讓低俗網絡文化產品無處遁形

小說 湖北 淘寶網 武漢 文學 讀書 杭州 廣州 刑法 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 2019-07-06

□本報記者 湯廣花

讓低俗網絡文化產品無處遁形讓低俗網絡文化產品無處遁形

執法人員在倉庫發現大量非法出版物。

讓低俗網絡文化產品無處遁形

唐某將自己撰寫的非法出版物,通過網店出版發行。 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 供圖

網絡寫手在明知自己撰寫的小說不符合正規出版物標準的情況下,通過淘寶店鋪等網絡渠道非法出版發行含有低俗信息的圖書……近日,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安部聯合掛牌督辦案件——武漢“8·03”非法經營案宣判。該案非法經營額高達1000餘萬元,8人被判處有期徒刑。

“此案是湖北省查辦的首例網絡寫手非法出版發行‘個人志’的刑事案件,對所涉及的寫手、籌劃運作人員、編輯、印刷場所、分銷網店等進行了全鏈條打擊。”近日,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副主任廖明玉在接受《中國新聞出版廣電報》記者採訪時介紹,該案違法犯罪環節完整、切斷利益鏈條徹底、抓獲違法犯罪嫌疑人數多、刑事打擊力度大,在社會上和網絡輿論上引起較大反響,對於規範出版發行秩序,打擊含有低俗內容的網絡文化產品,營造清朗的網絡空間,具有積極意義。

形成完整證據鏈 跨省追捕

2017年7月,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接到群眾舉報:網絡寫手唐某(筆名“深海先生”)網絡製售非法出版物。這條線索引起了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的關注。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立即責成武漢市“掃黃打非”辦公室查辦此案。

同年8月,武漢市公安局治安支隊前往杭州支付寶(中國)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調查取證,甄別整理出相關非法出版物交易信息1166條,涉案金額141萬元。12月,武昌區“掃黃打非”辦公室專班人員赴上海、廣州、武漢等地抓獲犯罪嫌疑人唐某等5人,搗毀倉庫、文印部、印刷廠4處,查扣非法出版物41種20763冊。

因案情複雜,性質惡劣,跨省涉案人員眾多,湖北省“掃黃打非”辦公室和湖北省公安廳治安總隊於2018年1月對武漢“8·03”非法經營案聯合掛牌督辦。2018年3月,全國“掃黃打非”辦公室、公安部將此案列為2018年全國掛牌督辦案件。為對唐某等人網絡製售非法出版物進行全鏈條打擊,專班人員不斷深挖擴線,多次赴杭州、廣州、上海等地調查取證,掌握犯罪事實,形成了完整證據鏈。

經審理查明,唐某在明知自己書寫的小說無法通過正規的出版單位出版的情況下,於2015年年中至2017年12月間,分別聯繫了開設淘寶網店的尹某、董某,通過網店非法出版發行其作品。三人就銷售額商定了利潤分成比例,經查,這些小說共計印刷12372冊(套),非法經營數額為118萬餘元。

利用網絡非法出版發行低俗小說

據瞭解,出生於1991年的唐某,是一位在讀碩士研究生。她長期在網絡上撰寫小說,並以邊寫作邊連載的方式在某些文學網站刊登自己所寫的小說供他人閱讀。

2015年,唐某欲將自己書寫的5本小說(經鑑定均為色情出版物、非法出版物)出版,但由於這些小說題材不符合正規出版物要求,她便通過網絡聯繫到淘寶店主尹某和董某,採取先預售後印刷的方式,通過淘寶網店非法出版發行。唐某將自己撰寫的含有淫穢違法內容的小說交由尹某代理髮行。尹某通過開設的淘寶店鋪“XMOON”“更路簿工作室”進行售賣,並收取銷售額6%—8%的代理費,剩餘利潤歸唐某所有。經查,唐某、尹某經營上述非法出版物共計7672冊(套),非法經營額共計人民幣85萬餘元。

2017年4月至11月,唐某聯繫董某,要求其幫助“出版”發行含有違法內容的小說,約定董某收取純利潤的10%作為代理費,其餘利潤歸唐某所有。後董某通過林某1、林某2、潘某,幫助唐某印刷,並且分別在尹某的淘寶店鋪“更路簿工作室”及董某的淘寶店鋪“記憶鋪工作室”進行售賣。經查,唐某、董某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33萬元。

另查,尹某、劉某(尹某之妻)從2015年開始至案發,通過其開設的兩家淘寶店鋪,還幫助另外11名作者非法出版發行出版物,非法經營數額為434萬餘元。董某從2016年至案發,在網上發佈信息招攬銷售書籍業務,通過其開設的淘寶店鋪,幫助另外13名作者非法出版發行出版物,非法經營數額為454萬餘元。林某1從2016年年初至2017年11月,應董某印刷書籍的要求,通過林某2找到潘某,在明知圖書系非法出版物且無印刷許可手續的情況下,印刷2種非法出版物32150冊(套)。李某從2016年4月至8月期間,應尹某印刷書籍的要求,明知需印刷的書籍無相關手續,仍夥同陳某(另案處理)幫助尹某印刷非法出版物17700餘冊(套)。

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

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唐某、尹某、董某、林某1、林某2、潘某、劉某、李某違反國家規定,非法從事出版物的出版、印刷、發行業務,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經構成非法經營罪。

被告人唐某身為出版物的創作者,明知圖書有色情內容仍予以非法出版發行,酌情從重處罰。被告人尹某、董某、林某1、林某2、潘某、劉某有坦白情節,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經營過程中,協助尹某從事書籍的存放、包裝、發貨工作,處於從屬地位,是從犯,依法從輕處罰。被告人李某主動到案,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庭審中認罪,是自首,依法從輕處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七條的規定,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唐某有期徒刑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12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尹某、董某有期徒刑3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10萬元;分別判處被告人林某1、林某2、潘某有期徒刑2年6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6萬元;判處被告人劉某有期徒刑1年9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5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1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萬元。

廖明玉說,審判期間,武漢市武昌區人民法院召集執法等部門研判案件處罰,以求為互聯網時代的內容出版傳播樹立正確導向,幫助廣大群眾樹立互聯網不是法外之地的網絡安全觀,從而傳播正能量,弘揚主旋律,大力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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