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鹿角巷”之爭,這場5G直播的案件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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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關於網紅奶茶店“鹿角巷”的著作權之爭,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開審理。值得提及的是,該案庭審還同步進行了5G直播,系全國法院首場5G庭審直播的案件(此前報道:全國首場5G庭審直播:網紅奶茶店“鹿角巷”真假之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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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關於網紅奶茶店“鹿角巷”的著作權之爭,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開審理。值得提及的是,該案庭審還同步進行了5G直播,系全國法院首場5G庭審直播的案件(此前報道:全國首場5G庭審直播:網紅奶茶店“鹿角巷”真假之爭)。

真假“鹿角巷”之爭,這場5G直播的案件宣判了

5G庭審直播

近日,紅星新聞從思明法院微信公眾號上獲悉,該案目前已宣判。法院認為,由於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邱先生是涉案美術作品的權利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

因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

一餐飲公司起訴一飲品店並索賠

該案原告為廣州的一家餐飲公司,其稱自己公司獲得了“鹿角巷”系列作品創作人邱先生的授權,排他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而且可以對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採取維權行動。經授權,原告將相應作品用在了生產茶類與奶類飲品方面。

而被告則是位於廈門何厝的一家飲品店。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店鋪裝潢及產品包裝上使用了“鹿角巷”系列作品,侵權產品已經大量流入市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基於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但被告飲品店對此並不認可,並拿出一份由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證明“鹿角巷”圖案的著作權人為案外人尹某,且尹某創作並使用該圖案的時間都早於邱先生。

焦點:

“鹿角巷”到底歸誰?

原被告各主張不同的著作權人

原告提出,邱先生為“鹿角巷”系列作品的創作人和權利人,因作品設計獨特新穎深受消費者喜愛,印有該作品的產品投放市場後取得了極好的市場業績,成為奶茶飲品行業中的知名品牌。在前期的庭審過程中,原告律師出示了邱先生繪製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手稿以及《作品登記證書》,以此證明“鹿角巷”系列作品為邱先生所創作。

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鹿角巷”系列美術作品登記的著作權人是邱先生,著作權登記時間最早是在2018年5月30日。證書上記載的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最早也分別是2015年1月5號和2015年1月6號。

而被告辯稱,邱先生不是“鹿角巷”圖案的著作權人,案外人尹某在先創作並使用“鹿角巷”圖案,尹某也對“鹿角巷”圖案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尹某創作並使用的時間明顯早於邱先生,因此,《作品登記證書》不能作為認定著作權的唯一依據,原告無權提起訴訟。

被告提出的證據還顯示,案外人尹某早在2013年就已經在公開場合發佈和使用“鹿角巷”系列美術作品。

判決:

原告起訴被告侵權缺乏權利基礎

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針對涉案的一系列圖形,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2015年的時候首次創作完成,但被告提供的證據卻顯示早在2015年之前,也就是2013年的時候,公共場合就已經有案外人使用。

根據被告提供的一份生效判決書及其中認定的證據,法院認為,案外人士尹某在2013年12月12日就公開使用“鹿角巷”作品,且公開使用的照片已經作為其它法院認定的重要證據。

鑑於證據顯示尹某發表《鹿角巷》作品的時間早於邱先生,且該作品的權屬已被其他法院認定為歸尹某所有,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邱先生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據不足,其起訴被告侵權缺乏權利基礎。由於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邱先生系涉案美術作品的權利人,其提起本案訴訟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汪垠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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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6月,關於網紅奶茶店“鹿角巷”的著作權之爭,在廈門市思明區法院公開審理。值得提及的是,該案庭審還同步進行了5G直播,系全國法院首場5G庭審直播的案件(此前報道:全國首場5G庭審直播:網紅奶茶店“鹿角巷”真假之爭)。

真假“鹿角巷”之爭,這場5G直播的案件宣判了

5G庭審直播

近日,紅星新聞從思明法院微信公眾號上獲悉,該案目前已宣判。法院認為,由於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邱先生是涉案美術作品的權利人,原告提起本案訴訟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案情:

因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

一餐飲公司起訴一飲品店並索賠

該案原告為廣州的一家餐飲公司,其稱自己公司獲得了“鹿角巷”系列作品創作人邱先生的授權,排他使用“鹿角巷”系列作品,而且可以對任何侵犯上述作品著作權的行為採取維權行動。經授權,原告將相應作品用在了生產茶類與奶類飲品方面。

而被告則是位於廈門何厝的一家飲品店。原告認為,被告未經許可,擅自在店鋪裝潢及產品包裝上使用了“鹿角巷”系列作品,侵權產品已經大量流入市場,侵犯了原告享有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著作權,並構成不正當競爭。基於此,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賠償損失5萬元,並在報紙上刊登聲明、消除影響。

但被告飲品店對此並不認可,並拿出一份由其他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證明“鹿角巷”圖案的著作權人為案外人尹某,且尹某創作並使用該圖案的時間都早於邱先生。

焦點:

“鹿角巷”到底歸誰?

原被告各主張不同的著作權人

原告提出,邱先生為“鹿角巷”系列作品的創作人和權利人,因作品設計獨特新穎深受消費者喜愛,印有該作品的產品投放市場後取得了極好的市場業績,成為奶茶飲品行業中的知名品牌。在前期的庭審過程中,原告律師出示了邱先生繪製的“鹿角巷”系列作品的手稿以及《作品登記證書》,以此證明“鹿角巷”系列作品為邱先生所創作。

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顯示,“鹿角巷”系列美術作品登記的著作權人是邱先生,著作權登記時間最早是在2018年5月30日。證書上記載的創作完成時間和首次發表時間最早也分別是2015年1月5號和2015年1月6號。

而被告辯稱,邱先生不是“鹿角巷”圖案的著作權人,案外人尹某在先創作並使用“鹿角巷”圖案,尹某也對“鹿角巷”圖案進行了著作權登記,取得《作品登記證書》,尹某創作並使用的時間明顯早於邱先生,因此,《作品登記證書》不能作為認定著作權的唯一依據,原告無權提起訴訟。

被告提出的證據還顯示,案外人尹某早在2013年就已經在公開場合發佈和使用“鹿角巷”系列美術作品。

判決:

原告起訴被告侵權缺乏權利基礎

裁定駁回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針對涉案的一系列圖形,原告提供的《作品登記證書》載明2015年的時候首次創作完成,但被告提供的證據卻顯示早在2015年之前,也就是2013年的時候,公共場合就已經有案外人使用。

根據被告提供的一份生效判決書及其中認定的證據,法院認為,案外人士尹某在2013年12月12日就公開使用“鹿角巷”作品,且公開使用的照片已經作為其它法院認定的重要證據。

鑑於證據顯示尹某發表《鹿角巷》作品的時間早於邱先生,且該作品的權屬已被其他法院認定為歸尹某所有,法院認為,原告主張邱先生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權人依據不足,其起訴被告侵權缺乏權利基礎。由於原告提供的現有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邱先生系涉案美術作品的權利人,其提起本案訴訟並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起訴條件,因此,法院裁定駁回起訴。

紅星新聞記者 趙瑜

編輯 汪垠濤

真假“鹿角巷”之爭,這場5G直播的案件宣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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