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瞄準礦石商機,溫嶺一村幹部屢伸“黑手”終獲刑'

"

溫嶺市新河鎮南洋嶴村毗鄰北雁蕩山餘脈,礦產資源較為豐富。身為該村村委會主任和村黨支部書記的王雲清,本應負有保障礦山正常生產以及道路暢通的義務,但他使用手段阻止開發,並強迫交易,非法獲利1000萬餘元。

阻撓恐嚇,強買礦石

2008年4月,時年38歲的王雲清當選南洋嶴村村委會主任。2013年11月,他被任命為南洋嶴村黨支部書記,2018年1月被免職。

2009年12月,溫嶺市大川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川礦業),通過招拍掛形式競得南洋嶴村新堂採石場的採礦權,有效期4年,即2010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2日。

在前期建設和經營中,大川礦業經常遭到村民攔車堵路鬧事,開採出來的石料運不出去,公司處於停產狀態。

一開始,王雲清出面調和。後來,他直接找到潘某、朱某等股東提條件,要求開採出來的石頭,除供應金清二期工程用量外,全部賣給他,“你們就是採了也拉不出去,不如賣給我。”而他開出的價格遠低於市場價,潘某等股東便一口回絕了。

可王雲清還是隔三差五上門要求低價收購礦石,指使人帶著村民繼續堵路鬧事,並放出“狠話”:“你們不把石頭賣給我,石頭不可能拉出去,難道你們想用飛機運出去?”“到期後如果要續約需要村裡蓋章,公章就在我手裡。”

就這樣持續到了2011年夏天,在王雲清等人的干擾下,採礦期限已浪費了一年半。大川礦業被逼無奈,只得和王雲清簽訂銷售協議書,約定除供應金清二期工程用量外,將石料、塘渣料全部銷售給王某,每噸為17元。這個價格非常低,其他礦作為廢料的塘渣,每噸都賣28元。

王雲清為了加工、銷售購買的石頭,接受他人入股。因石頭銷售價格太低,大川礦業偷偷將部分石頭運出賣,王雲清知道後指使王某等人堵路,大川礦業只得繼續把石頭賣給他。

王雲清把低價收購的石料加工粉碎,一轉身,就以每噸50多元的價格賣出,賺取鉅額差價。截至2014年,他通過對大川礦業的強買強賣,購得石料近32萬噸,非法獲利1000萬餘元。

故技重施,再伸“黑手”

2016年11月,溫嶺市聚金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聚金礦業)成功競得南洋嶴村象山建築用石料(凝灰岩)礦的採礦權。有了掘金經驗的王雲清故技重施,再伸“黑手”。

吸取上次數次談判才拿下采購權的教訓,王雲清這次沒有急於談判。他先指使王某帶著部分村民以不同意徵地為由鬧事,阻撓該礦的前期工作。

做好充分的鋪墊之後,王雲清找該公司負責人談判,要求佔有公司40%的股份,並且要將一批舊機器以1500萬元的價格賣給該公司。經鑑定,該批機器估價261萬元。

為了達到目的,王雲清、應某、夏某經商量後,3人共同出資,向南洋嶴村村民租賃土地,並在土地上栽種楊梅樹,以此要挾聚金礦業。見對方遲遲不答應,他們便揚言不分一杯羹,礦石絕對運不出去。

2018年3月,隨著王雲清等人的陸續落網,這份不公平的協議最終沒能簽署。聚金礦業2016年12月付清競標款,按合同規定最遲2017年6月可以進場,但由於王雲清等人從中阻撓,直到2018年案發還未進場施工。

打掉涉礦惡勢力團伙

面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王雲清辯稱與大川礦業是正常的交易行為,價格為市場價,否認指使人威脅對方、實施堵路,而聚金礦業是主動找到他的,他沒有要求股份,也沒有要求將舊機器高價賣給對方,認為自己不構成強迫交易罪。

在大量的證據面前,王雲清涉黑涉惡及腐敗問題,最終受到法律嚴懲。

今年1月28日,溫嶺法院對以王雲清為首的惡勢力犯罪團伙案件進行宣判。王雲清犯強迫交易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並處罰金10萬元。另4名涉案人員獲刑1年9個月至2年不等。

宣判後,王雲清不服,提起上訴。6月,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標題《瞄準礦石商機, 溫嶺一村幹部屢伸“黑手”終獲刑》編輯 趙靜)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