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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打擊拒執的世界裡
最遙遠的距離
不是生與死
也不是明明相愛
卻不能在一起
而是明明手頭有錢
卻一直不還清債務
小樣
別以為我們沒辦法“治”你!
5月29日上午,石獅法院林明容院長公開開庭審理一起拒執案件,並當庭宣判。
基本案情
紀某攀與林某亭系夫妻關係。2018年4月20日,紀某攀、林某亭因與洪某的民間借貸糾紛被起訴至我院。
同年5月22日,經我院主持調解,紀某攀、林某亭與洪某達成調解協議,其夫妻二人應共同分期償還洪某借款本金16萬餘元,我院據此作出民事調解書,並於當日生效。
同年6月,紀某攀、林某亭償還洪某6千元后,便未再按生效民事調解書的約定如期履行還款義務。
同年8月10日,洪某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於同日裁定凍結、劃撥、扣留、提取、查封、扣押紀某攀、林某亭的財產,並於8月14日向紀某攀、林某亭發出執行通知書、報告財產令。
我院在執行過程中查明,2018年7月,紀某攀、林某亭將紀某攀名下的某小區住宅以260萬元的價格轉讓給蔡某,售房所得款項均未用於履行我院生效法律文書所確定的還款義務。
2019年1月,紀某攀、林某亭在廣州被民警抓獲。
歸案後,紀某攀、林某亭償還洪某15萬元,洪某自願放棄其他債權。
裁判結果
石獅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紀某攀、林某亭對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生效的調解書所作的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致使裁定無法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拒不執行裁定罪。鑑於二名被告人歸案後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已償還相應的債務,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結合本案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可對二名被告人宣告緩刑。依法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紀某攀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二、被告人林某亭犯拒不執行裁定罪,判處拘役四個月,緩刑六個月。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是指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執行內容並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為依法執行支付令、生效的調解書、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等所作的裁定屬於該條規定的裁定。
下列情形屬於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規定的“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一)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四)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奉勸各位被執行人
及時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講誠信才是正道
在切實解決執行難征途中
對於有能力執行
而拒不執行的行為
人民法院將嚴厲打擊
絕不手軟!
文稿 | 許鴻源
編輯 | 郭茵茵
石獅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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