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信用卡額度?勸你謹慎操作!'

信用卡 刑法 銀行 六盤水 法律 津南法院 2019-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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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六盤水市鐘山區人民法院 轉自:貴州高院 特別提示:凡本號註明“來源”或“轉自”的作品均轉載自媒體,版權歸原作者及原出處所有。所分享內容為作者個人觀點,僅供讀者學習參考,不代表本號觀點,如有異議,請聯繫刪除。


【案情簡介】2017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林永銘通過非法途徑在互聯網上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林永銘將得到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整理後,利用網絡通過向不特定對象發送提升銀行信用卡額度的木馬鏈接,獲取驗證碼後,通過購買微信紅包充值商品的方式從第三方支付平臺將被害人卡內的資金盜刷走。

2018年1月2日,居住在六盤水市鐘山區的被害人姚仕品因點擊上述提升信用卡額度的木馬鏈接,在填寫完資料後告訴對方驗證碼,因此其中國民生銀行卡被盜刷資金902元。同年1月3日15時,居住在浙江省金華市婺城區的被害人姚豔點擊了上述提升信用卡額度的木馬鏈接,在填寫完資料後告訴對方驗證碼,其中國民生銀行卡被盜刷資金19998元。經查明,姚仕品、姚豔被盜刷的資金通過有贊商城“博昶旗靚店”第三方支付平臺最終進入林永銘本人及其女朋友林璐璐的微信賬戶(林永銘使用)。涉案款項均已退賠被害人。

【裁判結果】法院審理後認為,被告人林永銘違法國家有關規定,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告人林永銘利用獲取的公民個人信息,以幫他人提升信用卡額度為由,騙取他人信用卡相關信息後,盜刷他人信用卡,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九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六十四條的規定,判處被告人林永銘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一審宣判後,未提出上訴。

【法律分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是指以竊取或者其他方法非法獲取國家機關或者金融、電信、交通、教育、醫療等單位在履行職責或者提供服務過程中獲得的公民個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給他人,情節嚴重的行為。根據刑法規定,犯本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刑法修正案九:十七、將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一修改為:“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中,被告人林永銘通過非法途徑在互聯網上獲取大量公民個人信息,已經構成犯罪,並且被告人林永銘一人犯數罪,應當數罪併罰。被告人林永銘歸案後如實供述其所犯罪行,且涉案贓款均已追回發還被害人,從輕處罰。公訴機關建議對被告人林永銘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判處有期徒刑三至五年、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至二年六個月的量刑的建議成立,法院予以採納。被告人的指定辯護人所提被告人林永銘不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辯護意見不成立,不予採納。所提被告人林永銘系初犯,案發後有坦白情節和悔罪表現,已退贓,可對其可從輕處罰的辯護意見成立,法院予以採納。

【典型意義】隨著現代通訊技術和互聯網技術的快速發展,公民個人信息極易洩露。公民個人信息通過信息網絡傳播、交易,往往被不法分子大量竊取、利用,催生電信網絡詐騙等關聯犯罪,嚴重威脅公民人身安全、財產安全和社會管理秩序。打擊利用互聯網出售、提供、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等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切斷其與電信網絡詐騙等犯罪的犯罪鏈條,從源頭上預防和減少犯罪發生,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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