條第三項明確規定將養老保險金列入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男女雙方離婚時可以分割。

離婚時,養老賬戶個人繳納部分,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但該解釋發佈後爭議又出現了,該項規定是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分割。對於實際取得的保險金就沒有爭議了,就是已經拿到手了嘛。可是對於條文中規定的應當取得的保險金怎麼理解,是符合條件還未領取,還是分割時不符合領取保險金的條件,只能分割保險金的期待利益?這樣的規定在實務中再次產生爭議。

因此為了平息爭議最高人民法院發佈的婚姻法司法解釋三,其中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條文內容來看,筆者認為該法律條文明確了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當中產生的爭議,又對原來未規定的保險費能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進行了明確,具體的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讀:

一、明確了司法解釋二第十一條第三項中規定的“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的適用條件,平息了爭議。

因為本法律條文中規定,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不能請求分割,所以就不存在分割養老金的期待利益了,在這之前的有法院是判決可以分割養老金的期待利益,這樣即不公平,也不好明確養老保險金期待利益的核定標準,無法在適用上達到統一。

二、養老保險費個人繳費部分,可以按夫妻共同財分割。

明確瞭如果保險金不符合分割條件的,但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養老保險賬戶中個人實際繳納部分的保險費可以分割。保險費與保險金是完全不一樣的,養老保險金是退休後才能領取的有保障性質的工資,保險費是按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用於養老保險的款項,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承擔各自的繳納的比例,其中僅是勞動者繳納這部分才能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為了更好的理解雙方離婚時,關於養老保險費分割問題在司法實務中的具體適用,現在筆者分享一個相關的案例供大家參考。

案情簡介

原告起訴稱:原、被告於2009年3月16日登記結婚,婚後因被告對原告不忠導致夫妻感情破裂,雙方於2013年11月8日在某民政局協議離婚,雙方在離婚協議書第六條約定夫妻之間2013年之前所有的財產全部歸原告所有,被告淨身出戶,2014年8月5日雙方再次簽訂協議,對前述淨身出戶進行明確約定,即離婚前雙方及任何一方名下的全部財產歸原告所有。

根據前述約定,被告應將其名下的財產登記或交付給原告,但時至今日一年有餘,被告仍沒有履行協議約定,具體為被告在廣州市社保卡內個人賬戶裡的資金481934.82元尚未支付給原告。

離婚時,養老賬戶個人繳納部分,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為此特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其名下在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社保個人賬戶及醫療保險個人賬戶的全部資金481934.82元。

被告辯稱,請求法院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相關的財產已經給了原告。

法院查明

原、被告雙方在離婚協議第六條雙方明確約定夫妻之間2013年之前所有的財產全部歸曾某所有,朱某甲淨身出戶。2014年8月5日雙方再次形成一份書面協議書,明確約定: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原定的朱某甲“淨身出戶”原則處理,即雙方離婚前雙方及任何一方名下的全部財產歸曾某所有。

另查明,截止2013年11月8日原、被告簽訂離婚協議時,被告的養老和失業保險個人繳費金額為90665.64元+10142.07元=100807.71元,醫療保險個人繳費金額為22111.70元,合計為122919.41元。

判決觀點

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 第一款 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

為此原、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的全部財產歸曾某所有的內容合法有效,現曾某提出被告並未按協議約定足額支付離婚前的財產構成違約的請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張的未支付款項應以離婚登記之日止有效憑證證明的數額為限。

另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三條規定,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財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保險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為此被告養老、失業保險和醫療保險賬戶中的個人實際繳付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並根據雙方的離婚協議,支付給原告。原告主張單位繳費部分也應分割無理,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法院判決被告朱某甲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曾某支付朱某甲社保卡和醫保卡中的個人實際支付款項合計122919.41元。

離婚時,養老賬戶個人繳納部分,能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律師點評

上述案例中,被告在協議離婚時願意淨身出戶,可能是沒有想到連社保賬戶中的個人繳費部分也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這下倒好,真正的淨身出戶了,看來淨身出戶還是不要亂許諾。

養老保險費分割是一個稍冷門的法律知識,很多當事人在離婚時不知道社保賬戶中個人繳費部分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因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繳費部分理論上是以夫妻共同財產支付的,所以在離婚時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從這個案例來看,不僅是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住房公積金等個人繳納部分都可以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但是,從這個案例中也可以看出,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僅為個人繳費部分,本案中原告起訴時是將社保賬戶中的全部金額作為訴訟請求,但是單位繳納部分是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所以對這部分請求法院未能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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