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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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號凌晨12點半,貴陽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兒回家,他突然聽到樓下有人高聲呼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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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號凌晨12點半,貴陽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兒回家,他突然聽到樓下有人高聲呼救。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李先生從窗臺向下望去發現,自己的女兒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馬拿了把菜刀衝下樓。之後他與行凶男子發生了衝突,他還沒有動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後行凶男子愈加瘋狂,持刀連砍李先生數刀,致其臉部手部頭部多處受傷。為了救女兒,李先生強忍疼痛奪下了對方的刀並刺中對方胸部,致其當場死亡。他隨後也因傷勢過重昏倒,送醫搶救後才脫離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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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號凌晨12點半,貴陽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兒回家,他突然聽到樓下有人高聲呼救。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李先生從窗臺向下望去發現,自己的女兒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馬拿了把菜刀衝下樓。之後他與行凶男子發生了衝突,他還沒有動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後行凶男子愈加瘋狂,持刀連砍李先生數刀,致其臉部手部頭部多處受傷。為了救女兒,李先生強忍疼痛奪下了對方的刀並刺中對方胸部,致其當場死亡。他隨後也因傷勢過重昏倒,送醫搶救後才脫離危險。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案件發生後,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向雲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李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的傅永盛律師則作為李平的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到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公訴機關認為李先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第2款。作為辯護方認為,李先生屬於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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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號凌晨12點半,貴陽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兒回家,他突然聽到樓下有人高聲呼救。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李先生從窗臺向下望去發現,自己的女兒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馬拿了把菜刀衝下樓。之後他與行凶男子發生了衝突,他還沒有動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後行凶男子愈加瘋狂,持刀連砍李先生數刀,致其臉部手部頭部多處受傷。為了救女兒,李先生強忍疼痛奪下了對方的刀並刺中對方胸部,致其當場死亡。他隨後也因傷勢過重昏倒,送醫搶救後才脫離危險。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案件發生後,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向雲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李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的傅永盛律師則作為李平的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到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公訴機關認為李先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第2款。作為辯護方認為,李先生屬於正當防衛。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在庭審過程中,傅永盛律師指出,有幾點事實是可以確定,持刀男子嚴某在實施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當天晚上和李先生女兒一起下夜班回家的還有她的同事曾某。根據曾某的證言,當時手持砍刀的陌生男子嚴某突然向他們衝來,並高喊砍死你們!其次有目擊證人林某鄧某證言,嚴某先向李先生頭部連砍三刀,李先生才奪刀反擊。李先生下樓時身上帶有一把菜刀,但在事件發生之初並未率先使用菜刀,菜刀上無血跡,無損傷即是明證。凶器砍刀和匕首均是嚴某攜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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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號凌晨12點半,貴陽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兒回家,他突然聽到樓下有人高聲呼救。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李先生從窗臺向下望去發現,自己的女兒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馬拿了把菜刀衝下樓。之後他與行凶男子發生了衝突,他還沒有動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後行凶男子愈加瘋狂,持刀連砍李先生數刀,致其臉部手部頭部多處受傷。為了救女兒,李先生強忍疼痛奪下了對方的刀並刺中對方胸部,致其當場死亡。他隨後也因傷勢過重昏倒,送醫搶救後才脫離危險。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案件發生後,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向雲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李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的傅永盛律師則作為李平的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到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公訴機關認為李先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第2款。作為辯護方認為,李先生屬於正當防衛。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在庭審過程中,傅永盛律師指出,有幾點事實是可以確定,持刀男子嚴某在實施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當天晚上和李先生女兒一起下夜班回家的還有她的同事曾某。根據曾某的證言,當時手持砍刀的陌生男子嚴某突然向他們衝來,並高喊砍死你們!其次有目擊證人林某鄧某證言,嚴某先向李先生頭部連砍三刀,李先生才奪刀反擊。李先生下樓時身上帶有一把菜刀,但在事件發生之初並未率先使用菜刀,菜刀上無血跡,無損傷即是明證。凶器砍刀和匕首均是嚴某攜帶的。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傅永盛律師指出,李先生所受之傷經鑑定為右側顳頂部右側面部皮膚裂傷,右側顳頂骨骨折,右側頂部硬膜外血腫,顱內積氣等都屬於重傷,由此可見被害人下手凶狠。李先生出於救女兒救自己的目的才對被害人採取正當防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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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1月15號凌晨12點半,貴陽市的李先生正在家中等待上夜班的女兒回家,他突然聽到樓下有人高聲呼救。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李先生從窗臺向下望去發現,自己的女兒被一名男子持刀劫持,他立馬拿了把菜刀衝下樓。之後他與行凶男子發生了衝突,他還沒有動手,菜刀就被打落。之後行凶男子愈加瘋狂,持刀連砍李先生數刀,致其臉部手部頭部多處受傷。為了救女兒,李先生強忍疼痛奪下了對方的刀並刺中對方胸部,致其當場死亡。他隨後也因傷勢過重昏倒,送醫搶救後才脫離危險。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案件發生後,貴陽市雲巖區人民檢察院向雲巖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認為被告人李先生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人死亡,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而貴州貴達律師事務所的傅永盛律師則作為李平的刑事辯護律師參與到本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主要在於公訴機關認為李先生的行為觸犯了刑法第234條第2款。作為辯護方認為,李先生屬於正當防衛。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在庭審過程中,傅永盛律師指出,有幾點事實是可以確定,持刀男子嚴某在實施嚴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首先,當天晚上和李先生女兒一起下夜班回家的還有她的同事曾某。根據曾某的證言,當時手持砍刀的陌生男子嚴某突然向他們衝來,並高喊砍死你們!其次有目擊證人林某鄧某證言,嚴某先向李先生頭部連砍三刀,李先生才奪刀反擊。李先生下樓時身上帶有一把菜刀,但在事件發生之初並未率先使用菜刀,菜刀上無血跡,無損傷即是明證。凶器砍刀和匕首均是嚴某攜帶的。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傅永盛律師指出,李先生所受之傷經鑑定為右側顳頂部右側面部皮膚裂傷,右側顳頂骨骨折,右側頂部硬膜外血腫,顱內積氣等都屬於重傷,由此可見被害人下手凶狠。李先生出於救女兒救自己的目的才對被害人採取正當防衛。

父親為救女兒被連砍三刀 奪刀反殺歹徒被判無罪

最後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先生無罪,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從2011年案件發生到2016年李先生被判無罪,歷時四年有餘,期間人民檢察院曾因證據不足做了不起訴的決定,但因被害人母親不斷反映和申訴,才使得該案又走上了審判程序。儘管如此,該案的正確處理也體現了我國刑事訴訟法的主要任務,保障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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