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猥褻兒童罪的那些事,你應該瞭解'

刑法 法律 性侵犯 瑞達法考 2019-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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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必大家雖然對“猥褻“二字的精確法律含義不一定十分明白,但從這兩個字都能讀出下流和汙穢的味道。我在這裡從法律人的視角來解讀一下。因為這個罪名對我來說太熟悉不過了,我在做檢察官時,曾常年專門處理這類案件,用得最多的就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了,各種挑戰三觀的作案手段也見過了,那時看到卷宗裡的證據往往導致血壓升高,偶爾失眠。科室同事討論這類案件時往往恨不得自己提著刀去把嫌疑人給廢了。情感和道德譴責可以圖一時之快,真正能治人的還是得靠法律的完善。

那時曾經因為發現這類犯罪太多了,我們基層執法部門曾主動向上級反映,然後上級重視了,對全市的這類犯罪做了一個統計,數據讓人觸目驚心,這只是全國的一個縮影。最高人民法院數據統計顯示,2013年——2016年四年間,全國法院審理性侵兒童案件10782件。這些數據還是父母已經報案,且證據確鑿,能判得下來的事件。那些冰山下更多的沒有暴露的就不說了。猥褻兒童罪早已是兒童最容易受到的犯罪侵害,這已經是司法數據多年來已證明的事實。

那時我們還連同其他相關職能部門開了一次針對性侵兒童犯罪的防控研討會,會議開得很成功,來的部門和社會組織都表示震驚,大家關注是關注了,但如何防控還是一個很難落實解決的問題,聯動機制很難聯動。

但不管怎樣,在呼籲重視性侵兒童犯罪這個問題上,司法機關,確實在自己的職責範圍內做了很多貢獻。最高檢發佈過很多指導案例,最高檢檢察長專門出庭抗訴過此類案件,罪犯最終得到嚴懲,很多地方的法院開始聯合其他部門搞性侵未成年人罪犯個人信息曝光制度和從業禁止制度,也就是說,這些有前科的罪犯,即使釋放後也要給他們貼上標籤,打上終身烙印,讓周圍群眾繼續防著他。是的,就是要達到“一朝性犯罪,永世難翻身”的效果。其實國外早就這樣做了,因為性侵犯很容易再犯、慣犯。還記得推動美國這方面立法的那個“梅根案”,七歲的小女孩梅根在家門口玩耍,鄰居傑西過來說家裡有一隻小狗,要給梅根看,這個鄰居剛搬過來,周圍的人對他不太瞭解。好奇的小姑娘便跟著去了鄰居家裡,結果一去不復返,遭受殘暴性侵併被殺害。事發後大家才知道,原來這個鄰居男子曾兩次因猥褻兒童罪被判刑。

第一、什麼是猥褻兒童罪?常見的猥褻兒童手段有哪些?

根據《刑法》第237條,猥褻兒童罪是指以滿足性慾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手段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什麼是“猥褻“?最常見的是摳摸、舌舔、親吻兒童生殖器、胸部等隱私部位,這些一眼能看明白的手段就不用多解釋了;另外,強迫兒童為自己手淫、雞姦等滿足自己性慾的行為也屬於猥褻兒童;此外,“隔空猥褻“,也可能構成猥褻兒童罪,我暫且自己發明了這個詞,”隔空猥褻“是指利用網絡聊天工具而非直接接觸的方式對兒童實施淫穢行為,這是網絡時代衍生出的新型猥褻兒童手段,比如通過網絡視頻強制兒童裸聊或者脅迫兒童拍裸照,這種情況也是可以構成猥褻兒童罪的。司法實踐中已有一些典型判例總之,大家記住了,認定是不是”猥褻“兒童,關鍵看行為是不是滿足了犯罪分子的性慾,同時侵害了兒童的身心健康和人格尊嚴,身體接觸不是必要條件。

第二、這個罪名中“兒童“的法律概念是什麼?

刑法上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兒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如果侵害的是十二週歲以下的兒童,司法解釋規定一律認定(推定)作案人主觀明知是兒童。如果猥褻的對象是十四周歲以上的女性或者男性,則構成另外一個罪名,強制猥褻罪。這個罪名以前叫強制猥褻婦女罪,但這個立法因此導致十四周歲以上的男性性權利得不到保護,因此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就將之改為“強制猥褻(他人)罪”,以體現男女平等。

第三、犯這個罪名可能受到什麼處罰?

猥褻兒童罪,不是單獨的一條,而是規定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第三款。處罰是對照前兩款的規定,也就是強制猥褻、侮辱罪,從重處罰。也就是一般情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聚眾或者在公眾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在這裡需要解釋一下“在公眾場所當眾犯罪“的含義,只要在公眾場所,有其他人在場的情況下,無論其他人是否親眼看到,均可以被認定被在公眾場所當眾犯此罪。總之,法律對將黑手伸向兒童的犯罪多一分人情,兒童就多一分危險。因此在世界各地,猥褻兒童罪基本上都是被呼籲嚴懲的罪名。

第四、常發生的猥褻兒童的人群是哪一類?

大家記住這三點就差不多了:猥褻兒童容易是慣犯,猥褻兒童容易發生在熟人之間,猥褻兒童的人往往是有機會多接觸兒童的群體。常見的犯罪案件,作案的人有鄰居、有是學校附近小賣部的叔叔、有XX班的老師,在這裡沒有為此類群體貼標籤的意思,只是接觸的機會多了,產生邪念的機會也容易多了,作案的便利就更多了。

第五、常發生的地點有哪些?

猥褻兒童可能發生在任何地點,但比較容易發生的地點有熟人家、遊樂場、書店、放學回家的路上,甚至小區裡、樓道內等等。

第六、猥褻兒童一般會採取哪些手段?

一般的強制手段就不說了,這是最低級的犯罪手段。但猥褻兒童不需要採用強制手段,哪怕兒童是自願的,都是構成犯罪的。因為法律認定兒童是沒有意思自由的。更常見的手段有誘騙,這個一般針對低齡兒童。還有最不容易產生戒備心的“請求兒童幫忙”手段,我們一向教育孩子要助人為樂,當面臨別人求助的時候,孩子一般會樂意幫忙,這既是善良的童心,也是孩子認為體現自己價值的機會。還記得韓國最催人淚下的性侵兒童電影《素媛》裡的那個女孩吧,因為看著淋著雨的“叔叔“可憐,幫叔叔撐傘,後被性侵,後果之慘就不細說了,終生生活在陰霾中。前段時間得知真實版的韓國《素媛》案件的罪犯要出獄了,據媒體爆料此人服刑的十二年期間一直接受心理治療,但近期心理測試結果顯示出獄後再次作案的可能性仍然很大,於是韓國廣大民眾各種集會遊行請願,但也阻止不了他將出獄的事實。好在韓國已經通過了對性侵犯“化學閹割”的法案,但這個人因為是法律頒佈之前判決的,化學閹割方法依法不能適用於他,他的作案能力無法消除,這就是法律的侷限,法律有法律的原則,”法不溯及既往“,即使可能導致個別的不良後果或危險,法律也不可能改變它剛性的原則。

所以,壞人是防不了也得防。在這裡,除了家長自己要加強監護,履行好監護職責外,可以這樣告訴孩子:大人是比小孩厲害的,正常的大人不會請求一個孩子幫忙。如果一個成年人來請你幫忙,那麼他(她)很可能不是一個正常人,你應當拒絕他。”

來源 | 陳說會道微信公眾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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