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在行動 | 橫縣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毒品犯罪案

嚴懲毒品犯罪 毒品 橫縣 欽州檢察 2019-06-27
禁毒在行動 | 橫縣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毒品犯罪案

6月24日,在“6.26”國際禁毒日到來之際,橫縣法院公開宣判3起涉毒品犯罪案,被告人李某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保犯販賣毒品罪、樑某瑞犯製造毒品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三年三個月、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各二萬元、五千元、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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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被告人李某保現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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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豐非法持有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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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日13時許,公安民警在橫縣橫州鎮環城西路被告人李某豐的住宅內查獲非法持有毒品的李某豐,民警當場在該住宅內的冰箱裡查獲毒品可疑物14瓶,共計5921.4克。經檢驗,從查獲的14瓶毒品可疑物中均檢出美沙酮。

另查明,李某豐歸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非法持有毒品美沙酮的事實。此外,李某豐曾因犯盜竊罪於2009年10月16日被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2000元,刑期至2010年8月3日止。

橫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豐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明知是毒品美沙酮而非法持有,數量大,其行為已構成非法持有毒品罪。李某豐非法持有毒品數量大,依法應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李某豐歸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李某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年,並處罰金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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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保販賣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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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8日12時許,被告人李某保在橫縣百合鎮坡塘村委坡塘村水塔旁的茉莉花地處販賣毒品給吸毒人員謝某錢時,被橫縣公安局民警抓獲。民警從謝某錢身上繳獲剛購買得的淨重0.05克的毒品可疑物1小包,從現場地面上繳獲李某保丟棄的毒品可疑物7小包,合計1.43克、販賣毒品獲得的毒資現金90元及手機1部。經檢驗,從繳獲的毒品可疑物中均檢出海洛因。此外,李某保還於同月27日下午、28日上午9時許,分別在坡塘村委坡塘村小學門口、坡塘村水塔旁茉莉花地處販賣毒品給謝某錢各1次。

另查明,被告人李某保歸案後即如實供述上述三次販賣毒品的犯罪事實。此外,李某保曾因犯販賣毒品罪於2005年12月7日被橫縣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一千元,2011年7月20日刑滿釋放。

橫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李某保違反國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多次販賣給他人,其行為已構成販賣毒品罪。李某保曾因犯販賣毒品罪被判過刑,現又犯販賣毒品罪,從重處罰。李某保歸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李某保犯販賣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三個月,並處罰金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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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樑某瑞製造毒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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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6月底,被告人樑某瑞和樑某寧(已判刑)、莫某強(另案處理)商量一起製造毒品氯胺酮(俗稱“K粉”),後梁某瑞、莫某強分別介紹鄧某玲、鄧某寶(兩人均已判刑)加入。莫某強提供資金給樑某寧購買了鹽酸羥亞胺、鹽酸、苯甲酸乙酯、酒精等製造毒品的材料,並交給樑某瑞、莫某強、鄧某玲等人運輸到橫縣陶圩鎮圩地村住宅內製造毒品。同年7月8日,樑某瑞、莫某強、鄧某玲、鄧某寶在該住宅內製造毒品“K粉”,在製造毒品過程中,主要由鄧某玲操作,樑某瑞、莫某強、鄧某寶協助,但未能製造出毒品。次日,樑某瑞、樑某寧、莫某強、鄧某玲、鄧某寶五人一起討論分析製造毒品失敗的原因,並商量繼續製造毒品。鄧某玲退出。隨後,樑某瑞等人將製毒原料和工具搬到橫縣蓮塘鎮獨石嶺一養殖場。7月10日,樑某瑞、樑某寧、莫某強、鄧某寶在該養殖場內製造毒品,在製造毒品過程中,主要由鄧某寶操作,樑某瑞、樑某寧、莫某強協助,但仍未能製造出毒品。7月11日,莫某強、鄧某寶繼續在上述養殖場製造毒品,但也未能製造出毒品。當日20時許,公安民警在養殖場製毒點將鄧某寶、莫某強抓獲,並查獲毒品可疑物(液體)、苯甲酸乙酯、乙醇一瓶和煤氣爐、電子秤、自制漏斗、鋁鍋、塑料盆等製毒工具。經鑑定,從查獲的物品中未檢出毒品。

另查明,樑某瑞歸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夥同他人制造毒品的事實。

橫縣法院經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樑某瑞違反國家毒品管理法規,夥同他人制造毒品,其行為已構成製造毒品罪。樑某瑞夥同他人已著手實施製造毒品的行為,由於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處罰。在共同犯罪中,樑紹某參與密謀製造毒品並積極實施製造毒品行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樑某瑞歸案後即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樑某瑞犯製造毒品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並處罰金四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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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宣判涉毒品犯罪案件,表明了橫縣法院禁毒的決心和信心,該院將始終保持對毒品違法犯罪活動的嚴打高壓態勢,堅決打贏禁毒人民戰爭,全力維護好美麗幸福新橫縣的長治久安。

來源:橫縣法院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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