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已對8人批准逮捕!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定性'

濟南 山東 刑法 經濟 跳槽那些事兒 龍口市檢察院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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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人民政府關於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的批覆魯政字〔2019〕162號

濟南市人民政府:

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組(以下簡稱“事故調查組”)提交的《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調查報告》(以下簡稱《調查報告》)已經國務院安委會辦公室審核同意,並經省政府第46次常務會審議通過,現批覆如下:

一、事故調查組的組成和工作程序符合《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3號)和《山東省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36號)等有關規定。事故調查組堅持“四不放過”和“科學嚴謹、依法依規、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查明瞭事故發生的經過、原因、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等情況,認定了事故性質和責任,提出了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總結了事故教訓,提出了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事故調查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

二、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的原因分析和責任認定。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4·15”重大著火中毒事故是一起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三、同意事故調查組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依法依紀追究以下責任人的責任: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人員。

孫希利,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事故車間作業監護人,已在事故中死亡,免予追究責任。

(二)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和公安機關採取措施的人員。

1.徐淑坤,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安全員,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王雲重,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四車間副主任,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杲鑫,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四車間主任,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4.趙志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EHS辦公室安全員,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5.陳明,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EHS總監兼總經理助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6.李保勇,濟南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長兼總經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7.姬國忠,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管道改造項目現場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8.孔凡強,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項目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肖思超,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0.苗慶明,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檢察機關批准逮捕,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11.宋喆,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研發中心冷媒組負責人,因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已被公安機關採取措施,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三)建議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人員。

1.白松泉,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2.趙春閣,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3.齊小光,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安全部部長,涉嫌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建議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上述(二)(三)中有關人員是中共黨員的,待司法機關作出處理後,由當地紀檢監察機關或負有管轄權的單位及時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或者其它處分。

 (四)建議給予黨紀政務處分以及組織處理的人員。

1.劉璇,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監管二科副主任科員,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等。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2.郭新疆,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監察大隊主任科員,監察大隊執法一組組長。建議給予其黨內嚴重警告、政務撤職處分。

3.張勇,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副調研員。建議給予其政務記大過處分。

4.孫京平,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應急管理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5.李仁鋒,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董家街道黨工委副書記、辦事處主任。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6.馬小豹,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董家街道黨工委書記。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7.殷繼明,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工業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8.張慶國,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委常委、副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9.劉科,中共黨員,濟南市國資委黨組書記、主任(原歷城區委副書記、區長)。建議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10.吳承丙,中共黨員,濟南市歷城區委書記。建議責令其作出深刻檢查。

11.張磊,中共黨員,濟南市應急管理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對其予以誡勉。

12.施霆,中共黨員,肥城市建設工程質量和施工安全服務站工作人員。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3.宋光金,中共黨員,肥城市城市房屋徵收中心主任(原肥城市建築施工安全監督站站長)。建議給予其黨內警告、政務記過處分。

14.魏光軍,中共黨員,肥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主任科員(原肥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副書記)。建議給予其政務記過處分。

15.董慶煥,中共黨員,肥城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書記、局長。建議給予其政務警告處分。

16.李松林,中共黨員,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建議對其批評教育。

四、同意事故調查組對事故相關責任單位及其責任人的行政處罰建議。

(一)由濟南市政府責成濟南市應急管理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二)由泰安市政府責成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等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

(三)由山東省應急管理廳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信邦建設集團有限公司、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吊銷齊魯天和惠世製藥有限公司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五、同意對遼寧省相關單位和人員處理意見。

(一)建議遼寧省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對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及其相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行政處罰,沒收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違法所得。

(二)鑑於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未落實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事故發生負有責任,建議遼寧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依法對朝陽光達化工有限公司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開展調查,對未認真落實監管職責的相關政府、部門及其人員按照幹部管理權限移交相關部門給予黨紀政務追究和處分。

六、責成濟南市歷城區委、區政府向濟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濟南市應急管理局、濟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分別向濟南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濟南市委、市政府向省委、省政府作出深刻檢查;責成泰安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向泰安市委、市政府作出深刻檢查。上述情況,同時抄送省紀委省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七、同意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濟南市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認真吸取事故教訓,嚴格落實《調查報告》中提出的各項防範和整改措施,舉一反三,切實加強化工醫藥和危險化學品等行業領域的安全管理,有效預防重大事故發生,確保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八、濟南市政府要組織歷城區和有關部門,泰安市政府要組織肥城市及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和權限及程序,抓好對有關責任人和責任單位處理意見的落實,處理情況要向社會公佈。事故處理落實情況要及時向省紀委省監委、省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告。

山東省人民政府

2019年9月5日

來源:大眾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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