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辯護中,律師能起到的作用'

刑法 法律 南通法律通 2019-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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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如果你的親友被抓,如何選擇律師呢?這看起來簡單的問題,在實際生活中卻並不好處理。並非是所有的法律從業者都能成為辯護律師,也並非是律師就能很好的提供刑事辯護法律服務。面對琳琅滿目的法律服務市場,如何找到合適的律師提供法律服務呢?

刑事案件為什麼需要刑事辯護律師?

很多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家屬都會問一個問題,刑事案件為什麼要請律師?或者說,請律師有用嗎?首先先了解一下什麼是刑事辯護律師。刑事辯護律師是指以提供刑事案件法律服務為主要業務的律師。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辯護律師可以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蒐集有關證據材料,能夠有效的維護當事人的切身利益。

刑事案件一般分為三個階段,鑑於此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多處於羈押狀態,一般都是近親屬代為聘請辯護律師,根據現行法律,律師可隨時以辯護人身份會見被羈押的人員。因為刑事案件的保密性和刑事辯護的專業性,非律師身份的其他人員一般不能作為辯護人。因而切記在諮詢專業律師之前,不能盲目聽信一些號稱有關係有門路的人向你炫耀所謂的“關係和門路”,這樣往往會受騙上當,後悔莫及。

刑事辯護律師的作用

根據我國最新的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可以做的事或者說權利主要包括會見權、與犯罪嫌疑人通信權、代理申訴控告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諮詢、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基本情況的權利、調查取證權、提出辯護意見的權利、為犯罪嫌疑人申請變更強制措施的權利、查閱摘抄複製案卷材料的權利等。那麼這是法律賦予我們刑事辯護律師的基本權利,享有權利的同時應當在辯護的過程中實現權利。下面我從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審判階段三個階段談談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一、偵查階段

偵查階段,偵查階段的辦案機關包括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公安機關辦理檢察機關辦理以外的案件,檢察機關辦理案件主要包括1、貪汙、賄賂犯罪。 2、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 3、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案件;具體包括:非法拘禁案、非法搜查案、刑訊逼供案、暴力取證案、體罰、虐待被監管人案、報復陷害案、破壞選舉案。 4、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前面介紹了偵查階段的案件到底怎麼管轄及分配的。在偵查階段,律師首要任務就是從外圍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具體的偵查機關,以及與案件的相關情況。律師在瞭解基本內容之後開始研究該罪名的相關法律規定及本地量刑指導意見。會見是刑事辯護律師一個重要的工作之一,充分準備之後立刻安排時間會見犯罪嫌疑人,通過會見還原當時的案發現場、具體狀態,掌握犯罪嫌疑人在當時所起的作用。在第一次會見的時候,獲得犯罪嫌疑人的信任非常重要,告知相關權利義務,表明來意是為其提供法律幫助。瞭解有無遭受刑訊逼供、打罵或威脅誘惑等其他侵害犯罪嫌疑人合法權益的情形;瞭解是主動投案還是被動抓獲,是否有自首或坦白等法定從輕、減輕情形;法律文書是否宣讀或送達;對公安指控的罪名是否有異議;是否有與案件無關的個人事宜轉告。會見可以有利於保障犯罪嫌疑人合法權利,瞭解案件情況,監督偵查機關依法辦案。在符合法定情形之時提交書面法律意見,申請取保候審。在偵查階段有一個重要環節就是審查是否批准逮捕階段,偵查機關將案卷材料移送審查批准逮捕的檢察官,由檢察院決定是否逮捕。若律師決定不構成逮捕條件,可以申請不予批准逮捕並闡明理由。律師跟進案件進度前往偵查機關溝通案件情況,瞭解辦案人員的辦案方向和期限。另外若客觀事實存在,律師可以依法經過法定程序調查取證或申請調查取證,調取犯罪嫌疑人無罪、罪輕的證據。

二、審查起訴階段

偵查機關會將已決定逮捕的案件移送檢察院,檢察院案件收發管理科收到案件後根據案件類型、難易程度,分配給具體公訴科的檢察官,律師準備好委託手續和相關公函,前往檢察院瞭解複印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基本案件情況,瞭解犯罪嫌疑人公訴的主辦檢察官及助理和聯繫方式,瞭解犯罪嫌疑人被逮捕具體時間,瞭解犯罪嫌疑人案件是否退回補充偵查。然後根據實際情況選擇是否可以預約申請閱卷,若可以申請閱卷則依法申請,等待檢察官通知後前往檢察院案管科閱卷,閱完卷宗後,律師開始對案件的所有證據材料和文書材料都有所瞭解,深入細緻研究,制定辯護策略。通過查閱分析了全卷後結合自身平時辦案經驗,草擬書面的法律意見,送達檢察官,隨後與檢察官保持案件進程溝通。根據具體情況適時申請取保候審。

三、審判階段

這是確定一個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的重要環節,開庭前,通過偵查階段和審查起訴階段的案件,律師可以制定明確的訴訟方向,到底是做無罪辯護還是罪輕辯護?那麼選定無罪辯護,律師將會根據案件整體情況分析證人口供及犯罪嫌疑人供述,結合其他各類案件各類特色的證據類型,來判斷證據之間諸多的矛盾之處,證據的證明力大小。那麼如果選定罪輕辯護,律師將會根據偵查機關的證據漏洞尋找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供述、辯解,尋找在量刑上享有法定情節和酌定情節的量刑點。開庭時,辯護意見應針對控訴方的指控,從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準確無誤、訴訟程序是否合法等不同方面進行分析論證,並提出關於案件定罪量刑的意見和理由。充分將刑法理論和辦案實踐相結合,擊垮公訴機關的起訴書觀點和有罪證據,贏得法官對律師的辯護觀點認可,獲得無罪和減輕量刑的刑事判決。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一項基本權利,也是一項基本的憲法權利,正義不僅要實現,要以一種看得見的方式實現,即是一種程序上的正義,因此在刑事案件過程中,律師監督公檢法機關辦案就特別有必要,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獲得辯護的權利,瞭解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刑訊逼供。

最後,我們要比較刑事辯護律師和其他辯護人。我國《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款規定下列人可以被委託為辯護人:律師、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的單位推薦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除此之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可以自行辯護。在司法實踐當中,律師是最常見的辯護人,因為相比其他辯護人,律師最有能力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一方面,律師是職業法律服務者,具有豐富的法律知識和辦案經驗,熟悉辯護業務。另一方面,法律賦予了律師較其他辯護人更多的權利,這就使律師更方便地 行使辯護權,能更好的完成辯護任務。除此之外,律師能更加理智地進行辯護。對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這事關自己的命運,情緒自然難以穩定,自行辯護似乎只是一紙空談。而對於其監護人、親友來說,也是同樣的道理,情緒波動較大,自然也是不能很好得進行辯護,即使其監護人和親友當中有從事律師職業的,在現實當中也很少讓他們來辯護,這和醫生通常不給自己親友動手術的道理是一樣的。這樣一比較,律師顯然比其他辯護人能勝任辯護人這一角色,所以他們存在的也就很有必要性。

新刑事訴訟法強化了律師的辯護權

此次刑事訴訟法的修改,進一步擴大了辯護人的權利,以保障其在刑事訴訟中更為充分地刑事辯護職能。

1、刑事辯護中律師介入時間上的提前

根據1979年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律師在審判階段才參加刑事訴訟,才可以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辯護工作。1996年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委託辯護人的時間提前到審查起訴階段,並規定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可以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

2012年刑事訴訟法,將犯罪嫌疑人在偵查階段只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的規定修改為,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託律師作為辯護人,並進一步完善了委託辯護律師的程序。由此將偵查階段律師的身份改為辯護人,律師可以以辯護人的身份介入刑事案件的偵查階段。

2、偵查階段律師權利的保障

保障了律師的權利,主要是保障了律師能夠參與案件的程度,保障律師能夠最大限度的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2012年刑事訴訟法修正以前,律師在偵查階段的職責僅僅是提供法律幫助,權利十分有限,會見需要偵查機關的批准和陪同,而且一般而言偵查階段只允許會見一次,沒有調查權,沒有反應和提交辯護意見的權利。而新刑事訴訟法賦予了律師在偵查階段辯護人的身份和地位,享有會見權、調查權、提出辯護意見權、取保申請權及申訴、控告權等權利。

律師結語

犯罪之後,一定要及時請律師,不僅因為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比一般辯護人享有更多權利,而且請律師介入刑事活動中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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