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 電動車消防安全 快說出你的好意見

消防 衡水 民主 長城網衡水頻道 2019-06-21
衡水人 電動車消防安全 快說出你的好意見

電動車消防安全 快說出你的好意見!

衡水市消防支隊發佈關於《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衡水人 電動車消防安全 快說出你的好意見

近年來,電動車充電引發的火災事故逐年攀升,給人們生命財產造成了很大損失。如何規範電動車使用、保障消防安全成為擺在相關部門與廣大市民們面前的課題。記者從衡水消防支隊獲悉,衡水市擬製定《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現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

衡水人 電動車消防安全 快說出你的好意見

擬製定的《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旨在預防和遏制電動車火災的多發勢頭,進一步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等行為。為貫徹科學立法、民主立法精神,增強立法透明度,提高立法質量,現面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意見和建議。希望各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廣大市民積極參與,提出寶貴意見和建議。

意見和建議請於2019年6月20日前,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信函等方式提出。聯繫電話:5558680;傳真:5558604;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通訊地址:衡水市和平路708號消防支隊防火處法制科,意見和建議如通過信件方式寄出,請在信封上註明“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字樣。

附件:《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

衡水市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條【立法目的與依據】為預防電動車火災,保護人身財產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適用範圍與定義】本市範圍內的電動車(含電動車蓄電池)生產、銷售、使用、管理、改裝、停放、回收等影響消防安全管理的活動,適用本辦法。本辦法所稱電動車是指以蓄電池作為能源,能實現人力騎行、電動或者電助動功能的電動自行車、電動摩托車、電動三輪車和未在工信部名錄的低速四輪電動車。

第三條 【基本原則】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貫徹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方針,按照綜合治理、分級負責、屬地管理、公民參與的原則,有效遏制電動車消防安全隱患,提升城市公共安全保障支撐能力。

第四條 【政府職責】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衡水高新區和濱湖新區管委會應貫徹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以及上級黨委、政府關於消防工作的決策部署,落實“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失職追責”的要求,全面負責本轄區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定期組織有關部門開展電動車治理聯合行動;

(二)將老舊居民樓院、城中村出租屋等集中區域建設一批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納入“為民辦實事”等惠民工程。

(三)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消防工作組織的建設,督導、指導按要求落實電動車治理措施。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本轄區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一)配合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全面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

(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防火檢查,及時引導公民規範電動車停放和充電行為。

(三)負責協調確定無物業服務企業、建設管理單位的住宅小區和樓院的安全管理主體,確定管理人員,明確管理責任。

村(居)民委員會、社區應當制定村規民約、居民公約,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

第五條 【部門職責】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電動車生產銷售、維修改裝、使用管理等方面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就電動車違法行為查處、聯合執法、案件線索移交等工作建立協調機制。

(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要依法落實電動車生產、流通環節的管理職責,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要求,組織開展電動車檢查,督促生產企業嚴格落實電動車相關技術標準,從源頭杜絕不合格的電動車生產,確保電動車產品質量安全,查處無廠名廠址等來源不明、偽造冒用質量標誌等問題產品,嚴厲查處銷售不合格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的違法行為,推廣在住宅小區加裝電動車禁入電梯智能管控系統。

(二)公安機關督促、檢查、指導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對生產、銷售假冒偽劣電動自行車及配件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推廣實行電動自行車實名註冊登記上牌制度。

派出所要指導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依法加大對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的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依法查處電動自行車違規停放充電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違反電氣安全管理行為。

(三)消防救援機構要加強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等消防工作組織的建設,並指導公安派出所開展電動車治理工作,督促其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依法調查電動車火災事故原因,對存在過失引起電動車火災或導致蔓延擴大的的,依法行政處罰。

(四)行政審批部門在規劃建設項目審批時應要求建設項目配建非機動停車場所(含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對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住宅小區、居民樓院等區域科學規劃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地和設施,並在電動車集中停放充電場所項目審批上,提供支持和保障。

(五)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要督促指導建設單位按照規劃要求配建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督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加強物業服務區域內電動車停放、充電管理及新建、改建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並納入工程驗收內容,督促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按照法定流程申請使用維修基金配置相應的消防設施器材並進行統一維護管理。

(六)應急管理部門要將電動車消防安全綜合治理工作納入安全生產目標管理考核行業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範疇,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七)發展和改革委部門應將電動車的充電設施納入智慧城市的內容統籌推動建設,配套建立衡水市電動車綜合監管平臺,與公安部門現有信息化系統融合,用信息化手段實現對電動車的可追溯安全管理。

(八)生態環境部門應負責電動車廢棄蓄電池的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的監督管理。

(九)交通運輸部門應負責電動車廢棄蓄電池的運輸環節監督管理。

(十)人民防空部門應加強對地下車庫人防工程場所的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監督管理。

(十一)電力管理部門定期對所屬資產的電動車供電設施、電氣線路進行檢測,鼓勵和支持在電動車集中停放場所設置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故障報警等功能的智能充電控制設施,為住宅小區電動車充電設備用電線路提供技術支撐,對用電個人私拉亂接電線充電等可能引發火災事故的行為,應及時予以制止,對經通知整改仍不整改的,應按‘第十條’反映依法處理。

(十二)報紙、廣播、電視、政府網站等有關新聞單位,應當有針對性地面向社會開展電動車消防安全公益宣傳,曝光電動車火災隱患、典型火災事故和電動車消防違法違規行為。

第六條【單位職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本單位內的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電動車規範停放及充電,及時制止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行為。

物業服務企業、住宅小區建設管理單位要定期開展消防宣傳教育,加強住宅小區、樓院公共區域電動車停放、充電消防安全檢查,採取社會化等多種方式組織具備機電安裝資質和電力安裝資質的單位建設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和設施,推行管轄區域內電動車登記工作,及時勸阻和制止違法違規行為,對勸阻和制止無效的,要立即向公安機關(派出所)、消防救援機構等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條 【公民義務】公民個人應選購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車、充電器和蓄電池,電動車的使用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有關規定:

嚴禁違規改裝電動車蓄電池及線路;

嚴禁私拉亂接充電電線為電動車充電,嚴禁從樓上為電動車拉線充電;

嚴禁在建築首層門廳、樓梯間、共用走道以及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室內公共區域停放電動車或為其充電等佔用、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

嚴禁在未作防火隔牆的群租屋和人員密集場所內為電動車充電;

嚴格按照使用說明進行充電,不得一座多充,不得長時間過度充電,應使用原廠配置充電器,充電器應與周圍可燃物保持一定安全距離,並確保通風、散熱;

不得有違反消防安全規定的其他行為。

第八條 【廢棄蓄電池管理】電動車廢棄蓄電池屬於危險廢物,應當依法收集、貯存、轉移、處置和利用。

(一)電動車的生產企業、電動車蓄電池的製造企業、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蓄電池的銷售商應當負責回收電動車廢舊蓄電池。

(二)鼓勵消費者將電動車廢舊蓄電池交由電動車銷售商、電動車蓄電池的銷售商回收。

(三)禁止無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和個人收集、貯存、處置和利用電動車廢舊蓄電池。

第九條 【電動車停放充電規範】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當符合河北省《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消防安全管理規範》設置要求。

電動車庫(棚)應設置在室外並使用不燃材料搭建。對不具備室外電動車庫(棚)設置條件,毗鄰建築設置或設置在建築內部的電動車庫(棚),應採用人防、物防、技防等措施,獨立設置防火分區與其他部分完全分隔,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電動車停放充電場所應與其他建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保持有效的安全距離,不得佔用防火間距、消防車通道和消防車登高操作場所,不應妨礙消防車操作和影響消防車道、室外消防設施器材的正常使用,並按消防技術標準配備消防設施器材。

電動車充電設備線路應當設置專用的充電配電箱、符合安全用電要求。充電裝置應當具備定時充電、自動斷電、過載保護、短路保護和漏電保護等功能;配電線路應當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敷設、符合電池同時充電要求,每個分支迴路連接的充電插座不應超過十個,並應由取得資格的電工安裝敷設,不得私拉亂接電源線路。

第十條 【舉報投訴】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維護公共消防安全的義務,發現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的,有權向消防救援機構、公安派出所、(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管理單位反映處理,鼓勵通過“96119”電話舉報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

第十一條 【行政處罰】違反本辦法規定,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和管理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公安機關派出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河北省消防條例》、《河北省公安派出所消防監督檢查規定》等相關條款規定,責令改正並處罰:

(一)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行為佔用、堵塞、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有其他妨礙安全疏散行為的;

(二)未及時制止在樓梯間、樓道、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公共區域違規停放電動車及充電行為的;

(三)對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等火災隱患經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通知後不及時採取措施消除的。

第十二條 【行政處罰】個人存在電動車違規停放充電、佔用疏散通道或者安全出口等行為的,由公安派出所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個人存在過失引起電動車火災行為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救援機構依法給予警告、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三條 【宣傳教育】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物業服務企業、建設管理單位應當開展宣傳教育活動,加強電動車消防安全常識性、警示性教育。各行政主管部門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聯合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眾曝光,嚴重違法的,根據有關規定,納入個人誠信體系。

第十四條 【工作人員責任】各級人民政府督查部門應定期檢查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履職情況,並將結果通報本級監察部門。

第十五條 【工作人員責任】違反本辦法規定,各級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屬地政府和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涉嫌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移送監察部門依法處理:

(一)未履行電動車消防安全管理職責的;

(二)對內設電動車停放場所且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違章建築予以審批的;

(三)工作不力、失職瀆職的;

(四)不依法履行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 月 日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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