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通告】琿春市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行為的通告'

刑法 琿春 法律 法制 交通 琿春市人民法院 2019-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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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 共 琿 春 市 委 政 法 委 員 會

琿 春 市 人 民 法 院琿 春 市 人 民 檢 察 院琿 春 市 公 安 局琿 春 市 信 訪 局琿 春 市 司 法 局琿政法聯發﹝201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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琿 春 市 人 民 法 院琿 春 市 人 民 檢 察 院琿 春 市 公 安 局琿 春 市 信 訪 局琿 春 市 司 法 局琿政法聯發﹝2019﹞1 號

【重要通告】琿春市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行為的通告

關於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行為的通告

為了保護信訪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信訪秩序,依法打擊信訪活動中的違法犯罪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國務院《信訪條例》等法律法規之規定,現就依法打擊非訪纏訪鬧訪行為通告如下:

一、各級司法及行政機關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支持公民通過書信、電話、電郵等形式,依法有序向各級國家機關反映情況,提出意見、建議和要求。信訪人確需採用走訪形式的,應當到有關機關設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場所依法理性反映問題。多人提出共同信訪事項的,應當推選代表,代表人數不得超過5人。對涉法涉訴事項,信訪人應當通過司法程序或行政救濟程序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通過訴訟、仲裁、行政複議等法定途徑解決。

二、對任何公民、單位或其他組織以信訪為名,實施下列擾亂社會管理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非訪纏訪鬧訪行為的,司法機關將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嚴肅處理。

(一)5人以上集體上訪反映共同信訪事項,又拒不按照《信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推選代表,不到指定的接待場所上訪的,經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後,仍執意不推舉代表上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經教育後仍然不推選代表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依情節輕重處警告或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對聚眾實施以上行為的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信訪事項已經受理並正在積極解決,信訪人在辦理期限內仍越級上訪;或是信訪人的合理訴求已經依照政策、法律法規妥善解決,但仍堅持上訪,提出超越政策、法律法規規定的要求;或是信訪人反映的問題已妥善解決,但又多次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上訪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制止,不聽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依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人民法院判決、裁定、調解法律文書、人民檢察院不起訴及立案監督等決定生效後,或經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辦理終結的信訪事項,上訪人拒不通過法定途徑提出申訴請求,而執意堅持纏訪、鬧訪的,有關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予以勸阻、批評和教育。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制止。不聽制止,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依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以上訪為名,在會場、活動場所及周邊地區擾亂社會秩序或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予以訓誡和法制教育。反覆擇機越級非正常上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或者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在國家機關或企事業單位辦公場所周圍,實施靜坐、張貼、散發材料、呼喊口號、打橫幅、穿著狀衣、出示狀紙等行為進行纏訪鬧訪;煽動、串聯、脅迫、誘使他人採取過激方式,非法聚集、阻塞道路交通,或圍堵、衝擊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經有關國家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無效的,由公安機關予以警告、訓誡或者制止;不聽制止,繼續或者再次實施上述行為,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秩序或威脅公共安全的,予以命令解散;拒不解散的,依照規定採取必要的手段進行驅散。對拒不服從的人員強行帶離現場,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依情節輕重,依法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對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和其他積極參與者從重處罰。

(六)煽動、串聯、脅迫、以財物誘使、幕後操縱不明真相的群眾參與非正常上訪的,組織、資助他人或者提供交通工具協助他人非正常上訪的,或者以信訪為名藉機斂財,插手社會管理事務,擾亂社會秩序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的,由公安機關扣押與案件有關的涉案財物,依情節輕重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對聚眾實施以上行為的首要分子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首要分子、組織策劃者從重處罰。

(七)通過網站、論壇、博客、微博、微信等編造、散佈有關信訪事項的虛假消息,煽動、組織、策劃他人非正常上訪、聚集、遊行、示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警告、罰款或者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八)在信訪過程中,侮辱、毆打、威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等行為的,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四十三條或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情節輕重處罰款或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九)在信訪接待場所滯留、滋事,或將生活不能自理的人棄留在信訪接待場所,經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勸阻、批評和教育,責令其帶回滯留人員,拒不執行,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的,依情節輕重由公安機關處警告或者罰款,或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在信訪接待場所、其他國家機關或者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上非法攜帶槍支、彈藥、弓弩、匕首等管制器具,或者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質的,應當及時制止,收繳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危險物質,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器具、非法攜帶危險物質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情節嚴重,符合《刑法》第一百三十條規定的,以非法攜帶槍支、彈藥、管制刀具、危險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一)採取放火、爆炸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自傷、自殘、自殺,危害公共安全,符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和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以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二)捏造、歪曲事實誣告陷害他人,企圖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符合《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誣告陷害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符合《刑法》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的,以誣告陷害罪追究刑事責任。

(十三)對在信訪活動中或者以信訪為名,實施本指導意見所列以外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置。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實施相關違法犯罪行為的,按照其教唆、脅迫、誘騙的行為處罰。

三、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中共琿春市委政法委員會 琿春市人民法院

琿春市人民檢察院 琿春市公安局

琿春市信訪局 琿春市司法局

2019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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