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男子的離婚協議為何部分判無效

刑法 朱虹 婚姻 傢俱 民法 光明網 2019-04-14

正義網訊(記者簡潔)近日,一紙改判離婚協議部分財產約定無效的法院判決,被送到了北京市海淀區檢察院第五檢察部檢察官朱虹的手中,一起極其複雜的財產糾紛案終於塵埃落定。

“申請監督人馬某已經50多歲了,她只有一套與王某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子。在房價居高的北京,再購買一套房產對馬某來說非常困難。關係到當事人的重大財產利益,一點也馬虎不得。”朱虹說。

馬某與王某原是夫妻,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王某和另一個女人張某同居並生下一女,馬某發現後起訴王某重婚。法院經審理判定王某構成重婚罪。這時,張某以其女兒的名義起訴,要求王某支付撫養費。

法院判令王某支付撫養費,後因王某拒不執行判決,法院要求對其網上追逃。後公安機關將王某抓獲歸案。經查,王某與馬某簽訂了離婚協議書,約定兩人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住房及住房內的傢俱(家電)、汽車歸馬某所有。法院認定王某惡意轉移財產,判定王某構成拒不執行判決罪。之後,張某再次以女兒名義提起民事訴訟,要求判定王某與馬某簽訂的離婚協議無效。法院經審理,判決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的約定無效。馬某申請再審被駁回,遂來到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其間,王某因未履行對張某女兒的撫養義務,再次被法院判處拒不執行判決罪。

朱虹介紹,如果按照法院已生效判決,這套唯一的房產將面臨再次財產分割,甚至再次訴訟。而假如在民事監督階段能夠發現問題,不僅能明確當事人重大財產的歸屬,也能防止因為後期財產分割引發再次訴訟。為查清案件事實,朱虹先後調取了王某重婚罪、拒不執行判決罪的刑事卷宗材料和王某支付撫養費案、離婚協議無效案的民事案件卷宗材料共1000多頁,並全面聽取各方當事人的意見。為釐清錯綜複雜的人物關係,朱虹製作了一份案件導圖。以王某為主線索,其訴訟地位先後是重婚罪被告人、支付撫養費案被告及被執行人、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離婚協議部分無效案被告、拒不執行判決罪被告人,王某與其他當事人的關係也分別呈現夫妻關係、非婚生父女關係、同居者關係。通過案件導圖,複雜的訴訟過程一目瞭然。

經過全面調查核實,朱虹發現王某與馬某在2011年簽訂離婚協議書前,已於2009年書面約定兩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歸妻子馬某所有,之後就將房屋所有權變更登記為馬某,同時進行了公證。根據我國婚姻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該房屋不屬於離婚協議書中分割的夫妻共同財產部分,離婚協議是對房屋產權的進一步明確,並非對房屋財產予以分割。而離婚協議書中對於房屋中傢俱和汽車的約定,是在法院對王某發出支付撫養費的執行通知書後簽訂,確實有逃避撫養義務的主觀惡意,應屬無效。

據此,海淀區檢察院將離婚協議無效案提請北京市檢察院第一分院抗訴。一分院提出抗訴後,北京市第一中級法院指定原審法院再審。經再審,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改判王某和馬某的離婚協議書財產約定中房屋部分有效,其餘財產約定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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