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刑法 廣東 消防 法律 新豐縣 韶關 南方都市報 2019-07-17
""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7月14日5時12分,廣東韶關新豐縣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新豐縣東門路工商局旁一小車起火。大隊出動3輛消防車、18名指戰員前往現場救援。現場發生輕微爆炸,火勢較大。5時40分,大火被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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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5時12分,廣東韶關新豐縣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新豐縣東門路工商局旁一小車起火。大隊出動3輛消防車、18名指戰員前往現場救援。現場發生輕微爆炸,火勢較大。5時40分,大火被撲滅。

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經走訪調查、現場勘驗,燒燬為一輛全新的雷克薩斯小汽車,財產損失近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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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5時12分,廣東韶關新豐縣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新豐縣東門路工商局旁一小車起火。大隊出動3輛消防車、18名指戰員前往現場救援。現場發生輕微爆炸,火勢較大。5時40分,大火被撲滅。

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經走訪調查、現場勘驗,燒燬為一輛全新的雷克薩斯小汽車,財產損失近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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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助燃劑痕跡,調取查看監控疑似人為縱火。大隊指揮員迅速報告縣公安局,在滅火後3個小時內,收集好現場證據,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刑事偵查。縣公安局迅速抽調精幹力量成立“7.14”專案組,經過18個小時專案組於當天晚上確定了作案嫌疑人身份,並鎖定其行蹤,於午夜時分在縣城西門將縱火嫌疑人潘某某抓獲。目前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辦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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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5時12分,廣東韶關新豐縣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新豐縣東門路工商局旁一小車起火。大隊出動3輛消防車、18名指戰員前往現場救援。現場發生輕微爆炸,火勢較大。5時40分,大火被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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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走訪調查、現場勘驗,燒燬為一輛全新的雷克薩斯小汽車,財產損失近4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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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助燃劑痕跡,調取查看監控疑似人為縱火。大隊指揮員迅速報告縣公安局,在滅火後3個小時內,收集好現場證據,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刑事偵查。縣公安局迅速抽調精幹力量成立“7.14”專案組,經過18個小時專案組於當天晚上確定了作案嫌疑人身份,並鎖定其行蹤,於午夜時分在縣城西門將縱火嫌疑人潘某某抓獲。目前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辦理中。

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消防部門提醒,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縱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由於縱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會構成縱火罪。也就是說,不管縱火人燒的是自己的東西還是他人的東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觸犯了縱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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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4日5時12分,廣東韶關新豐縣消防大隊接到報警稱,新豐縣東門路工商局旁一小車起火。大隊出動3輛消防車、18名指戰員前往現場救援。現場發生輕微爆炸,火勢較大。5時40分,大火被撲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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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場有助燃劑痕跡,調取查看監控疑似人為縱火。大隊指揮員迅速報告縣公安局,在滅火後3個小時內,收集好現場證據,將案件移交公安部門刑事偵查。縣公安局迅速抽調精幹力量成立“7.14”專案組,經過18個小時專案組於當天晚上確定了作案嫌疑人身份,並鎖定其行蹤,於午夜時分在縣城西門將縱火嫌疑人潘某某抓獲。目前潘某某已被刑事拘留,案件在進一步調查辦理中。

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 故意毀壞財物罪,是指故意毀滅或者損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毀滅,是指用焚燒、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喪失其價值或使用價值;如果行為人使用放火等危險方法破壞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應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有關犯罪論處。

消防部門提醒,根據《刑法》第114條、第115條規定,縱火罪(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燒公私財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死刑。

由於縱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安全和重大公私財物的安全,所以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放火行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即使沒有造成嚴重後果,也會構成縱火罪。也就是說,不管縱火人燒的是自己的東西還是他人的東西,只要危害到他人安全,就觸犯了縱火罪。

廣東一男子凌晨縱火焚車被刑拘!致財產損失近40萬

那麼。如果不是故意放火,是否就可以免除法律的懲處呢?答案同樣是不行。根據現行的《消防法》規定,過失引發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將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採寫:南都記者馬輝 通訊員韶消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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