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一人醉駕,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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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鐘長鳴:喝酒莫開車,開車莫喝酒。

律師簡介:張慶華,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重慶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市中小企業促進會專家團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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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鐘長鳴:喝酒莫開車,開車莫喝酒。

律師簡介:張慶華,重慶捷訊律師事務所合夥人,重慶市律師協會經濟犯罪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市中小企業促進會專家團成員。

為何一人醉駕,三人被採取強制措施?

連日來,河南省永城市“瑪莎拉蒂轎車撞寶馬轎車”事件在網絡上不斷髮酵,成為街頭巷尾熱議的話題。有人問:肇事車(瑪莎拉蒂轎車)駕駛員譚某到底是構成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還是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為什麼車上三個人都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今天,我們就來看看張律師根據網上有限的信息,以譚某交通肇事逃逸前後作為分界點,對本案所作的分析。

焦點一、譚某的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罪,其逃逸前的行為涉嫌危險駕駛罪,其逃逸後的行為涉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在2011年5月1日前,醉駕等危險駕駛行為尚不是獨立罪名。隨著刑法修正案(八)的實施,從2011年5月1日起,危險駕駛罪開始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存在,從而將交通肇事罪與危險駕駛罪區分開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條規定:“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血液酒精含量達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屬於醉酒駕駛機動車,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第二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網上資料顯示:2019年7月3日22時42分左右,譚某醉酒後(血液酒精含量167.66mg/100ml )駕駛轎車,行駛至永城市東城區地稅巷路段時,相繼與路邊停放和正常行駛的多輛小型轎車刮擦後逃逸,至東環路與永興街交叉口時,與王某駕駛等待綠燈的轎車追尾,致使被撞車輛燃燒,造成2人死亡、4人受傷。

根據網絡資料和上述規定,因法律對醉駕作了特別規定,因此譚某的前行為不屬於交通肇事罪,而涉嫌危險駕駛罪,並且有逃逸行為,應當從重處罰。對危險駕駛罪的從重處罰是以不構成其他犯罪為前提的,如果構成其他犯罪,則不宜以危險駕駛罪論處。

在譚某駕車肇事後逃逸的過程中,又導致被追尾車輛受損,同時致2人死亡、4人受傷,顯然屬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焦點二、為何肇事車上的三個人都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一)對於危險駕駛而言,三人都是明知的,均被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冤枉。

三人都喝了酒,明知不能酒後駕車,但仍然抱著僥倖心理,由譚某駕車、劉某、張某乘車離開。這其中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即沒叫到代駕後,共同決定駕車離開。即使是放任的意思表示,但因三人一起喝酒且對危險駕駛行為是明知的,因此三人均被採取強制措施並不冤枉。

(二)對於危害公共安全的行為,劉某的話對譚某的行為至少起到心理支持的作用,其被採取強制措施更不冤枉。

肇事車輛先後與多輛轎車發生剮蹭,也被周圍群眾攔停過。攔停以後,後座男乘客(劉某)說:“不用管他,趕緊走’”,於是譚某又發動車輛,對其他車輛又剮蹭以後,然後逃逸。譚某駕車逃逸追尾撞擊寶馬車,該事故致2人死亡、4人受傷。

對於後座男乘客劉某來說,其“不用管他,趕緊走”的話,對譚某肇事後駕車逃離現場進而引發後面的慘禍,起到心理支持或加強的作用,其行為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共犯,對其採取強制措施更不冤枉。

(特別聲明:因信息不對稱,以上分析僅作參考,不作為任何引證的依據。)

都市熱報-廂遇記者 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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