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發佈環境違法十大案例 開出今年最大罰單

溫州發佈環境違法十大案例 開出今年最大罰單

新聞發佈會現場

溫州網5月30日訊(記者 潘湧燚)利用無線遙控器控制開關偷排廢水、明明超標卻出具尾氣檢測合格證明、擅自打開7扇門窗直接排放有毒物質.....5月30日上午,溫州市生態環境局聯合多部門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了溫州市今年環境違法十大典型案例。

 一、溫州德源膠業有限公司私設暗管向鰲江偷排生產廢水案

2019年4月初,溫州市生態環境局接到群眾舉報,反映溫州德源膠業有限公司利用漲潮期在鰲江一灘塗私設暗管偷排生產廢水。溫州市生態環境局立即成立三人專案小組,4月16日凌晨1點冒雨赴平陽鄭家墩村鰲江碼頭灘塗開展暗訪,發現退潮後灘塗中有水從一處孔洞中大量湧出,並採取水樣。

經分析,從水溫、顏色、氣味等感觀性狀與明膠生產廢水相近,且監測水樣嚴重超標,基本鎖定涉嫌偷排的為溫州德源膠業有限公司。4月26日晚,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抽調蒼南分局共10名骨幹力量開展收網行動,現場查獲該公司在廠區應急池下方設置一條長約150米的暗管,延伸到該公司南面大橋下方雨水窨井,再通過舊雨水管道排到鄭家墩村鰲江碼頭灘塗,同時該公司在暗管上安裝控制出水的電子泵閥,利用無線電遠程遙控器控制開關偷排廢水。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溫州市生態環境局依法對該公司作出責令停產整治,對用於偷排廢水的管道和泵閥予以拆除,並以逃避監管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違法行為依法立案,建議按法律上限處以100萬元罰款,同時在做出行政處罰後將案件移送公安部門,建議對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和汙水處理設施負責人依法實施行政拘留。

該案件是一起利用科技手段偷排廢水,隱蔽性強,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典型案例,也是我市今年以來罰款額度最大的案件。

 二、溫州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站機動車尾氣檢測造假案

2018年5月18日,市信訪局轉交信訪件反映某出租車(輕型柴油車)存在尾氣冒黑煙情況,該車於2018年3月通過溫州汽車綜合性能檢測中心站車輛年檢,涉嫌機動車尾氣檢測造假。

根據舉報內容,5月30日溫州市環境監察支隊執法人員對該站現場檢查,挎取該檢測站輕型柴油車檢測線2018年1月-5月的所有檢測過程視頻資料。經核查,該站在車輛檢測時,未按操作規程將不透光煙度計的尾氣採集探頭插入檢測車輛的尾氣排氣管,就出具合格的(尾氣排放)檢測報告。因此其檢測報告不能真實反映被檢車輛的尾氣排放狀況,認定為虛假檢測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條規定,溫州市環保局依法沒收違法收取的檢測費用4.474萬元,並按法律上限處50萬元罰款。

該案件是我市首次查獲的第三方中介機構尾氣檢測數據造假案件。

三、平陽縣東海汙水處理廠違反建設項目三同時、超標排放汙染物案

2018年10月11日,平陽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浙江國水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運維的平陽縣東海汙水處理廠進行現場檢查發現,該項目自2016年3月份投入運行以來一直未經環保驗收,同時在其標準排放口採取水樣,經檢測水樣超標。

2019年1月4日平陽縣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規定,對該企業超標排放汙染物行為處罰款13.6萬元;依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未經驗收擅自投產行為處罰款人民幣36萬元,同時對該公司法人代表罰款8萬。三項累計罰款57.6萬元。

該案件是我市對集中式城鎮汙水處理廠“一案三查”的典型案例。

 四、鹿城環南電鍍廠強明分廠未在密閉空間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案

2018年10月29日,鹿城區環保局執法人員對鹿城環南電鍍強明分廠執法檢查時,發現該廠擅自打開三樓噴塑車間的7扇門窗,致使部分含揮發性有機物的噴漆廢氣未經汙染物處理設施處理直接排放。2018年11月19日鹿城區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45條規定,對該企業處罰款3.8萬元。

該案是我市首例未在密閉空間從事產生含揮發性有機物廢氣的案例。雖處罰金額不大,但針對我市量大面廣的製鞋、印染包裝等企業具有非常典型的警示作用。

 五、溫州腓比實業有限公司按日計罰超標排放汙染物案

2018年5月20日,蒼南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對溫州腓比實業有限公司進行執法檢查,發現該公司正常生產,汙水處理設施正常運行。執法人員在汙水處理設施排放口採取水樣1份,經監測該水樣六價鉻濃度超過國家排放標準。2018年5月30日,蒼南縣環保局向該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並啟動按日計罰。2018年6月2日,執法人員前往該公司複查並採取水樣,經監測六價鉻濃度仍然超過國家排放標準。

2018年6月26日,執法人員再次對該公司複查並採取水樣,經檢測採取水樣達標。2018年7月26日,蒼南縣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超標排放汙染物處罰款12萬。2018年9月7日,蒼南縣環保局依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對實施按日連續處罰,處罰款36萬元。

該案件是我市涉水超標案件中拒不改正被實施按日連續處罰的典型案件。

 六、蒼南縣靈溪鎮華陽社區倒座山熔鋁加工點環境汙染罪附帶公益訴訟案

2018年5月3日,蒼南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執法檢查中發現靈溪鎮華陽社區倒座山存在一熔鋁點。經現場檢查,該加工點非法從事熔鋁加工,未經環保部門審批,未建設配套的汙染防治設施。該加工點鎔鋁廢渣未經處理露天隨意傾倒,經核查該熔鋁廢渣有4.98噸屬於危險廢物。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的規定,蒼南縣環保局將該案件移交公安機關,2018年5月15日,該案犯罪嫌疑人被蒼南縣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8日,蒼南縣法院依法作出判決(《刑事判決書(2019)浙0327刑初205號》)。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規定,蒼南縣檢察院已介入提起環境汙染公益訴訟,目前正在公告中。

該案件是非法傾倒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件,也是我市首例環境汙染罪附帶環境汙染公益訴訟案件。

七、蒼南陳某富傾倒危險廢物汙染環境罪案

2018年5月15日,蒼南分局執法人員在檢查中發現,陳某富向龍港鎮城東工業區松陽路的雨水管道窨井內傾倒顯影和定影混合廢液,被查處時已傾倒廢液7桶共700斤,傾倒廢液進入雨水窨井,再通過雨水管道排放至河道,同時現場遺留有2桶共200斤廢液。採集水樣經監測,廢液桶總銀濃度為25mg/L,超過最高允許排放濃度(0.5mg/L)49倍以上。

經核查廢顯(定)影劑為具有毒性的危險廢物。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等規定,蒼南縣環保局於2018年7月14日將該案件移交蒼南縣公安機關。2019年3月6日蒼南縣法院對陳某富依法判決(《刑事判決書(2019)浙0327刑初176號》):判處陳某富有期徒刑十月並處罰金1萬元。向陳某富提供顯影和定影廢液的四家印刷製版單位的負責人均被公安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另案處理)。

 八、被告人黃某君等汙染環境案

2015年開始,被告人黃某君、李某禮、施某平和盧某法等人在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合夥在平陽縣水頭鎮內收購併銷售皮革下腳料,其中銷售環節主要由黃某君負責。2016年2、3月,黃某君先後2次將共計73.8噸皮革下腳料出售給無危險廢物處置資質的王某剛,獲利34490元。王某剛將購得的皮革下腳料放置在山東省費縣大田莊鄉齊魯地村的土地上,且未採取任何防護措施。后王某剛將其中20多噸皮革下腳料在私人作坊加工成骨膠和膠水。同年5月19日,費縣環保局在齊魯地村的土地上查獲剩餘的皮革下腳料40多噸。經鑑定,該皮革下腳料屬於含鉻的危險廢物。

平陽法院以汙染環境罪,分別判處被告人黃某君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0000元;被告人李某禮、施某平、盧某法各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8000元。

該案件是一起跨省查處非法處置危險廢物的典型案例,表明全國一盤棋打擊環境違法犯罪行為的機制不斷完善。

 九、溫州志遠表面處理有限公司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非法轉移處置危險廢物案

2018年7月24日,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在溫州志遠表面處理有限公司現場檢查時發現,廠區西面圍牆外有一滲漏口正在排放廢水,並現場採取水樣,經監測採取水樣COD、氨氮、懸浮物等汙染因子超標。2018年7月26日,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調閱該公司汙泥臺賬記錄,發現大量廢水處理汙泥去向不明,且該公司不能出示2018年汙泥處置合同和轉移聯單。經深入調查,該公司委託張秋峰將100餘噸廢水處理汙泥運到老104國道甌北山背高架橋下的廢地填埋。

永嘉縣環保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的規定,對該企業逃避監管排放汙染物的行為處罰款41.8萬元。依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29號)對該企業非法轉移處置的廢水處理汙泥超過3噸以上的行為移送公安機關處理。該案件2名涉案嫌疑人被刑事拘留,2019年3月份已開庭,等待判決。

該案件是一家企業多種違法行為並查的典型案例。

十、溫州後時代鞋業有限公司違規設置排汙口行政處罰案

永嘉縣環保局執法人員現場執法檢查時發現,後時代鞋業公司將未經處理的噴漆除塵廢水用管道直接接入雨水管道窨井(排放口)進行排放。永嘉縣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對該公司違法設置排汙口的行為處以罰款32000元。該公司不服,向溫州市環保局申請行政複議。溫州市環保局經複議,決定維持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該公司又向法院提起訴訟。

鹿城區法院和溫州市中院一二審審理認為,該公司違法設置排汙口的事實清楚,其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及《浙江省環境汙染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四款的規定。永嘉縣環保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二款規定作出涉案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故判決駁回該公司的訴訟請求。

該案件是環保部門對環保違法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並得到法院支持的典型案例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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