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九好集團忽悠式重組案 西南證券被罰沒600萬元

“目前,我們正在對本案中介機構未勤勉盡責行為深挖嚴查,違法行為一旦查實,堅決予以懲處。”4月21日,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通報九好集團“忽悠式重組”案時如是表示。

5月23日,證監會公佈了對該案的中介機構——西南證券的處罰決定: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的規定,證監會責令西南證券改正,沒收業務收入100萬元,並處以500萬元罰款;對時任西南證券併購融資總部副總經理、涉案項目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童星和時任西南證券併購融資總部項目經理,涉案項目簽字財務顧問主辦人朱正貴給予警告,並分別處以10萬元罰款。

證監會認為,西南證券未按照規定與委託人鞍重股份簽訂委託協議,未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沒有履行對併購重組活動進行充分、廣泛、合理調查的職責,未發現九好集團2013年至2015年通過虛構業務、改變業務性質等多種方式虛增服務費收入和貿易收入的事實,未發現九好集團虛增3億元銀行存款及未披露3億元定期存單質押信息的事實。西南證券2016年4月份出具的《關於鞍山重型礦山機器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資產置換及發行股份購買資產並募集配套資金暨關聯交易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存在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比如,西南證券僅僅通過核對企業信用報告、查看回款記錄、訪談九好集團高管、取得九好集團書面確認等核查手段證明3億元銀行存款的真實性,未實地走訪興業銀行查清銀行未回覆函證的緣由,未獲取足夠證據證明其核查結論;在實地走訪九好集團供應商和客戶的核查程序中,未對九好集團提供的業務資料中出現的諸多疑點和異常情況採取進一步有針對性的核查手段和方法,對平臺供應商和平臺客戶之間基礎交易的核查不到位。

證監會認定,西南證券的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以及《證券法》的相關規定,構成《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第五十八條第二款“前款規定的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所製作、出具的文件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上市公司併購重組財務顧問業務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財務顧問及其財務顧問主辦人或者其他責任人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和《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製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情形。

證券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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