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刑法 法律 傳訊電視 月球賊亮 2019-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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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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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一、關於逮捕,“執法”與“決定”是兩回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決定。從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1、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例如我最近辦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此案賭場經營者王某某為躲避法律打擊,在農村墳場樹林內組織約二十餘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被抓獲後,辦案單位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逮捕。

於是縣級公安機關起草“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這裡請誰批准呢?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長對嫌疑人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意見書之後,他們有7天審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所以在此時是人民檢察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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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一、關於逮捕,“執法”與“決定”是兩回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決定。從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1、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例如我最近辦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此案賭場經營者王某某為躲避法律打擊,在農村墳場樹林內組織約二十餘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被抓獲後,辦案單位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逮捕。

於是縣級公安機關起草“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這裡請誰批准呢?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長對嫌疑人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意見書之後,他們有7天審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所以在此時是人民檢察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結束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限內將案件正式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逮捕的情況則又不一樣了。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例如:昨日有網友留言,說是他的幾個朋友因為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公安機立案偵查,並將其朋友刑事拘留了7天,然後取保候審,但是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嫌疑人應當涉嫌尋釁滋事罪,隨後又以尋釁滋事罪將取保審候的犯罪嫌疑人給逮捕了,他問這是否正常。

上述網友所問的情況便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一種情況,當然並非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都要更改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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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一、關於逮捕,“執法”與“決定”是兩回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決定。從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1、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例如我最近辦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此案賭場經營者王某某為躲避法律打擊,在農村墳場樹林內組織約二十餘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被抓獲後,辦案單位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逮捕。

於是縣級公安機關起草“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這裡請誰批准呢?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長對嫌疑人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意見書之後,他們有7天審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所以在此時是人民檢察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結束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限內將案件正式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逮捕的情況則又不一樣了。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例如:昨日有網友留言,說是他的幾個朋友因為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公安機立案偵查,並將其朋友刑事拘留了7天,然後取保候審,但是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嫌疑人應當涉嫌尋釁滋事罪,隨後又以尋釁滋事罪將取保審候的犯罪嫌疑人給逮捕了,他問這是否正常。

上述網友所問的情況便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一種情況,當然並非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都要更改罪名。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會看看門道,下次我們再看到:張三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與張三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就會明白,這其實說的是同一個意思

不管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逮捕,嫌疑人均是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上面說的是決定逮捕與執行逮捕的不同,下面我再說一下嫌疑人會在什麼狀態下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在哪些狀態下會被逮捕?

什麼叫狀態,這裡的指的是嫌疑人人身是否自由。犯罪嫌疑人在被決定逮捕之時一般有二種情況:

1、正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這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在看守所內羈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有3天、7天、30天之分,一般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意見會在嫌疑人羈押7天、30天這二個時間節點開始。

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便會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那麼嫌疑人就不會釋放,但決定不逮捕,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變更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兩種措施都需要將嫌疑人從看守所裡面釋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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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一、關於逮捕,“執法”與“決定”是兩回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決定。從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1、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例如我最近辦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此案賭場經營者王某某為躲避法律打擊,在農村墳場樹林內組織約二十餘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被抓獲後,辦案單位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逮捕。

於是縣級公安機關起草“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這裡請誰批准呢?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長對嫌疑人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意見書之後,他們有7天審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所以在此時是人民檢察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結束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限內將案件正式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逮捕的情況則又不一樣了。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例如:昨日有網友留言,說是他的幾個朋友因為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公安機立案偵查,並將其朋友刑事拘留了7天,然後取保候審,但是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嫌疑人應當涉嫌尋釁滋事罪,隨後又以尋釁滋事罪將取保審候的犯罪嫌疑人給逮捕了,他問這是否正常。

上述網友所問的情況便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一種情況,當然並非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都要更改罪名。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會看看門道,下次我們再看到:張三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與張三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就會明白,這其實說的是同一個意思

不管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逮捕,嫌疑人均是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上面說的是決定逮捕與執行逮捕的不同,下面我再說一下嫌疑人會在什麼狀態下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在哪些狀態下會被逮捕?

什麼叫狀態,這裡的指的是嫌疑人人身是否自由。犯罪嫌疑人在被決定逮捕之時一般有二種情況:

1、正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這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在看守所內羈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有3天、7天、30天之分,一般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意見會在嫌疑人羈押7天、30天這二個時間節點開始。

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便會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那麼嫌疑人就不會釋放,但決定不逮捕,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變更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兩種措施都需要將嫌疑人從看守所裡面釋放的。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2、人民檢察院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便是公安機關完成偵查,公安機關起草起訴意見書,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此時我們一般認為案件已進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核後,將案件提起公訴,案件便會送至人民法院,此時如果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如覺得涉嫌嫌疑人採取的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不當,人民法院會自行決定對嫌疑人逮捕。也就是說,此階段逮捕,嫌疑人一般會在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期間。

所以說不同的階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狀態是不同的。

三、那麼嫌疑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執行逮捕?

1、在偵查階段未決定逮捕,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是關於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同樣條款當中規定,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階段需要遵守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階段需要遵守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例如之前辦理一起盜竊案件,由於涉案價值小,且無前科,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我們給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案件到人民法院審判時,嫌疑人傳喚不到案,由於嫌疑人違反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隨後人民法院決定對嫌疑人逮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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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一、關於逮捕,“執法”與“決定”是兩回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決定。從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1、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例如我最近辦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此案賭場經營者王某某為躲避法律打擊,在農村墳場樹林內組織約二十餘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被抓獲後,辦案單位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逮捕。

於是縣級公安機關起草“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這裡請誰批准呢?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長對嫌疑人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意見書之後,他們有7天審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所以在此時是人民檢察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結束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限內將案件正式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逮捕的情況則又不一樣了。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例如:昨日有網友留言,說是他的幾個朋友因為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公安機立案偵查,並將其朋友刑事拘留了7天,然後取保候審,但是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嫌疑人應當涉嫌尋釁滋事罪,隨後又以尋釁滋事罪將取保審候的犯罪嫌疑人給逮捕了,他問這是否正常。

上述網友所問的情況便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一種情況,當然並非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都要更改罪名。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會看看門道,下次我們再看到:張三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與張三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就會明白,這其實說的是同一個意思

不管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逮捕,嫌疑人均是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上面說的是決定逮捕與執行逮捕的不同,下面我再說一下嫌疑人會在什麼狀態下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在哪些狀態下會被逮捕?

什麼叫狀態,這裡的指的是嫌疑人人身是否自由。犯罪嫌疑人在被決定逮捕之時一般有二種情況:

1、正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這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在看守所內羈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有3天、7天、30天之分,一般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意見會在嫌疑人羈押7天、30天這二個時間節點開始。

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便會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那麼嫌疑人就不會釋放,但決定不逮捕,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變更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兩種措施都需要將嫌疑人從看守所裡面釋放的。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2、人民檢察院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便是公安機關完成偵查,公安機關起草起訴意見書,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此時我們一般認為案件已進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核後,將案件提起公訴,案件便會送至人民法院,此時如果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如覺得涉嫌嫌疑人採取的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不當,人民法院會自行決定對嫌疑人逮捕。也就是說,此階段逮捕,嫌疑人一般會在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期間。

所以說不同的階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狀態是不同的。

三、那麼嫌疑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執行逮捕?

1、在偵查階段未決定逮捕,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是關於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同樣條款當中規定,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階段需要遵守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階段需要遵守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例如之前辦理一起盜竊案件,由於涉案價值小,且無前科,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我們給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案件到人民法院審判時,嫌疑人傳喚不到案,由於嫌疑人違反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隨後人民法院決定對嫌疑人逮捕。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2、案件本身需要逮捕的。

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執行的大部分的逮捕均是在偵查階段,也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具體規定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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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常我們會看到這樣的新聞:某某嫌疑人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同時又有這樣的描述:某某嫌疑人被公安機關執法逮捕。細心的網友可能會問:“逮捕嫌疑人”為什麼一會兒說人民檢察院,一會兒又說公安機關,有句老話叫:會看看門道,不會看看熱鬧,接下來,我便來跟大家說一下“逮捕”的那些事兒。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一、關於逮捕,“執法”與“決定”是兩回事兒。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之規定: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同時第八十條規定:逮捕由人民檢察院與人民法院決定。從此可以看出公安機關無權決定逮捕。

1、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

例如我最近辦理一起開設賭場案件,此案賭場經營者王某某為躲避法律打擊,在農村墳場樹林內組織約二十餘人以推牌九的方式進行賭博。王某某被抓獲後,辦案單位所在的縣級公安機關認為王某某開設賭場的行為應當逮捕。

於是縣級公安機關起草“提請批准逮捕意見書”,這裡請誰批准呢?

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在偵查階段只能請求人民檢察院長對嫌疑人決定逮捕。人民檢察院從收到公安機關的逮捕意見書之後,他們有7天審查的時間決定是否逮捕。所以在此時是人民檢察院長決定,而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的決定。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但是如果公安機關辦理的刑事案件已經偵查結束並移送人民檢察院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期限內將案件正式起訴至人民法院之後,逮捕的情況則又不一樣了。

2、人民法院決定逮捕

例如:昨日有網友留言,說是他的幾個朋友因為打架造成對方輕傷,公安機立案偵查,並將其朋友刑事拘留了7天,然後取保候審,但是案件移送人民法院之後,人民法院認為此案嫌疑人應當涉嫌尋釁滋事罪,隨後又以尋釁滋事罪將取保審候的犯罪嫌疑人給逮捕了,他問這是否正常。

上述網友所問的情況便是人民法院決定逮捕的一種情況,當然並非人民法院決定逮捕都要更改罪名。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會看看門道,下次我們再看到:張三被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與張三被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就會明白,這其實說的是同一個意思

不管是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決定的逮捕,嫌疑人均是羈押在當地看守所。

上面說的是決定逮捕與執行逮捕的不同,下面我再說一下嫌疑人會在什麼狀態下逮捕。

二、犯罪嫌疑人在哪些狀態下會被逮捕?

什麼叫狀態,這裡的指的是嫌疑人人身是否自由。犯罪嫌疑人在被決定逮捕之時一般有二種情況:

1、正在公安機關偵查階段。

這個階段的犯罪嫌疑人基本上是在看守所內羈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有3天、7天、30天之分,一般公安機關提請逮捕意見會在嫌疑人羈押7天、30天這二個時間節點開始。

如果人民檢察院決定逮捕,便會下達“批准逮捕決定書”,那麼嫌疑人就不會釋放,但決定不逮捕,那麼公安機關一般會對嫌疑人變更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強制措施,這兩種措施都需要將嫌疑人從看守所裡面釋放的。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2、人民檢察院起訴階段

這個階段便是公安機關完成偵查,公安機關起草起訴意見書,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此時我們一般認為案件已進入起訴階段,人民檢察院審核後,將案件提起公訴,案件便會送至人民法院,此時如果人民法院的辦案人員如覺得涉嫌嫌疑人採取的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強制措施不當,人民法院會自行決定對嫌疑人逮捕。也就是說,此階段逮捕,嫌疑人一般會在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期間。

所以說不同的階段,犯罪嫌疑人的人身狀態是不同的。

三、那麼嫌疑人在什麼情況下會被執行逮捕?

1、在偵查階段未決定逮捕,被公安機關取保候審或是監視居住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七條是關於嫌疑人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同樣條款當中規定,嫌疑人違反取保候審與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取保候審階段需要遵守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所居住的市、縣;住址、工作單位和聯繫方式發生變動的,在二十四小時以內向執行機關報告;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監視居住階段需要遵守的規定: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執行機關保存。

例如之前辦理一起盜竊案件,由於涉案價值小,且無前科,人民檢察院決定不逮捕,我們給嫌疑人辦理監視居住,案件到人民法院審判時,嫌疑人傳喚不到案,由於嫌疑人違反監視居住的相關規定,隨後人民法院決定對嫌疑人逮捕。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2、案件本身需要逮捕的。

實際工作中,公安機關執行的大部分的逮捕均是在偵查階段,也就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一條之規定: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取保候審尚不足以防止發生下列社會危險性的,應當予以逮捕

具體規定有:可能實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會秩序的現實危險的;可能毀滅、偽造證據,干擾證人作證或者串供的;可能對被害人、舉報人、控告人實施打擊報復的;企圖自殺或者逃跑的。

公安機關取保候審後又被逮捕,這是違規操作?當然不是

另外是否決定逮捕,以下幾種情況也尤為重要。

(1):法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的性質、情節,認罪認罰等情況,作為是否可能發生社會危險性的考慮因素。也就是說如果嫌疑人所犯罪行較輕,在偵查階段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明確表示認罪認罰,那麼不逮捕的可能性較大。例如故意傷害罪、尋釁滋事罪涉案情節較輕的等。

(2):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十年以上刑期的嫌疑人我們認為是重刑犯了,那麼不逮捕的可能性基本上沒有。

(3):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曾經故意犯罪。這裡又涉及到刑法上面規定的“累犯”法律術語。累犯分為一般累犯與特殊累犯,簡單的來說,除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黑社會性質這三類犯罪外,其他犯罪行為在刑滿釋放後5年內再次犯罪一般認為是累犯。也就是說如果嫌疑人是累犯,再次犯罪一般會被逮捕。

(4):可能判處徒刑以上刑罰,身份不明的。現在人口的流動性太大,人口的管控也較難,在一些案件中,嫌疑人為逃避法律的懲罰,拒不如實交待自己真實姓名或是報虛假姓名的情況也是有的,如果通過各位措施,最終無法查實嫌疑人真實身份,那麼此嫌疑人實施的犯罪行為又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一般會逮捕。當然我在工作中暫是沒有遇到此類情況,現在隨著科技的發展,無法確實人員身份的情況可能是越來越少了。

(個人學識有限,上述僅當交流,不可照搬照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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