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要看是實繳出資,還是認繳出資?'

刑法 兩會 優律庫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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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莊某某打算成立一家出租車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為此,他向別人借款950萬元用於公司註冊驗資,3天后,他就把該950萬元從公司註冊資本金中抽逃用於歸還借款。莊某某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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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元月,莊某某打算成立一家出租車公司,註冊資本為1000萬元。為此,他向別人借款950萬元用於公司註冊驗資,3天后,他就把該950萬元從公司註冊資本金中抽逃用於歸還借款。莊某某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

是否構成抽逃出資罪,要看是實繳出資,還是認繳出資?

法院一審查明,2011年元月,以被告人莊某某與林某某、黃某某、周某某等4人合股的名義在工商局註冊成立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其中,林某某等3人系掛名股東,實際沒有參股,實際上系被告人莊某某單獨經營,註冊資本1000萬元。

2011年1月7日,莊某某向鄭某借款950萬元用於公司註冊驗資,3天后,莊某某就把該950萬元從公司註冊資本金中抽逃用於歸還鄭某的借款。

一審經審理,依法作出判決,被告人莊某某違反公司法的規定,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950萬元,數額巨大,其行為構成抽逃出資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第1款及第61條的規定,判決:被告人莊某某犯抽逃出資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

莊某某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中級人民法院,並辯稱:2014年4月24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作出了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8條、第159條的解釋,根據該解釋,抽逃出資罪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而其成立的出租汽車有限公司不屬於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其抽逃出資950萬元的行為現已不認為是犯罪,依法應當宣告無罪。

二審期間,莊某某的辯護人提供相關證據材料,根據現行公司法規定,某出租汽車有限公司屬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公司。

二審法院經審理查明,根據相關證據材料,可以認定某出租車有限公司為依法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8條、第159條的解釋》的規定,刑法第159條所規定的抽逃出資罪,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莊某某雖在仙遊縣某出租車有限公司成立後抽逃出資950萬元,但該公司不屬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故該行為依法不構成抽逃出資罪。

法院二審作出判決,撤銷此前的刑事判決,宣佈上訴人莊某某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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