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吳亦凡獲賠16萬!'

吳亦凡 廣東檢察 201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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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三起涉及藝人吳亦凡的名譽權案。因認為微博用戶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微博中發佈有關“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造成社會公眾對其道德評價產生誤解,吳亦凡將前述三名微博用戶訴至法院。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應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三案合計165000元。判決中提到,“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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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三起涉及藝人吳亦凡的名譽權案。因認為微博用戶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微博中發佈有關“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造成社會公眾對其道德評價產生誤解,吳亦凡將前述三名微博用戶訴至法院。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應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三案合計165000元。判決中提到,“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

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吳亦凡獲賠16萬!


2018年11月,吳亦凡得知被告陳某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內容為“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的配圖博文,所配圖片為造謠吳亦凡夜店“選妃”等不實信息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

吳亦凡起訴時稱,作為粉絲數量高達200餘萬的金V認證用戶,陳某某在毫無事實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涉案博文,並將微博配圖設置稱收費瀏覽,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 造成公眾的誤解與質疑。此舉嚴重破壞了吳亦凡的公眾形象, 已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廖某某和鄒某的侵權情況類似。

對此,被告陳某某辯稱,吳亦凡不能證明涉案博文針對其本人。同時,涉案博文屬於文藝創作,且存在時間較短,不足以給任何人造成不利影響。涉案微博內容為轉載,被告發布涉案微博屬於質疑該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刻意宣揚,不應認定為侵權。同時,該行為未造成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被告廖某某、鄒某也進行了不構成侵權的答辯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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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5日,北京海淀法院審結了三起涉及藝人吳亦凡的名譽權案。因認為微博用戶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在微博中發佈有關“夜店選妃”“夜選妃子”等不實內容,造成社會公眾對其道德評價產生誤解,吳亦凡將前述三名微博用戶訴至法院。

根據法院一審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應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三案合計165000元。判決中提到,“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

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吳亦凡獲賠16萬!


2018年11月,吳亦凡得知被告陳某某通過其新浪微博賬號發佈內容為“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男生有短髮女友的快來查查,是不是真的被綠了”的配圖博文,所配圖片為造謠吳亦凡夜店“選妃”等不實信息的微信聊天記錄截圖。

吳亦凡起訴時稱,作為粉絲數量高達200餘萬的金V認證用戶,陳某某在毫無事實依據且未經求證的情況下編造涉案博文,並將微博配圖設置稱收費瀏覽,引發眾多不明真相的網友轉發、評論, 造成公眾的誤解與質疑。此舉嚴重破壞了吳亦凡的公眾形象, 已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嚴重侵犯。廖某某和鄒某的侵權情況類似。

對此,被告陳某某辯稱,吳亦凡不能證明涉案博文針對其本人。同時,涉案博文屬於文藝創作,且存在時間較短,不足以給任何人造成不利影響。涉案微博內容為轉載,被告發布涉案微博屬於質疑該內容的真實性,並非刻意宣揚,不應認定為侵權。同時,該行為未造成吳亦凡的社會評價降低,不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被告廖某某、鄒某也進行了不構成侵權的答辯陳述。

構成名譽權的侵害!吳亦凡獲賠16萬!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網絡用戶在充分享有網絡自由表達權利的同時,也應保持必要的理性、客觀,尊重相關當事主體的合法權益,包括名譽權。作為娛樂明星,吳亦凡有義務迴應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利,並對社會公眾的輿論監督持開放、包容之態度,這是其作為公眾人物對自身人格權進行的必要限縮。但是,對公眾人物的人格權利限制並非沒有限度,公眾人物的人格尊嚴依法受到保護,禁止他人惡意侵害。

該案中,陳某某在涉案微博中發佈“聊天群爆‘炮王’吳亦凡夜選妃子靠譜嗎?”等內容,並配以微信截圖內容,引發公眾產生吳亦凡“公開選妃”的認知結論。“公開選妃”的表述內容關涉當事者的公共道德評價及公眾人物形象,超出吳亦凡作為公眾人物應當剋制、容忍的限度。陳某某稱圖片來源於某微信群,但未就此提交證據。另外,陳某某發佈涉案內容的目的是通過把涉案博文配圖設置成專屬模式獲得返點收入,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

法院綜合考慮陳某某發佈微博的內容、誤導後果、獲利情況等因素,以及吳亦凡微博的澄清內容,認定陳某某發佈的涉案內容缺乏證據支持,構成事實層面的誹謗,且具有較高的主觀惡意,構成對吳亦凡名譽權的侵害。廖某某、鄒某侵權行為類似,亦構成名譽侵權。

最後,法院判決陳某某、廖某某、鄒某刊登致歉聲明並賠償吳亦凡精神損害撫慰金及維權合理開支,其中陳某某賠償7萬元、廖某某賠償5萬元、鄒某賠償4.5萬元。

南方都市報(nddaily)報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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