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套路貸”?兩高兩部發文明確

刑法 陳一新 法律 銀行 投資 黑社會 中國經濟網 2019-04-14

來源:中青在線

近年來,“套路貸”在校園中、社會上屢屢發生,給眾多被害人帶來了財產甚至是生命的損害,為持續深入開展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準確甄別和依法嚴厲懲處“套路貸”違法犯罪分子,四部門今天出臺《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明確界定了“套路貸”的特徵及犯罪手段,並提出與民間借貸相區別。

“到今年3月底,全國起訴涉黑涉惡犯罪案件14226件79018人。”中央政法委祕書長、全國掃黑辦主任陳一新介紹,今年是掃黑除惡專項鬥爭承上啟下的關鍵之年,一些新情況、新問題的出現對準確適用法律法規、依法嚴懲黑惡勢力違法犯罪提出了更高要求。在具體司法實踐中,一線辦案人員反映,在惡勢力和“軟暴力”違法犯罪認定,依法打擊“套路貸”、處置黑惡勢力犯罪涉案財產等方面還亟待進一步明確、細化。

陳一新指出,當前,黑惡勢力在“套路貸”等違法犯罪活動中屢屢得逞,既與黑惡勢力鑽法律政策“空子”有關,也與受害人對“套路貸”等違法犯罪的危害性認識不清、遭遇“套路貸”等違法犯罪後不知道如何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密切相關。

《意見》明確,“套路貸”是對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假借民間借貸之名,誘使或迫使被害人簽訂“借貸”或變相“借貸”“抵押”“擔保”等相關協議,通過虛增借貸金額、惡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方式形成虛假債權債務,並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非法佔有被害人財物的相關違法犯罪活動的概括性稱謂。

《意見》列舉了“套路貸”的常見犯罪手法和步驟。

第一步,製造民間借貸假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以“小額貸款公司”“投資公司”“諮詢公司”“擔保公司”“網絡借貸平臺”等名義對外宣傳,以低息、無抵押、無擔保、快速放款等為誘餌吸引被害人借款,繼而以“保證金”“行規”等虛假理由誘使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會以被害人先前借貸違約等理由,迫使對方簽訂金額虛高的“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

第二步,製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按照虛高的“借貸”協議金額將資金轉入被害人賬戶,製造已將全部借款交付被害人的銀行流水痕跡,隨後便採取各種手段將其中全部或者部分資金收回,被害人實際上並未取得或者完全取得“借貸”協議、銀行流水上顯示的錢款。

隨後,故意製造違約或者肆意認定違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往往會以設置違約陷阱、製造還款障礙等方式,故意造成被害人違約,或者通過肆意認定違約,強行要求被害人償還虛假債務。

緊接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惡意壘高借欺金額。當被害人無力償還時,有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安排其所屬公司或者指定的關聯公司、關聯人員為被害人償還“借款”,繼而與被害人簽訂金額更大的虛高“借貸”協議或相關協議,通過這種“轉單平賬”“以貸還貸”的方式不斷壘高“債務”。

最後便是危及到被害人的軟硬兼施“索債”。在被害人未償還虛高“借款”的情況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藉助訴訟、仲裁、公證或者採用暴力、威脅以及其他手段向被害人或者被害人的特定關係人索取“債務”。

《意見》要求,要準確把握“套路貸”與民間借貸的區別。《意見》指出,民間借貸的出借人是為了到期按照協議約定的內容收回本金並獲取利息,不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也不會在簽訂、履行借貸協議過程中實施虛增借貸金額、製造虛假給付痕跡、恐意製造違約、肆意認定違約、毀匿還款證據等行為,這與“套路貸”存在本質區別。

同時,《意見》要求在認定“套路貸”犯罪數額時,也應當與民間借貸相區別,從整體上予以否定性評價,“虛高債務”和以“利息”“保證金”“中介費”“服務費”“違約金”等名目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佔有的財物,均應計入犯罪數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實際給付被害人的本金數額,不計入犯罪數額。

由於“套路貸”犯罪案件經常涉及多個地點,《意見》依法明確了“套路貸”刑事案件管轄範圍。

《意見》指出,“套路貸”犯罪案件一般由犯罪地公安機關偵查,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更為適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犯罪地包括犯罪行為發生地和犯罪結果發生地。

其他地方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套路貸”犯罪案件,都應當立即受理,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的,移送有管轄權的公安機關處理。(中國青年報·中青在線記者 王亦君 見習記者 耿學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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