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江蘇省)'

刑法 江蘇 法律 銀行 南寧西鄉塘區檢察院 2019-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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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江蘇省人民檢察院 江蘇省公安廳印發《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

(蘇高法〔2018〕193號 2018年10月18日)

各市、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分)局:

為進一步加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辦理質量,確保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省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共同制定了《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現印發給你們參照執行。執行中遇到的問題,請及時層報各自的省級機關。

特此通知。

關於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座談會紀要

來源: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公報(2018第4輯總第58輯)

為切實加強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辦理質量,確保定罪準確,量刑適當,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公安廳相關職能部門經座談研討,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結合我省執法辦案中的實際情況,就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管轄、法律適用、定罪量刑標準以及刑事政策把握等有關問題形成共識,現紀要如下:

一、管轄

1.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的地域管轄,應當堅持以犯罪地管轄為主、被告人居住地管轄為輔的原則。“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其中,涉案食品、藥品的生產地、運輸地、收購地和販賣地均屬於犯罪行為發生地;犯罪所得的實際取得地、藏匿地、轉移地以及犯罪造成的人體健康危害後果發生地均屬於犯罪結果發生地。對主要利用互聯網實施的銷售型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犯罪地還包括用於實施犯罪行為的網站服務器所在地,網絡接入地,網站建立者、管理者所在地,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使用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所在地,被害人被侵害時所在地,以及被害人財產遭受損失地等。

2.查辦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涉及犯罪事實存在關聯的上下游犯罪,併案偵查後又分案起訴的對其中犯罪地、住所地均不在當地的犯罪嫌疑人,應當報請有管轄權的上級公安機關在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十日前書面商請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同級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當在七日內書面予以答覆。

二、主觀明知

3.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應結合行為人的從業經歷、認知能力、產品質量、進貨渠道及價格、銷售渠道及價格以及生產、銷售方式等事實綜合判斷認定行為人的主觀明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認定行為人有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主觀明知,但有證據證明確不明知的除外:

(1)受過相關從業資格培訓、崗前培訓,或者行政執法機關以書面、會議培訓方式明確告知其禁止實施相關行為,仍實施該行為的;

(2)以明顯低於市場批發價購進或者以明顯低於市場正常價格銷售的;

(3)向不具有資質的生產者、銷售者購買,且不能提供所購買食品、藥品合法有效的來歷證明,或者提供虛假證明文件的;

(4)使用隱祕的方式貯存、生產或運 輸以逃避執法機關檢查的;

(5)被群眾舉報或執法機關檢查後轉移、毀滅、隱匿涉案物證、財務賬冊、進銷貨記錄等證據,或者與他人串供、訂立攻守同盟的;

(6)明知生產、銷售的食品、藥品被消費者投訴存在不良反應或其他危害後果,繼續生產、銷售的;

(7)曾因實施危害食品、藥品安全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行政處罰或警不教育,或者明知同業者受到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又實施同類行為的;

(8)其他應當認定為明知的情形。

三、犯罪數額

4.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應當查明犯罪數額。公安機關除依法收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辯解外,還應加強對上下游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證人證言、進銷貨憑證、現金日記賬、銀行及互聯網收付款記錄、網絡銷售電子數據等其他證據的收集。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應根據上述證據的綜合審查判斷依法起訴、認定生產、銷售的數量、金額以及違法所得、非法獲利等事實,確保準確定罪量刑。

對通過互聯網針對不特定人實施的銷售型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確因客觀條件限制無法逐一收集相關言詞證據的,可以根據記錄交易記錄、支付明細、涉案資金數額等犯罪事實的電子數據、書證等證據材料,在慎重審查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所提辯解、辯護意見的基礎上,綜合全案證據材料,對犯罪數額作出認定。

5.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中的“生產、銷售金額”,是指行為人生產、銷售所得和可得的全部違法收入,包括已獲得的收入額、未銷售的貨值金額以及貨物已售出但尚未實際獲得的金額。

已銷售的涉案食品、藥品,以實際銷售價格計算銷售金額;查扣的未銷售部分,貨值金額按已銷售物品的實際價格計算;無法查清銷售價格的,可以按標價計算,但標價明顯不合理或者沒有標價的,可以按照同類產品的市場中間價格計算。貨值金額難以確定的,可以委託有資質的估價機構評估。

四、犯罪既未遂

6.對僅有銷售行為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執法機關查獲的未銷售部分,如有證據證明系行為人準備用於銷售而購買的,應當認定犯罪既遂,但量刑時可以酌情從輕處罰。行為人雖已著手進貨但尚未收到相關貨物的,該部分應認定犯罪未遂。

五、財產刑適用

7.審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應結合被告人的犯罪數額、違法所得額以及其實際繳納罰金的能力等事實判處財產刑,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二倍以上的罰金。共同犯罪的,對各共同犯罪人合計判處的罰金應當在生產、銷售金額的二倍以上。對共同犯罪或單位犯罪中受他人指使參與犯罪且獲利較少的被告人,不宜判處過高的罰金。

六、行為性質

8.認定是否屬於《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四)項規定的“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應委託有資質的機構進行檢測、鑑定,必要時昕取相關領域專家的意見,綜合予以判定。食品、藥品行政監管部門未出具相關檢驗結論、認定意見,或者專家意見不一致的,認定犯罪時應當慎重。

9.對“超限量或者超範圍濫用食品添加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認定標準,在缺乏權威的專業結論時,不宜直接按照國家限定的標準確定一定倍比關係作為入罪標準。在執法辦案中確需對某一類違法添加行為的性質作出罪與非罪判定的,應分別層報省級公、檢、法機關,會同有關部門共同研究。

10.行為人在加工滷菜等食品時超範圍、超限量添加亞硝酸鹽,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11.將以工業廢渣、廢液為原料提煉的鹽作為食鹽銷售或在食品加工、銷售、貯存、運輸中使用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將工業鹽等其他非食用鹽作為食鹽銷售或者在食品加工、銷售、貯存、運輸中使用,經檢測含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未檢測出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但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生產或購進非加碘食鹽冒充碘鹽銷售,構成犯罪的,以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非法經營罪的,按照罰較重的罪名定罪處罰。

12.認定加工食用油的原料是否屬於“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可對照《食品安全國家標準-食用動物油脂GB 10146-2015》中規定的原料範圍確定,即除生豬、牛、羊、雞、鴨的板油、肉膘、網膜或者附著於內臟器官的純脂肪組織以外的邊角料、下腳料,可認定為“肉及肉製品加工廢棄物”。

13.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工業松香、工業火鹼等作為加工助劑加工食品的,應當對加工後食品的物質殘留進行檢測,如繫有毒、有害物質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雖不屬於有毒、有害物質,但相關物質殘留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

14.在食品加工、銷售中添加罌粟殼以外罌粟植株其他部位,經檢測食品中含有罌粟鹼等有毒、有害成分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

15.販賣來自境外疫區的肉及肉製品的,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販賣走私人境或來歷不明的肉及肉製品,可認定銷售死因不明的動物肉類、肉類製品,以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定罪處罰。但當事人有證據證明系合法宰殺的除外。

實施前款行為同時構成走私普通貨物罪、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罪、銷售偽劣產品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16.以牟利為目的,使用未經批准生產、進口,含有利多卡因等國家按藥品管理的麻醉劑的“玻尿酸”美容針為他人注射,或者將未經批准生產、進口的上述麻醉劑混入“玻尿酸”美容針中為他人注射的,以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17.在保健食品或其他食品中非法添加國家禁用藥物等有毒、有害物質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雖未添加國家禁用藥物,但宣稱具有藥物功效的,以生產、銷售假藥罪定罪處罰。

18.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生產、銷售假藥,生產、銷售劣藥等犯罪行為,同時構成生產、銷售偽劣產品、侵犯知識產權、非法經營、非法行醫、非法採供血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七、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19.根據民間傳統方法生產、加工、銷售食品,雖食品原料、工藝、生產環境等不符合國家規定的安全標準,但未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一般可不作犯罪處理,建議行政機關給予行政處罰。確需追究刑事責任的,應適當從寬處罰。

20.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的“少量”的認定標準,應當根據行為人銷售藥品的數量、金額、次數、銷售對象人數等事實綜合把握;對是否符合“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情形,應當結合藥品成分檢驗結果、生產工藝流程說明、國外、境外的藥品批准文件、使用範圍和方法、使用者的證言以及專家意見等綜合判定。

銷售根據民間傳統配方私自加工的藥品,或者銷售未經批准進口的國外、境外藥品,雖銷售數量不符合“少量”的要求,但沒有造成他人傷害後果或者延誤診治的,也應適當從寬處理。

21.對以單位為主體實施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要準確認定單位犯罪中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範圍;對以家庭作坊形式實施的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要準確區分共同犯罪中主從犯。對長期從事非法經營、謀取大額非法利益、屢教不改的違法經營者要依法從嚴懲處,嚴格限制適用非監禁刑並加大財產刑的處罰力度。要認真考察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並結合被告人家庭情況具體量刑,對於夫妻雙方均構成犯罪但有未成年子女、年老病重父母需要照顧的,可根據犯罪情節依法適用緩刑等非監禁刑。對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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