敲/詐/勒/索/罪立/案/ 標準和 /犯罪構成

刑法 上海律師陸欣 2019-04-19

敲/詐/勒/索/罪立/案/ 標準和 /犯罪構成

敲/詐/勒/索/罪立/案/ 標準和 /犯罪構成

本/罪的立/案標準

1、以非法佔有為目的;

2、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為起點;

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以一萬元至三萬元為起點。

本/罪的構成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各體是複雜客體,不僅侵/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還危及他人的人身權利或者其他權益。這是本罪與盜/竊罪、詐/騙罪不同的顯著特點之一。本罪/侵犯的對象為公私財物。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威脅、要挾、恫嚇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財物的行為。

威脅,是指以惡害相通告迫使被害人處分財產,即如果不按照行為人的要求處分財產,就會在將來的某個時間遭受惡害。威脅內容的種類沒有限制,包括對被害人及其親屬的生命、身體自由、名譽等進行威脅,威脅行為只要足以使他人產生恐懼心理即可,不要求現實上使被害人產生了恐懼心量。威脅的內容是將由行為人自己實現,還是將由他人實現在所不問,威脅內容的實現也不要求自身是違法的,例如,行為人知道他人的犯罪事實,向司法機關告發是合法的,但行為人以向司法機關告發進行威肋索取財物的,也成立敲詐勒索罪。威脅的方法沒有限制,既可能是明示的,也可能是暗示的;既可以便用語言文字,也可以使用動作手勢;既可以直接通告被害人,也可以通過第三者通告被害人。威脅的結果,是使被害人產生恐懼心理,然後為了保護目己更大的利益而處分自己的數額較大的財產,進而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處分財產,並不限於被害人直接交付財產,也可以是因為恐懼而默許行為人取得財產,還可以是與被害人有特別關係的第三者基於被害人的財產處分意思交付財產。行為人敲詐勒索數額較小的公私財物的,不以犯罪論處。

敲/詐/勒/索的行為只有數額較大時,才構成犯/罪。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是本罪的加重情節,所謂情節嚴重,主要是指:敲/詐/勒//索罪的慣犯;敲/詐/勒/索/罪的連續犯;對他人的犯罪事實知情不舉並乘機進行敲詐勒索的;乘人之危進行敲詐勒索的;冒充國家工作人員敲詐勒索的;敲詐勒索公私財物數額巨大的;敲詐勒索手段特別惡劣,造成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殺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等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必須具有非法強索他人財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不具有這種目的,或者索取財物的目的並不違法,如債權人為討還久欠不還的債務而使用帶有一定威脅成份的語言,催促債務人加快償還等,則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本/罪既遂與未遂的界限

行為人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非法取得了他人的財物,就構成了敲/詐/勒/索/罪的既遂。如果行為人僅僅使用了威脅或要挾手段,被害人並未產生恐懼情緒,因而沒有交出財物;或者被害人雖然產生了恐/俱,但並未交出財物,均屬於敲詐勒索罪的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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