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對妻子進行家暴導致妻子不治身亡'

刑法 樑華 法律 服裝 法苑在線 2019-0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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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何永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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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酒後對妻子進行家暴導致妻子不治身亡


案件簡介:樑華經常在醉酒後對妻子進行打罵。前不久,樑華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為藉口,將妻子的衣服剪壞、燒燬,並用皮帶、板凳對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進行毆打,並以讓妻子長跪為體罰,長達8個多小時,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經屍檢,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但沒有發現大量舊傷。 該案件該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定為虐待罪。樑華在酒醉之後,常常打罵妻子,而這次更是對妻子實施長時間的罰跪、打罵,最終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當確定樑華犯虐待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樑華由於懷疑妻子有外遇而進行報復,對妻子進行打罵、體罰。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據此,應當認定樑華犯故意傷害罪。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認定樑華犯有故意傷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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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樑華經常在醉酒後對妻子進行打罵。前不久,樑華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為藉口,將妻子的衣服剪壞、燒燬,並用皮帶、板凳對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進行毆打,並以讓妻子長跪為體罰,長達8個多小時,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經屍檢,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但沒有發現大量舊傷。 該案件該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定為虐待罪。樑華在酒醉之後,常常打罵妻子,而這次更是對妻子實施長時間的罰跪、打罵,最終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當確定樑華犯虐待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樑華由於懷疑妻子有外遇而進行報復,對妻子進行打罵、體罰。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據此,應當認定樑華犯故意傷害罪。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認定樑華犯有故意傷害罪。


男子酒後對妻子進行家暴導致妻子不治身亡



溫馨提示


對於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體上,兩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員;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對被害人的打罵等行為。但是虐待與故意傷害仍具有一定的區別。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於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於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本案中,樑華雖然經常對妻子進行打罵、罰跪等,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但是虐待罪在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屬於自訴案件範圍,不訴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是樑華故意傷害的結果,並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

從犯罪故意上看,樑華對妻子的毆打行為是出於一種傷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樑華對妻子進行毆打和罰跪的時間將近8個小時;在犯罪工具上,樑華使用了板凳、皮帶等物進行了連續的毆打。可見,樑華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對妻子的毆打行為可能引起妻子身體健康的損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犯罪故意。


從危害的結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屍檢中,沒有發現大量舊傷。從鑑定結論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樑華這次毆打行為造成的,而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因此也可判斷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雖然被害人是樑華的妻子,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這點並不違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而對於被告人刑事責任,由於刑法有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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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樑華經常在醉酒後對妻子進行打罵。前不久,樑華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為藉口,將妻子的衣服剪壞、燒燬,並用皮帶、板凳對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進行毆打,並以讓妻子長跪為體罰,長達8個多小時,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經屍檢,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但沒有發現大量舊傷。 該案件該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定為虐待罪。樑華在酒醉之後,常常打罵妻子,而這次更是對妻子實施長時間的罰跪、打罵,最終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當確定樑華犯虐待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樑華由於懷疑妻子有外遇而進行報復,對妻子進行打罵、體罰。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據此,應當認定樑華犯故意傷害罪。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認定樑華犯有故意傷害罪。


男子酒後對妻子進行家暴導致妻子不治身亡



溫馨提示


對於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體上,兩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員;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對被害人的打罵等行為。但是虐待與故意傷害仍具有一定的區別。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於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於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本案中,樑華雖然經常對妻子進行打罵、罰跪等,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但是虐待罪在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屬於自訴案件範圍,不訴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是樑華故意傷害的結果,並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

從犯罪故意上看,樑華對妻子的毆打行為是出於一種傷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樑華對妻子進行毆打和罰跪的時間將近8個小時;在犯罪工具上,樑華使用了板凳、皮帶等物進行了連續的毆打。可見,樑華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對妻子的毆打行為可能引起妻子身體健康的損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犯罪故意。


從危害的結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屍檢中,沒有發現大量舊傷。從鑑定結論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樑華這次毆打行為造成的,而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因此也可判斷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雖然被害人是樑華的妻子,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這點並不違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而對於被告人刑事責任,由於刑法有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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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解讀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範圍有哪些?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係、戀人關係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專門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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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簡介:樑華經常在醉酒後對妻子進行打罵。前不久,樑華又一次醉酒,以妻子有外遇為藉口,將妻子的衣服剪壞、燒燬,並用皮帶、板凳對妻子的背部、四肢等部位進行毆打,並以讓妻子長跪為體罰,長達8個多小時,造成妻子呼吸功能衰竭死亡。經屍檢,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但沒有發現大量舊傷。 該案件該如何認定?

爭議焦點

第一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定為虐待罪。樑華在酒醉之後,常常打罵妻子,而這次更是對妻子實施長時間的罰跪、打罵,最終造成妻子死亡。依照刑法的相關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法律責任。因此,應當確定樑華犯虐待罪。

第二種意見認為,樑華的行為應當構成故意傷害罪。樑華由於懷疑妻子有外遇而進行報復,對妻子進行打罵、體罰。在明知其行為可能造成對妻子人身傷害的情況下,對此結果抱有放任的故意,因此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據此,應當認定樑華犯故意傷害罪。

法院判決:最終法院認定樑華犯有故意傷害罪。


男子酒後對妻子進行家暴導致妻子不治身亡



溫馨提示


對於家庭暴力犯罪,虐待罪與故意傷害罪在犯罪構成上具有一定的相似性。在犯罪主體上,兩者一般都是家庭成員;在犯罪的主觀要件上,兩者都是故意犯罪;在犯罪的客體上,都侵害了被害人的人身權益;在犯罪的客觀方面,都表現為對被害人的打罵等行為。但是虐待與故意傷害仍具有一定的區別。在犯罪對象上,虐待罪所侵害的對象僅為共同生活且彼此之間存在相互撫養義務的家庭成員。而故意傷害罪並不以此為限。在主觀方面,雖然兩者都是故意犯罪,但故意的內容有所不同。虐待罪的主觀故意主要是對被害人進行肉體和精神上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是出於對被害人人身健康的損害。在犯罪的客觀方面,虐待表現為一種長期的或連續的折磨和摧殘。而故意傷害不存在連續性和長期性,往往是一次行為。此外,虐待罪有一個加重情節是致人重傷或死亡,這與故意傷害罪的加重情節類似,但引起死亡或重傷的原因卻截然不同。虐待致人重傷或死亡往往是由於長期的打罵、摧殘的行為導致的結果,並非一朝一夕造成,而是日積月累的結果,是被告人長期虐待行為的結果。而故意傷害造成的危害結果,無論多麼嚴重,往往都是一次行為造成的。

本案中,樑華雖然經常對妻子進行打罵、罰跪等,且具有長期性和連續性。但是虐待罪在沒有造成重傷或死亡等嚴重後果的情況下,屬於自訴案件範圍,不訴不理。而此次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後果是樑華故意傷害的結果,並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

從犯罪故意上看,樑華對妻子的毆打行為是出於一種傷害的故意。在犯罪的手段上,樑華對妻子進行毆打和罰跪的時間將近8個小時;在犯罪工具上,樑華使用了板凳、皮帶等物進行了連續的毆打。可見,樑華明知或應當知道自己對妻子的毆打行為可能引起妻子身體健康的損害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在主觀上具有傷害的犯罪故意。


從危害的結果上看,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多次被鈍擊頭部、背部、四肢,造成循環呼吸功能衰竭死亡。且在屍檢中,沒有發現大量舊傷。從鑑定結論可以看出,被害人的死亡是由於樑華這次毆打行為造成的,而不是長期虐待的結果,因此也可判斷出此案應定性為故意傷害。雖然被害人是樑華的妻子,是與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但這點並不違反故意傷害罪的犯罪構成。而對於被告人刑事責任,由於刑法有明確規定,醉酒的人犯罪,應當承擔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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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伸解讀


一、什麼是家庭暴力?家庭暴力的範圍有哪些?

婚姻法所稱的“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家庭暴力的範疇包括:

(1)夫妻間的暴力行為,如丈夫毆打、漫罵妻子,強行與妻子發生性關係或摧殘妻子性器官等。

(2)父母對子女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3)子女對應贍養的老人實施的暴力或虐待行為。

(4)兄弟姐妹、叔嫂妯娌、翁婿婆媳之間的暴力行為。

(5)有親密關係的男女間的暴力行為,如同居關係、戀人關係等,也都屬於家庭暴力的範疇。目前家庭暴力主要表現在丈夫對妻子的暴力行為。

二、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可以通過什麼途徑保護自己?

婚姻法第43條和第45條專門給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指出了保護自身權益的途徑。

(1)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應當予以勸阻、調解。調解主要適用於比較輕微的家庭暴力。

(2)對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有權提出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予以勸阻;公安機關應當予以制止。這種救濟方式主要適用於正在實施的家庭暴力行為。

(3)實施家庭暴力,受害人提出請求的,公安機關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的法律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4)對實施家庭暴力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受害人可以依照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自訴,而對於暴力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受害人及其近親屬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偵查,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提起公訴。


男子酒後對妻子進行家暴導致妻子不治身亡



三、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保存哪些證據?

家庭暴力以加害行為人連續性以及損傷的隱蔽性為主要特徵。有些受害者因缺乏多次累積的傷情原始記錄和法醫鑑定依據,致使民事調解和訴訟困難,受害人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及時保護。為防止這一情況的出現,家庭暴力的受害者,應在48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報案,並請求他們開具驗傷通知書,到指定的醫院驗傷,或到司法鑑定機構做鑑定。在驗傷鑑定後應保存好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鑑定結論,如果是通過多次的驗傷或鑑定,應將每一次的醫院診斷證明和司法鑑定部門的鑑定結論保存好,無論是輕微傷還是重傷,留下這些證據有利於今後有關部門處理此事。如施暴者用的凶器、木棒、鐵棍或其他危險物品,上面留有施暴者或受害人的痕跡如血跡、指紋等,可以作為證據及時向公安機關提供。(完)(以上人物均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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