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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些影視作品,或一些新聞報道,我們對“投案自首”這個詞並不陌生,它經常用於規勸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關部門承認自己的錯誤,然後爭取從輕處理。但很多人有所不知的是“投案”和“自首”,實際上是兩個概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但並不代表著這就是自首。“主動投案是不是自首”到底重不重要?實際上能不能被算做是自首是很重要的,在司法實際中這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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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些影視作品,或一些新聞報道,我們對“投案自首”這個詞並不陌生,它經常用於規勸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關部門承認自己的錯誤,然後爭取從輕處理。但很多人有所不知的是“投案”和“自首”,實際上是兩個概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但並不代表著這就是自首。“主動投案是不是自首”到底重不重要?實際上能不能被算做是自首是很重要的,在司法實際中這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量刑。
“自首”這是一個法律名詞,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相關規定:罪犯在犯罪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完全供述自己的罪行,叫做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住處、拘留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自動投案則是指本人自願到相關機關說明自己的某些錯誤,可能是違紀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輕,沒有交代犯罪事實。也就是說,主動投案並非等於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主動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條件,在相關機關已經調查清全部案情後再表示自己願意自首,是沒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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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過一些影視作品,或一些新聞報道,我們對“投案自首”這個詞並不陌生,它經常用於規勸犯罪嫌疑人自主的到相關部門承認自己的錯誤,然後爭取從輕處理。但很多人有所不知的是“投案”和“自首”,實際上是兩個概念,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但並不代表著這就是自首。“主動投案是不是自首”到底重不重要?實際上能不能被算做是自首是很重要的,在司法實際中這從很大程度上影響到了量刑。
“自首”這是一個法律名詞,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相關規定:罪犯在犯罪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完全供述自己的罪行,叫做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住處、拘留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自動投案則是指本人自願到相關機關說明自己的某些錯誤,可能是違紀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輕,沒有交代犯罪事實。也就是說,主動投案並非等於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主動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條件,在相關機關已經調查清全部案情後再表示自己願意自首,是沒用的。
從法律定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要素:一是如實供訴,二是完全供述。隱瞞部分犯罪事實、包庇某些犯罪同夥、捏造或扭曲犯罪實情等,都不構成自首。並不像大家想的那樣,到相關機關投案,表示某某事是自己做的就一定可以被算作自首,從而得到自首在量刑方面的好處。
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罪犯,犯罪情節較輕的,酌情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犯罪較重的罪犯,只要自首對警方有所幫助(比如抓捕到更大的犯罪團體,或減少社會損失)且自身認錯態度良好,可以戴罪立功,酌情減免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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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這是一個法律名詞,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相關規定:罪犯在犯罪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完全供述自己的罪行,叫做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住處、拘留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自動投案則是指本人自願到相關機關說明自己的某些錯誤,可能是違紀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輕,沒有交代犯罪事實。也就是說,主動投案並非等於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主動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條件,在相關機關已經調查清全部案情後再表示自己願意自首,是沒用的。
從法律定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要素:一是如實供訴,二是完全供述。隱瞞部分犯罪事實、包庇某些犯罪同夥、捏造或扭曲犯罪實情等,都不構成自首。並不像大家想的那樣,到相關機關投案,表示某某事是自己做的就一定可以被算作自首,從而得到自首在量刑方面的好處。
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罪犯,犯罪情節較輕的,酌情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犯罪較重的罪犯,只要自首對警方有所幫助(比如抓捕到更大的犯罪團體,或減少社會損失)且自身認錯態度良好,可以戴罪立功,酌情減免刑罰。
所以說主動投案並不等同於自首,自首是要滿足一定要求的,還有時間節點需要注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罪犯總有一天會被緝拿歸案。無論是故意犯案,還是過失犯案,都不要存有僥倖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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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這是一個法律名詞,根據我國《刑法》第67條相關規定:罪犯在犯罪以後主動投案,並如實完全供述自己的罪行,叫做自首。被採取強制措施(取保候審、監視住處、拘留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若能夠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以自首論。
自動投案則是指本人自願到相關機關說明自己的某些錯誤,可能是違紀不構成犯罪;也有可能避重就輕,沒有交代犯罪事實。也就是說,主動投案並非等於是自首,自首的判定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而主動投案只是自首的前提條件,在相關機關已經調查清全部案情後再表示自己願意自首,是沒用的。
從法律定義上來說,自首有兩個要素:一是如實供訴,二是完全供述。隱瞞部分犯罪事實、包庇某些犯罪同夥、捏造或扭曲犯罪實情等,都不構成自首。並不像大家想的那樣,到相關機關投案,表示某某事是自己做的就一定可以被算作自首,從而得到自首在量刑方面的好處。
我國《刑法》中有明確的規定,對於自首的罪犯,犯罪情節較輕的,酌情可以免除處罰。 對於犯罪較重的罪犯,只要自首對警方有所幫助(比如抓捕到更大的犯罪團體,或減少社會損失)且自身認錯態度良好,可以戴罪立功,酌情減免刑罰。
所以說主動投案並不等同於自首,自首是要滿足一定要求的,還有時間節點需要注意。法網恢恢,疏而不漏;罪犯總有一天會被緝拿歸案。無論是故意犯案,還是過失犯案,都不要存有僥倖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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