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徵收部門和村委會正在要求村民簽字領錢,請問合法嗎?

刑法 法律 農民 韓峰拆遷律師 2019-07-10

律師您好,我是某村村民,我們村正在進行徵收拆遷工作,但是徵收的政府部門並沒有批文,也沒有相應的徵收公告,就連村裡也沒有開群眾會,包括我在內的很多村民都沒有同意徵收,但是徵收方強行量取將近100畝耕地,說是建新型社區,每畝地可補償30000元,青苗及附屬物補助費5000元每畝,共計35000元每畝,現在政府徵收部門和村委會正在要求村民簽字領錢,請問合法嗎?

政府徵收部門和村委會正在要求村民簽字領錢,請問合法嗎?

徵收方的做法是違法行為,若不按照法律規定程序進行徵地,將會受到以下處罰:

一、擅自將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轉讓的該如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也就是說,如果徵收方在沒有土地批覆的情況下將農民的集體土地使用權進行出讓、轉讓或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當事人可向徵收政府部門的上級行政單位申訴,並要求進行改正。

政府徵收部門和村委會正在要求村民簽字領錢,請問合法嗎?

二、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的該如何處罰?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此條規定,買賣或非法轉讓土地的可要求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訴,並要求土地恢復原狀,並申請賠償。對負責的主管人員應予行政處分,如果構成犯罪的,可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例賣土地使用權價額5%以上20%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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