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水人,煙花爆竹禁放工作,蜀黍請你參加聽證會

衡水市公安局關於召開立法聽證會的公告

為了進一步促進我市立法的科學化、民主化,在立法過程中充分聽取民意、集中民智,提高立法質量,按照《衡水市人民政府立法程序規定》的相關規定,衡水市公安局將就《衡水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擬定的部分條款舉行聽證。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聽證時間和地點

(二)地點:衡水市公安局。

二、聽證事項

對衡水市公安局起草的《衡水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草案)》擬定的以下內容進行聽證:

(一)對擬規定第七條,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的合理性、可行性。

(二)對擬規定第八條,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禁放區域外為限制燃放區域,限放區域內,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的合理性。

(三)對擬規定第十六條、第十七條,對違反本條例行為予以處罰的條款的合法性,處罰數額的合理性。

三、聽證參加人

聽證參加人是應邀參加聽證會、圍繞聽證內容發表意見的人員。聽證參加人在申請參加聽證會時,對聽證事項應有明確的書面意見、建議。

本市行政區域內與聽證事項有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代表均可申請成為聽證參加人。

四、報名及產生方式

(一)報名方法

自公告之日起接受電子郵件、現場登記等方式申請。申請人員需填寫《衡水市公安局立法聽證會申請表》,並提供本人身份證複印件。

(二)報名時間

自公告之日起至2019年7月15日(節假日接受電子郵件申請)。

(三)報名條件

1. 年滿18週歲,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具有社會責任感,能夠遵循公正、公平的態度,能夠就聽證事項客觀發表意見,闡明理由;

3.能按時全程參加會議,遵守聽證會紀律。

(四)名額及構成

本次聽證會擬定聽證參加人15-20人,由公開徵集和組織機關聘請的方式產生。公開徵集的聽證參加人8-10人,由組織機關根據所持觀點、報名順序、行業特點等從報名人員中選取;聽證參加人中的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關部門代表等人員由組織機關聘請。

五、其他事項

(一)《衡水市公安局立法聽證會申請表》請點擊閱讀原文下載。

(二)申請人數未達到本公告所列人數的,所有申請人為聽證參加人。

(三)聽證會所涉及的其他事項,待聽證參加人確定後,另行通知。

聯繫人:張翼翔、李大龍;

聯繫電話:0318-2966562;

郵箱:[email protected]

衡水市公安局

2019年7月9日

請滑動閱讀《衡水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草案)》全文:

衡水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條例(草案)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止火災和人員傷亡事故,切實減少因燃放煙花爆竹造成的大氣和噪聲汙染,預防煙花爆竹爆炸事故發生,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的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煙花爆竹製品和用於生產煙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藥、煙火藥、引火線等物品。

第三條 本條例由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公安機關是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機關。

生態環境(大氣辦)、應急管理、市場監督、城市管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公安機關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國家對舉辦煙花爆竹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

禁放區域內,不得設立煙花爆竹零售點。

第二章 燃 放 安 全

第五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確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地點和種類。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開展社會宣傳活動,教育公民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應當做好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宣傳、教育工作。

未成年人的監護人應當對未成年人進行安全燃放煙花爆竹的教育。

第七條 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下列區域,全年禁止燃放所有品種的煙花爆竹,禁止播放爆竹燃放錄音或使用模擬爆竹的聲響製品,如電子禮炮、電子鞭炮等。

(一)桃城區、高新區、濱湖新區全域。

(二)冀州區和各縣、市主城區。主城區範圍由當地人民政府研究劃定。

第八條 可以燃放煙花爆竹的區域和時間

禁放區域外為限制燃放區域。限放區域內,每年除夕、正月初一和正月十五全天可以燃放煙花爆竹。

第九條 在限放區域內,以下場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

(一)黨政機關辦公區、醫院、學校、公園、商場、影劇院、文物保護單位、大型文化體育場所、檔案館、集貿市場等公共場所,火車站、汽車站等單位場所及其周圍50米內。

(二)加油站、液化氣站、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物品的工廠、倉庫及其周圍100米內。

(三)廣播電臺、電視臺、報社、電信、郵政、金融單位、電力、通訊線路附近及房屋走廊、樓道、屋頂、陽臺。

(四)重要軍事區域。

(五)10層以上或高於24米的建築物安全距離25米範圍內。

(六)實行物業管理的小區或高層建築,在物業公司劃定燃放區域以外。

(七)林地等重點防火區。

(八)市政府規定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其它地點。

第十條 限放區域內,可以燃放的品種只限於個人燃放類的C級以下產品,所有A級、B級煙花爆竹產品一律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安全與質量》規定的正規煙花爆竹產品外包裝標註A、B、C、D級)。

第十一條 燃放煙花爆竹,應當按照燃放說明燃放,不得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

第十二條 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應當按照舉辦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以及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和數量,確定危險等級,實行分級管理。分級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公安部門規定。

第十三條 申請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主辦單位應當按照分級管理的規定,向公安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有關材料:

(一)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時間、地點、環境、活動性質、規模;

(二)燃放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三)燃放作業方案;

(四)燃放作業單位、作業人員符合行業標準規定條件的證明。

受理申請的公安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提交的有關材料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 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應當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規程和經許可的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

第十五條 社會各單位和個人燃放煙花爆竹的,要避免酒後燃放煙花爆竹;不得燃放非法、偽劣、超標煙花爆竹;不得向人群、車輛、建築物拋擲點燃的煙花爆竹;不得在建築物內、屋頂、陽臺燃放或者向外拋擲煙花爆竹;不得采取其它危害國家、集體和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十四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煙花爆竹的,必須由監護人或者其它成年人陪同看護。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之規定,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的方式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七條 對未經許可舉辦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或者焰火晚會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燃放作業單位和作業人員違反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燃放作業方案進行燃放作業的,由公安部門責令停止燃放,對責任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條 對沒收的非法煙花爆竹以及生產、經營企業棄置的廢舊煙花爆竹,應當就地封存,並由公安部門組織銷燬、處置。

第十九條 拒絕、阻礙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焰火燃放許可證》由公安部門規定式樣。

第二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佈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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