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受賄、挪用公款案二審維持原判】

王亞非 安徽 經濟 時代出版 刑法 宿州 傳媒 技術 亳州市人民檢察院 2019-06-01

​​2019年5月23日,由宿州市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的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受賄、挪用公款一案二審終審裁判。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安徽出版集團原黨委書記、董事長王亞非受賄、挪用公款案,因涉案官員王亞非擁有安徽出版集團有限公司掌門人、出版界網紅達人等特殊身份,備受公眾和媒體關注。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認定:被告人王亞非擔任安徽省技術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兼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黨委書記、董事長,安徽安天國際集團有限公司總經理,安徽省對外貿易經濟合作廳黨組成員、副廳長,安徽省商務廳黨組副書記、副廳長,安徽出版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總裁、董事長,時代出版傳媒股份有限公司黨委書記、董事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為劉某某等人在業務承攬、資產重組、職務晉升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劉某某等人所送的人民幣、美元、公司股份等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4031911.95元;個人決定將單位公款借給他人使用,進行營利性活動或者以單位名義借給其他單位使用,謀取個人利益,合計挪用公款人民幣5100萬元。

綜合被告人王亞非犯罪事實、犯罪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判決:以受賄罪和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兩罪並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一審宣判後,被告人王亞非以量刑過重等理由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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