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凶者”,認定防衛過當有待商榷

刑法 於海 動畫 性侵犯 遼寧 新京報 新京報 2019-04-10
“殘疾按摩師反殺入室行凶者”,認定防衛過當有待商榷

動畫還原醉酒男行凶遭殘疾按摩師反殺 這是正當防衛嗎? 視頻/新京報動新聞

又一起“反殺案”,這次檢方認定的“凶手”,是一名殘疾按摩師。

據上游新聞報道,2018年9月18日凌晨2點多,一名醉酒男子呂某將殘疾人於海義所在的足療店大門砸開,強行入室行凶。在雙方廝打過程中,於海義持水果刀將呂某捅傷,對方最終不治身亡。

日前,遼寧撫順市檢察院訴至撫順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於海義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當以故意傷害罪(防衛過當)追究刑事責任。

於海義的“反殺”屬於防衛行為,並沒有什麼爭議。對照《刑法》條款所確立的起因條件、時間條件、主觀條件、對象條件,於海義持摺疊刀刺傷呂某,屬於“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而檢方所認定的防衛過當,也承認於海義的行為具有防衛性質,但超過了必要限度。

這恰恰也是此案爭議的焦點:於海義的行為有沒有超過必要限度?

就這起案件而言,呂某實施不法侵害時並未使用凶器,於海義卻使用刀具進行防衛,這種防衛手段和強度的“不平衡”“不對等”,是檢方認定於海義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主要考量。

問題是,在夜深人靜的時候,對方強行進入室內,人身危險突如其來,防衛人沒有充足時間去準確認識不法危害的方式、強度。作為相對弱勢的殘疾人,這時更依賴防身武器去自我保護。如果非得要求防衛手段與侵害方式保持一致,這無異於剝奪防衛人的自衛權。

在當地檢方看來,於海義的防衛過當,還因為“並非只能採取此防衛行為才能有效制止不法侵害”,因而明顯超過了“僅僅使其喪失侵害能力或者終止其侵害行為的程度”。要求防衛人精準而有效地控制自己的行為,這樣的要求從理論上看沒什麼不妥,問題是,誰又能做到呢?

這種“點到即止”“不差分毫”的高難度動作,只有武俠小說中的“大師”才能做到。以這樣的標準去要求一名驚慌失措的殘疾按摩師,顯然有強人所難之嫌。

誠然,刑法要求“罪責刑”相一致,但具體到正當防衛中,並非只要出現致人死亡後果就是罪過,就應當追究刑責。“以後果論是非”,無疑偏離了正當防衛的立法初衷。

事實上,刑法中確立“無限防衛權”時,早已明確“對正在進行行凶、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近年來,通過對崑山於海明反殺案、福州趙宇案等焦點案件的“從寬”處理,以及公佈系列指導性案例,最高司法機關逐漸“鬆綁”正當防衛,越來越抵近立法設計精神,也越來越契合公眾的期望。

“法不能向不法讓步”,這不僅是立法的要求,也是司法的底線。具體到這起反殺入室行凶者案,司法層面的處理,理應秉持立法精神、順應司法趨勢,作出更合理的判定。而理論與現實個案間的“反差”,也催促著司法解釋“換擋提速”,在規範辦案中更好地釋放正義。

□歐陽晨雨(學者)

編輯 肖隆平 校對 危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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