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眾鬥毆刑事拘留

刑法 法律 深圳章法律師團隊 2019-07-12

刑事拘留是刑法所規定的強制措施之一,一般是針對涉嫌刑事犯罪的當事人。而聚眾鬥毆是三人以上有預謀的打架,行為有可能構成聚眾鬥毆罪,會受到刑事拘留。那麼。聚眾鬥毆罪被拘留可以關多少天呢?華律網小編就為大家談談聚眾鬥毆罪拘留多少天。

一、聚眾鬥毆罪拘留多少天

聚眾鬥毆罪是否要被拘留,具體要看情節是否嚴重。如果情節不是很嚴重,有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可以取保候審。如果情節嚴重可能被判處三年以上的,

聚眾鬥毆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的期限:最長不能超過37天。刑事拘留一般不超過14天,最長不能超過37天。如果,這時候還不能批准逮捕的,應當解除強制措施。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二、聚眾鬥毆罪的量刑

《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條 聚眾鬥毆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多次聚眾鬥毆的;

(二)聚眾鬥毆人數多,規模大,社會影響惡劣的;

(三)在公共場所或者交通要道聚眾鬥毆,造成社會秩序嚴重混亂的;

(四)持械聚眾鬥毆的。

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 尋釁滋事罪與聚眾鬥毆罪的區別

(一)起因與表現形式不同

聚眾鬥毆罪是指聚集多人進行鬥毆的行為,客觀方面往往表現為基於某種原因,而使行為人覺得對方侵犯了自己的某種“合理利益”而產生鬥毆之念,即“事出有因”,其多出於逞強爭霸、報復洩憤等動機而實施,毆打或毆鬥對象明確,且其作為共同犯罪的特殊形式之一,毆鬥或毆打之前必須有聚眾這一準備過程,體現為一種有組織、有準備、甚至有分工的犯罪行為,行為人必須都明知自己犯罪故意的內容,對鬥毆的實施時間、地點都是事先確定,並通知了對方,犯罪對象上也只針對被鬥毆方實施,具有共同鬥毆的目的,即很強的聚眾性。這裡的聚眾一般是指一方糾集三人以上,同時從立法本意來看,雙方必須都有聚眾的故意和行為。

尋釁滋事罪是指尋釁滋事、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其一般是基於目無法紀、藐視社會公德之原因,為了開心取樂、尋求精神刺激、顯示威風、肆意發洩低級、不滿情緒而“無事生非”,其犯罪故意往往產生於尋釁滋事行為的同時,沒有事先的準備和明確固定的侵害對象,侵害或毆打的對象一般很隨機。其在人數上也沒有限制,往往表現為一人或隨意糾集幾人,無端滋事或小題大做,侵害或毆打與己方毫無糾葛之人,事件的發生具有臨時性和突發性,且其在人員糾集、工具選擇、毆打對象等方面都具有很大的臨場隨意發揮的不特定性特點,對毆鬥時間、地點、方式亦無確定,更不可能事先通知對方,如果是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尋釁滋事犯罪行為,則是一般共同犯罪的一種形式。如果尋釁滋事後行為人召集其他多人聚集,對特定個人或多人進行毆打,則應視為此時的尋釁滋事行為已具有聚眾鬥毆行為性質,具備想象競合犯特徵,應擇一重罪處罰。

(二)對暴力的要求不同

聚眾鬥毆罪對暴力的程度沒有特別的要求,只要是聚眾鬥毆的首要分子和其他積極參加的即構成本罪。而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對首要分子和明確的直接責任人,以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難以分清致人重傷、死亡的直接責任人的,對首要分子和共同加害人按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尋釁滋事罪則對暴力有特別要求, 只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才構成該罪,即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追逐、攔截、辱罵他人,情節惡劣的;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三)懲罰對象不同

聚眾鬥毆罪處罰的對象是首要分子和積極參加者,而對於一般參加者不予刑事處罰。尋釁滋事罪則無此要求,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尋釁滋事的行為,破壞社會秩序的,即構成該罪。多人共同實施的尋釁滋事罪,當受尋釁滋事的受害方同實施尋釁滋事的行為人發生打鬥時,受到法律追究的只是尋釁滋事的一方,尋釁滋事的受害方通常是作為正當防衛方。當然,實踐中也有一方尋釁滋事,另一方聚眾鬥毆的。

以上內容就是對聚眾鬥毆罪拘留多少天的分析,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鬥毆畢竟是不好的和違法的,不僅傷害了他人和自身,還給自身留下了人生汙點。所以,還是運用法律手段解決問題,小編建議在華律網網站委託專業律師處理,這是非常有幫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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